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质量

更新时间:2024-08-17 16:30

指耕地的质量内容包括耕地用于一定的农作物栽培时,耕地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生物生产力的大小(耕地地力)、耕地利用后经济效益的多少和耕地环境是否被污染四个方面。

基本介绍

耕地对农作物的适宜性是指耕地适宜的农作物种类和适宜程度高低;

耕地地力是指耕地用于农作物栽培使用时,在一定时期内单位面积耕地的物质生产力水平(公斤/公顷);

经济效益是指耕地的物质生产量进行市场交换后所产生的收益(元/亩);

从环境角度所谈的耕地质量,是指耕地是否被污染物污染以及被污染的程度。

由于耕地适宜性和生物生产力大小的涵义是相同的,经济效益是以生物生产力为基础的,因此,耕地质量可概括为耕地物质生产力大小与耕地环境好坏两方面的总和。

等级划分

通过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工作,中国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质量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

将全国耕地按照1-4等、5-8等、9-12等、13-15等划分为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和低等地 。

中国现状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9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成果《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显示 ,中国耕地质量等别总体偏低。

调查显示,全国耕地质量平均等别为9.80等,等别总体偏低。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低等地面积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2.67%、29.98%、50.64%、16.71%。全国耕地低于平均等别的10至15等地占调查与评定总面积的57%以上;全国生产能力大于1000公斤/亩的耕地仅占6.09%。中国耕地质量总体明显偏低。

从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划分的12个国家一级标准耕作制度区来看,耕地质量等别总体最优的前三位是长江中下游区、华南区、江南区;总体最差的后三位是黄土高原区、青藏高原区内蒙古高原及长城沿线区。

从优、高、中、低等地在全国的分布来看,优等地主要分布在湖北、广东、湖南等3个省;高等地主要分布在河南、江苏、山东、江西、浙江等5个省;中等地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四川、山西等6个省(区);低等地主要分布在内蒙古、甘肃、贵州、陕西等4个省(区)。

2012年8月,国土资源部公告说:如今,我国优等、高等级耕地不足耕地总量的三分之一,而且部分地区耕地质量有下滑趋势。国土部表示,我国将在2015年建成全国耕地监测网络体系,如发现因人为过失导致耕地质量下降的,将对地方政府追责。

评定与结果

农村耕地质量评定状况与结果

西部地区。全区耕地评定总面积为5001.1万公顷(75016万亩),质量等别从3等到15等,平均质量等别为11.35等,以9等到14等为主,占全区评定总面积的75.2%。

东北地区。全区耕地评定总面积为2797.2万公顷(41958万亩),质量等别从6等到14等,平均质量等别为11.23等,以10等到12等为主,占全区评定总面积的78.2%。

中部地区。全区耕地评定总面积为3073.3万公顷(46099万亩),质量等别从1等到15等,平均质量等别为8.00等,以5等到10等为主,占全区评定总面积的72.8%。

东部地区。全区耕地评定总面积为2635.7万公顷(39536万亩),质量等别从1等到15等,平均质量等别为8.29等,以6等到10等为主,占全区评定总面积的74.0%。

认识与管理

古今中外,质量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加强质量管理是回归土地管理本质内容的客观要求。其中,加强耕地质量的管理,对于提高耕地产能、保障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历史上征收赋税,也是要区分耕地质量的。如《禹贡》记载,冀州“厥土惟白壤,厥赋惟上上错”,兖州“厥田惟中下,厥赋贞”,即冀州的土地是白壤,赋税是第一等,兖州的田地是第六等,赋税是第九等。当前,耕地利用中也存在以面积折算质量的现象,贵州省六盘水市采用“丈量亩”与“习惯亩”折算,质量差的耕地折算比例大,质量好的耕地折算比例小。比如,分类为灌溉水田、菜地的,其折算比例为1:1;望天水田、上等旱地,折算比例为2:1~3:1;一般旱地(坡度15°以上),折算比例为3:1~10:1,这也充分反映了质量差的土地必须以较大的面积才能与质量好的土地对等。由此可见,质量是内在于土地的本质属性,质量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综合考虑耕地质量要素,应包括以下四方面要素:地表要素,这是质量基础,包括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养分构成与含量,乃至地质地貌条件等;气候要素是指构成土地质量的光、温、水等天然要素,受所处纬度和地形、地貌条件决定;工程要素、包括光、温、用水等保障设施,以及供排水渠道、道路交通状况等;生态要素,指无污染、高品质的要求。

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关键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耕地质量管理已有相关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开展土地质量调查和评定土地质量等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提出了补充耕地质量应与占用耕地质量相当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了通过农村土地整治提高耕地质量的要求。这些规定为开展耕地质量管理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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