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30 20:39
联营收入亦称“其他单位交来利润”。“联营支出”的对称。投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单位集体或个体联合经营业务,联营所实现的利润,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计算,从接受投资单位取得的税前利润中取得。联营收入应计入投资单位的利润总额,并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但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行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规定的期限内免征所得税; 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减免的所得税应视企业留利,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联营收入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不再缴纳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