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2 23:45
职务等级工资制是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国家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按照其在工作中所承担的职务来确定工资等级的一种工资制度。职务等级工资制是在1956年的工资改革时制定的。各职务的工资标准是根据产业、地区、企业规模、职务重要性、技术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来划分的。当时把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等产业分为四类,每类产业的所属企业又分四类。每类企业规定了各类人员不同的工资标准,每个工资标准规定不同职务的工资等级线。1963年工资调整时,各产业部门分别简化了工资标准,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统一的工资等级标准,在工资等级表中根据职务划分等级线。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分为30级,一级为最高,30级为最低。这种制度已不采用。
企业职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是企业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实行的按照职务规定工资的一种工资等级制度。职务等级工资制一般采用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办法,即在同一职务内划分若干等级,相邻职务工资等级线上下交叉,职员都在本职务所规定的工资等级范围内评定工资。
职务等级工资制是根据企业职员的劳动特点制定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脑力劳动者,一般不直接从事产品的生产,他们的劳动差别,主要体现在所担任职务的复杂程度、业务繁简、责任大小以及职责范围等方面。职务不同,他们所支出的劳动也就不同,因此,适宜按职务高低规定不同的工资。但是,担任同一职务的各个职员,由于文化程度、专业技能以及工作熟练程度不同,他们在工作中作出的贡献和劳动成果也不相同。因此,在每个职务内部,还需要再划分若干等级,规定几个工资标准,借以反映同职务内部职员劳动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职务等级工资制是由职务序列、业务标准、职责条例以及职务工资标准组成的。
职务序列
职务序列是由企业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的。企业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企业内部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在对各项职能工作的内容进行横向和纵向分析、归类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内部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序列。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的安排是不相同的。一般来说,大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职务序列可由正、副厂长、总工程(会计、经济)师、正、副处长、科长(正、副车间主任)、科员、办事员等所组成,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可由高级工程(会计、经济)师、工程(会计、经济)师、助理工程(会计、经济)师和技术员等所组成。中型企业一般不设三总师、正、副处长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小型企业正、副厂长以下一般设正、副股长和办事员。
业务标准和职责条例
职责条例主要是规定各个职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和从事该项工作的职员所应负的主要责任、权限,以及完成任务的标准。
职务序列、业务标准和职责条例是实行职务工资的前提条件。企业只有在做好这两方面工作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实行职务工资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职务工资标准表
职务工资标准表是由一定数目的工资等级和与这些等级相适应的职务工资标准以及各种职务工资等级线组成的。工资等级数目的多少,取决于各职务的工作复杂程度、业务繁简和责任大小。
制定职务工资标准(包括安排最低工资与最高工资的比例关系以及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程序和办法,与制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是一样的,这里不再赘述。合理确定职务工资标准时,除了要注意确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需注意的四个问题外,还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注意处理好关系
(1)职员与工人的工资关系。企业职员是企业中的脑力劳动者,他们(尤其是厂长、经理)肩负着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技术工作的重任,责任较大,工作较复杂,付出的劳动量较大,要求受教育程度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也较高。因此,职员的中高级工资等级线应该高于工人的技术工资等级线,职员的低级工资等级线则应与工人的技术工资等级线大体平衡。应使各类职员的职务工资等级线与其所任职务的责任大小、工作复杂程度和付出的劳动量等大体相当,合理安排职员与工人的工资关系,以达到既有利于调动职员积极性,又有利于干群之间团结的目的。
(2)职员之间的工资关系。包括同一工作各级职务之间的工资关系和不同工作性质的职员之间的工资关系。前一方面,同类性质工作的高级职务的工资标准应该比低级职务的工资标准规定得高一些,相邻两个职务的工资等级线可以适当交叉;后一方面,如对从事生产行政指挥或经济管理以及科研技术等不同工作的职员,要合理安排他们之间的工资关系。
(3)本企业职员与其他企业职员的工资关系。企业应由主管部门确定本单位规格,以统一的参考工资标准规定的大型联合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领导干部职务工资等级线为基础,按相应规格合理安排本企业各类职员的工资水平,并考虑左邻右舍的同类职员的工资关系。企业之间同类职员的工资水平不宜相差过大,以免相互影响、相互攀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