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2 15:41
对职工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多层次、多形式的训练和培养的活动。旨在全面提高职工的文化、技术、管理和政治思想素质。增强任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职工培训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企业职工培训主要包括:①建立专门的职工教育机构。②制定职工培训计划。③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其形式主要有岗位技术操作练兵、定期技术考核、群众性技术表演、举办训练班及各种类型的业余教育。职工培训也是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增进行政机构工作效率,实现工作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职工培训(staff and workers,training for)
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制度的形成与现代文官制度的发展,尤其与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的确立是分不开的。中国职工培训面向生产、面向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培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培训应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职工队伍为目标,促进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企业职工培训应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和职工培训工作,各级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职工培训工作,依法制定本行业职工培训规划、组织编写职工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培训师资。
第七条
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共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需要自愿承担职工培训任务。
第二章 企业和职工的责任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第九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第十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
第十三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资格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工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方能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十四条
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培训合同的规定,保证职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
第十六条
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向本企业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职工应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由企业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专业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培训保障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设立职工培训机构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委托社会公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职工培训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职工培训专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级、调资、奖励、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与普通教育教学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以下国家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
(一)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
(二)职工培训经费应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
(三)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
(四)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
(五)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应合理使用,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对尊师重教的厂长、经理、教学成绩显著的职工培训机构和岗位成才的优秀职工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可对不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职工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扶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缴费企业的职工培训任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一)不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职工培训的;
(二)侵占职工培训校舍,损害培训教师或管理人员正当利益,影响培训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强令未经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培训经费或将培训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不服从单位安排参加职工培训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扰乱职工培训正常进行的;
(三)破坏职工培训校舍、仪器设备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职工不履行培训合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训资格:
(一)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四)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参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最近,美国有关人员对企业职工培训状况作了一番调查,发现:如果企业职 工培训的课程设计和传授由局外人员来完成的话,常常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原 因在于局外人员对企业内部状况没有很深很细的了解,因此他们所设计的课程内 容往往和职工所从事的实际工作无紧密的联系。课程结束以后,职工所学的部分 知识在实践中得到应用,而与实际联系不紧密的那部分随着时间逐渐消失。
针对以上问题,美国的许多企业已开始采取一种新的职工培训方法。这种培 训方法的特点是:整个过程可以重复进行,并且企业的经营者们在其中充当培训 人员的角色。此种培训过程包括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受训。企业的经理们首先参加一个为期三天的企业经销人员、 销售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培训班。特别是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首先把课程的 内容弄清楚,再根据职工的水平和需要,
把课程重新设计安排下,然后企业经营人员再参加一个讨论会,共同切磋如 何引导职工进行讨论,怎样把课程内容变成他们真正需要的东西。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是经理们回到公司,首先开始培训那些对他们直接负责的下属,这 个过程依次类推,层层进行下去,一直培训到公司的最低层职员。
第三阶段
职工培训第三 阶段的任务是温习。最简单可行的方法是把课程内容录制下来,分发给每位参加 培训的职工,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速度,在自己方便的时候进行复习。
企业经营者作为培训人员的方法之所以奏效是因为作为培训人员的经营者对 自己的企业情况、员工层次、水平和素质都了如指掌,因此他知道自己的员工需 要什么,怎样才能成功,而员工们也能够从经营者那儿学到他们所学的东西和经 营者要求他们学的东西。这样,培训人员和受训人员都少走了许多弯路,在最短 的时间内达到最佳效果。
心态第一:态度,决定问题难度
1、 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只有解决不了问题的人
2、 困难不是放弃的借口,应是坚持的理由
3、 第一时间面对问题,才能以最快的时间解决问题
4、 别对自己说不可能
5、 向上看齐,用最高标准要求自己
6、 成功没有时候抱怨
责任先行:工作=承诺,负责=履约
1、 工作就是承诺,尽责等于履约
2、 认真负责才有“零缺陷”的结果
3、 问题止于责任
4、 拖延只能错失良机
5、 不要解释问题,请解决问题
6、 责任在先,“分外”变“分内“
解决问题:想做事还要能成事
1、 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价值的体现过程
2、 没有问题才是最大的问题
3、 不仅要提出问题,还要解决问题
4、 工作没有中间值,没有60分只有100分
5、 苦干还要会巧干
6、 不重过程重结果,不重辛苦重功劳
执行到位:说了要做,做要做对
1、 不是你才能平庸,而是你缺乏行动
2、 彻底解决问题,不留任何死角
3、 一次性解决问题,不要寄望下一次
4、 越专注,越有执行力
5、 执行要先动脑后动手
6、 自动自发,做好“四一样”员工
精益求精:精耕细作,超出期望
1、 卓越与优秀的距离只差零点几毫米
2、 工作之中无小事
3、 1%的小事也要投入100%的热情
4、 简单的事情不能简单地处理
5、 细节是魔鬼,认真是法宝
6、 不是要做好,而是要超出期望
团队协作:巧借力,合力才有力
1、 智者借力而为,愚者累死无果
2、 融入组织文化,保持畅快沟通
3、 积极补台,切忌拆台
4、 求同异差,认同他人付出
5、 争做组织密封圈
6、 帮助组织解决问题,只帮忙不添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