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09 14:10
职业移民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定义。职业移民在美国的定义就是美国政府根据美国的法律,允许任何美国劳工市场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通过技术或特殊人才的资格,申请美国的合法永久居住权。
职业移民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定义。
在加拿大,自雇职业的意思是申请人有能力在到达加拿大后,不会占去加拿大劳工市场的工作机会,而是能够自行以个人的才能及专业技术为自己创造工作。
《移民法》对自雇移民定义如:
例:自雇职业移民必须在加拿大创立或购买一项生意以使自己受雇用,并为加拿大经济、文化或艺术做出显著贡献。(例如:职业运动员,艺术家,演员,农场主和作家)。
加拿大自雇职业移民的特点:
1、没有其他限制条件;
2、自雇移民无需为他人创造就业机会;
3、必须提供文件以证明有能力在加拿大建立一项生意,为加拿大经济、艺术或文化做出显著的贡献;
4、自雇移民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用于在加拿大创立或购买一项生意及安家之费用;
5、一旦成功,马上可享受各种福利:
英国对自雇移民的定义是:
国自雇移民作为英国HSMP计划支持的另一主打项目,是英国移民签证率最高的形式之一,申请者须基本符合以下条件:
在一个新的英国业务或企业中投资20万英镑
为至少2个欧洲经济区的国民提供岗位
只能在自己投资的企业工作
在生意盈利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在英国居住和生活
拥有投资企业的控股权
对公司运营承担责任
能够执行一项完整的、可行的业务计划
香港没有以上这种形式的移民服务。只有一种叫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法令。投资移民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a)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b)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650万元的净资产;
(c)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65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房地产和金融资产)。
职业移民H1-B很快要开始提交申请了,根据美国的法律,允许任何美国劳工市场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通过技术或特殊人才的资格,申请美国的合法永久居住权。按照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划分为五类。第一优先类是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士,第二优先类是专业人才和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士,第三优先类是专业人士、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第四优先类是特殊移民,第五优先类是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移民。根据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每年有140,000个名额。这140,000个名额分别分配于五个优先类型。绝大多数职业移民申请都要求申请人向移民局提交I-140移民申请的表格。部分职业移民的申请人需申请劳工证PERM,下面,我们将简单介绍职业移民的五个优先类型。
美国职业移民申请
*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人才EB-1):
第一优先类型占用了每年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约40,000个。所有第一优先的申请都必须向移民局提交I-140申请表格。
第一优先类型包括三个具体的分类:
o专业领域的杰出人才EB-1(a):
EB-1(a)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杰出人才。这些专业领域包括艺术、科学、教育、商业、体育。要满足EB-1(a)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足够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在其所在领域内所获得的杰出成就,希望未来继续朝此专业贡献于美国。申请人在进行申请时并不需要已经在美国获得具体的工作职位,但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要进入美国并在申请的相关领域内进行工作。这一类申请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也不需要雇主的支持。
o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
EB-1(b)申请中的职业人才是指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在某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EB-1(b)申请需要雇主的支持,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Joboffer)。通常,这个工作承诺都是由大学或者其他类似的学院或科学研究机构提供,当然也可以由私人雇主提供。
EB-1(b)要求申请人必须:
+获得永久性研究职位或者终身教学职位的承诺,并由雇主支持申请;
+至少三年的相关研究经验或者教学经验;并且
+在某一科学或学术领域获得国际性认可,有一定的个人成就国际性知名度;
EB-1(b)的申请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进行这项申请时,未来雇主(如大学或其它研究机构)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o跨国公司主管/经理EB-1(c):
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
