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档案

更新时间:2023-05-27 18:34

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防治、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视、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管理方法

1.职业卫生档案要专人管理,永久保存;

2.职业卫生档案的案卷归档: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皮、编号,装订成册;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3.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4.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5.档案室库房要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6.对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借阅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职业卫生档案的利用情况要进行登记。

7.借阅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要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折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复印

8.执行保密规定

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最新修订)规定,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1、职业卫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证据

新《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第六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在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当做好记录和归档,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2、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职业卫生档案举证责任

新《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因此,职业卫生档案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方面具有循证性法律作用,用人单位不能职工提供职业卫生档案作为依据的,其举证权利自动丧失。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履行法律义务

新《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因此,职业卫生档案是用人单位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劳动者提供的法律义务。

包括内容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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