更新时间:2023-01-01 19:25
群众办学,同“国家办学”相对。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由群众(集体或个人) 集资办学。包括集体办学和个人办学。集体办学又包括企事业单位办学和社团办学等。1953 年 8 月 27 日,《人民日报》社论《实事求是地解决小学毕业生升学问题》提出,“用增班、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办学、私人办学等解决小学毕业生升学问题”。同年 9 月 16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27 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文化教育工作报告》提出:“提倡民办小学(包括完小), 鼓励私人办学,协助企业、机关、团体办学,以适当满足学龄儿童入学的要求。”同年11 月,政务院《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正式公布。
1957年 3月,教育部在第三次全国教育行政会议上提出:“在城市里,要提倡街道、机关、厂矿企业办学,在农村要提倡群众集体办学。”同年 6月 3日, 发出通知,规定:“今后,除国家办学以外,必须大力提倡群众办学,动员城乡居民和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院校、合作社等单位的员工,根据需要、自愿和可能的原则,集资兴办学校,此外,还应鼓励华侨办学,并允许私人办学。”1958年 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又提出“国家办学和群众办学”,“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1985年 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也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