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2 11:50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常是指机构为了鼓励个人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水平,而提供的一种补助。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由于很多人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之前,可能会参加社会化培训,因此,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十六条,不得接收任何机构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94号)》第一(二)条:
1.基本身份证明类材料;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多地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进行了公示
1.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般情况下,单位名称中带有“职业技能鉴定字样即可,如XXX职业技能鉴定有限公司、XXX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均可;一般情况下单位名称主要有四个部分组成,分别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性、组织形式四个部分,单位名称中的组成部分行业特性应带有“职业技能鉴定”“或“人才评价”等字样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电子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未加盖公章,是否有效?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如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 开具的电子税务发票,无需加盖公章,具备同等效力。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经营范围中没有“职业技能鉴定”是否可以申领补贴?
答: 可以,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因此即使经营范围中没有“职业技能鉴定” 、“教育教学质量检测与评价 ” 等字样 ,只要发票是依法登记设立的,单位名称中带有“职业技能鉴定”等字样即可,且发票中体现出“考试费”“鉴定费”等体现出于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字样即可
4.需要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的机构才能申领补贴吗?
答:不需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具体措施1:推动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分批调整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实现第三方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政府不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国务院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属于中介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是事业单位,并非行政机构
由于技能人才评价已转为市场导向,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三(三)1.(3)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5.如果人社部门指定、变相指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怎么处理?
答: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文件需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但目前人社部门并未依法行政,未依据法定程序制发文件,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机构,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进行复议,并可以附带审查申请,在已推行行政调解的地区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