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5 15:30
目前起重机联动控制台操纵装置大多采用凸轮式、操纵杆式、按钮式和遥控式等多种方式。对于不同的结构形式,标准要求也不相同,在检验工作中应加以区分,并保证所采用的结构形式符合标准要求。
以常州市迈康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THQ1 为例详解:
THQ1系列联动控制台由保护式的左、右控制箱,活动式座椅和脚踏开关组成。右箱装有紧急开关,左箱装有电锁,起动按钮和指示灯,或其它元件。
联动台所用触头组共有直流10安、交流10安、25安、60安等四种规格。
操纵手柄是球形。为避免由于起重机震动和意外碰撞使操纵机构误动作,该手柄带有零位自锁装置。手柄由上下两半球组成,只有提握下半球时,才能使手柄离开零位,操动机构。当手柄离开零位时,即可将下半球松开,继续操作。若经常采用反接制动停车,感到操纵不便时,可将手柄下半球提起再顺时针旋转,让下半球固定在提起位置,使零位自锁装置不起作用。六机构后手柄有下按式的零位自锁装置。
机械传动部份装在箱体上部的罩内,该传动机构分为单手柄联动操纵机构、抓斗双手柄操纵机构、主付钩双手柄操纵机构、单手柄操纵机构以及单手柄水平操纵机构。手柄运动都是用直齿齿轮传动凸轮轴的。控制器的凸轮轴均为立式布置,传动部份各支点全部用滚动轴承,以降低功率损耗。
定位棘轮3毫米厚钢板冲压而成的,并经过处理而获得较高耐磨性。棘轮上冲有六个定位孔,定位螺钉装入位置不同的孔内,即可决定操纵手柄的档位数。在左右各六档的范围内,档位数可以任意选择。定位棘轮弹簧力是可以调整的,这样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分档清楚的前提下,调整棘轮弹簧力使手柄操纵力在许可的范围内。
凸轮为黑色酚醛注射料,其结构为插入式,这样不仅保证了装配位置准确,而且如欲变换触头分合程序时,可以方便地取下任意凸轮,不必将整台产品大拆大卸。
触头组结构分为两种:10安和25安触头组除银接点直径不同外,其余结构都是一样的。60安触头组为另一种结构形式。因两种结构安装尺寸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安装支板。其中10安触头组可以在银点下面嵌装磁钢,以用于直流控制回路。
箱体用2毫米钢板制成,四周均可开启,供配线和维修用,传动机构和触头系统可以一起从箱体内取出。
坐椅底脚不固定,可以任意挪动,坐椅上下可调,左右可转,靠背可舒适地托垫于人体的腰背部,并可随人体前后倾斜。
脚踏开关为防尘式,内装LX3~11K行程式开关,用于交流380伏,直流220伏,额定发热电流为6A。触头数为一付常驻机构开,一付常闭,该脚踏开关适用于控制音响装置。
脚踏开关在配线和维修时,首先按下脚踏开关由侧面轴销,取下踏盖然后方可卸下螺钉将盖打开。
手柄操作力:10安控制机构不大于3公斤,25安、60安控制机构不大于4公斤。
最多控制档位:左右各六档;
最多控制回路数:17个。
10安触头组的电气性能均符合主令控制器的技术标准,25安和60安的触头组的电气情能均符合凸轮控制器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控制容量。即25安触头组可直接控制7.5千瓦及以下的绕线式电动机。60安触头组可直接控制22千瓦及以下的绕线式电动机。
联动台可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来决定手柄位置和相应机构的触头分合程序。
联动台一般均有适当数量的备用触头组。
目前在起重机上使用较多的联动控制台操纵装置结构形式大多有四种:
1)操纵手柄是直接推动式,常见于桥门式起重机的主副起升机构操纵控制。其结构是只有操作档位,不具有自动返回零位功能和零位自锁功能,结构简单。
2)采用操纵手柄是上下两半球组成球形推杆。为避免由于起重机震动和意外碰撞使操纵机构误动作,该手柄带有零位自锁装置)手柄由上下两半球组成,只有向上提握下半球1时,才能使手柄离开零位,操动机构。当手柄离开零位时,即可将下半球松开,继续操作,当手柄松开后操纵杆自动回到零位并实现零位自锁。同时该操纵手柄还具有解锁功能,当将操纵手柄下半球提起1,再顺时针2旋转900,让下半球固定在提起位置,使零位自锁装置不起作用。此时操纵手柄在进行操纵过程结束后,手柄仍能回到零位,但自锁功能失效。只有在反向旋转90度,下半球回到自锁位置后,零位自锁保护才起作用如图2所示;
3)采用操纵手柄是独立球形推杆,采用下压(上提)式操纵,即在操纵过程中,下压(上提)解除锁止装置后方能推动操纵杆,实现上升、下降和运行动作‘,当手柄松开时,操纵杆自动回到零位,当再次操纵时,仍需要下压(上提)操纵杆解锁。
4)在操纵杆上加装有按压(嵌入)式解锁按钮,工作原理与第三种相似。
针对以上四种结构形式的操纵装置是否满足标准要求呢?在GB 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3.3.5规定:“直立式手柄应设有防止因意外碰撞而使电路接通的保护装置”。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8.2.4的规定:“采用联动控制台操纵时,联动控制台应具有零位自锁和自动复位的功能”。GB/T5031-2008((塔式起重机》中5.5.4.2和JB/下6748-93《起重机控制台》中5.2.2.2也有相同的要求。
目前在用的桥门式起重机中主副起升机构多采用第一种直推式操纵杆;桥式起重机大小车运行机构及小型塔式起重机多采用第二种零位解锁功能的控制方式;对于大型塔式起重机和部分桥门式起重机则采用第三种和第四种操纵形式较多。以卜几种结构形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呢?对于第一种方式的控制装置来说,即没有自动复位功能,又没有零位自锁装置,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对于第二种方式的控制装置来说,虽然满足了自动复位功能,但当操纵手柄处于解锁状态时,如发生意外碰撞时就有误动作的可能存在,由于采用了零位自锁的解锁的功能,显然也是不符合标准中的“零位自锁”要求。只有第三种和第四种无论操作者如何操纵手柄,只要松开手柄,便会自动回到零位并实现零位自锁功能,即使发生意外,也不会造成误动作的可能存在,完全能够满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