EB-1(c)的要求如下:
+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及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EB-1(c)的申请也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申请时,未来雇主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专业/技术人才EB-2):
这一优先类别的申请人一般包括两种情况:(1).申请人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申请人拥有学士学位以及至少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2).申请人在艺术、科学或商业领域拥有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与领域内的其他人相比,申请人拥有更出色的专长。
EB-2类的名额为每年约40,000个名额(占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优先类别的剩余名额。EB-2申请需要工作职位承诺(Job offer)和劳工证(PERM),但以下情况除外:(1).申请人获得了基于国家利益的豁免(NIW);(2).申请人满足Schedule A Designation的规定;(3).符合 Labor Market Information Pilot Program的申请。
如果申请需要劳工证,则需要由雇主在批准的劳工证基础上提交I-140申请。更多关于劳工证申请的内容,请点击劳工证。
国家利益豁免(NIW)的I-140申请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提交。目前,NIW是第二优先类别内被广泛使用的一类申请。
*职业移民第三优先(技术/非技术工人EB-3):
职业移民的第三优先类别包括熟练工人(SkilledWorkers)、学士学位持有人以及其它工人。第三优先类别的名额也为每年约40,000个(占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和第二优先类别的剩余名额。但是,非熟练工人(UnskilledWorkers)的名额数不得超过10,000个。所有第三类别的I-140申请都需要由雇主提交;EB-3也需要申请劳工证,除非申请人是:(1).满足Schedule A Designation的申请条件;(2).符合Labor Market Information Pilot Program的规定。
EB-3包括三个具体分类:
o熟练工人:申请人必须能够胜任至少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
o拥有学士学位的申请人;以及
o其它工人:申请人能够胜任不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
了解更多关于劳工证申请的信息,请点击劳工证。
*职业移民第四优先(特殊人员移民EB-4):
EB-4特殊职业移民的名额占总名额数的7.1%。EB-4类的申请人必须要获得I-360申请的批准。特殊职业移民需要进行I-360申请,但美国政府的海外雇员例外,他们使用DS-1884申请。第四优先类别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o宗教工作人员,包括为宗教组织工作,具有职业素养和才能的牧师,宗教工作人员或在宗教组织中参加一项宗教使命的人士;
o美国政府的特殊海外工作人员;
o前巴拿马运河公司的工作人员;
o国际组织的退休工作人员;
o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家属;
o美国军队成员。
*职业移民第五优先(投资移民EB-5):
EB-5投资移民的名额占全部名额的7.1%。EB-5申请人需要提交I-526申请。为了满足这一类别的申请要求,申请人根据投资地区雇佣率的不同要投资$500,000或$1,000,000,并为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及其它合法居留人士提供至少10个工作机会(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除外)。
几个特殊名词
*什么是Schedule A Designation?
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制定了一个职业的进程表,用来指导移民局批准劳工证的申请。表A的第一组,包括理疗师和护士;第二组包括在科学和艺术(除了表演艺术)方面有特殊技能的人士。申请Schedule A designation,雇主在提交I-140申请的过程中必须还要提交一式两份的ETA-750表格。
*什么是Labor Market Information Pilot Program?
1990年的移民法案要求劳工部制定一份劳工市场信息的试点计划,在计划中列出劳动力短缺的10项职业。那么当外籍申请人的职业在这些短缺职业之内时,申请人的劳工证申请就应该获得批准。
*什么是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它对各个不同优先类别的申请有什么影响?
当需要进行劳工证申请时,劳工证申请的提交日期为申请人的优先日期;当不需要申请劳工证时,I-140申请的提交日期为优先日期。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数量超过相应类别申请的可用签证名额数时,这一类别的申请人就必须按照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排队,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进行审理,一直截止到这一类别的名额全部用完。在申请人的优先日期还没有到之前,申请人是不可能获得移民申请的批准的。特别是在申请人数过多的类别,如EB-3,申请人有时候需要等待非常长的一段时间。更多关于排期的最新消息,请点击移民签证排期。
(1)、具有特别能力者:指在科学、艺术、教育和体育领域中具有超出普通人能力的人。其具有公认的杰出成就并享有全国或世界性声誉。
(2)、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是指在某一学术研究领域中取得杰出成就的教授或研究人员。
(3)、跨国公司行政主管和经理:跨国公司派驻美国的行政主管和经理也被归入“优先工作人员”类。不过,同前两个小类不同的是,这一类别涉及到若干对公司和个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