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10 21:46
联营支出亦称“分给其他单位利润”。“联营收入”的对称。接受投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单位集体或个体联合经营业务,所实现的利润,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计算,分给投资单位的税前利润。联营支出可抵减本企业的利润总额,抵减后的净利润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联营支出,须及时通知投资单位转帐。并由联营企业所在地财税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转移证明,通知联营各方所在地财税部门。
联营收入亦称“其他单位交来利润”。“联营支出”的对称。投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单位集体或个体联合经营业务,联营所实现的利润,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计算,从接受投资单位取得的税前利润中取得。联营收入应计入投资单位的利润总额,并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但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行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规定的期限内免征所得税; 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减免的所得税应视企业留利,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联营收入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不再缴纳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