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31 01:19
肖像权纠纷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纠纷。因肖像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
肖像权纠纷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纠纷。
因肖像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网络广告欺诈、造假人员等可以对其照片、视频进行曝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第150条、第15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女子被“街拍”上网 未经允许就算侵权
夏日,和男友一起逛街休闲,没想到,两人的身影,昨天竟出现在网站上。在律师的帮助下,一番交涉后,网站才撤下了这幅照片。网络上,“街拍美女”成风,律师提醒小心侵权。
突然成了“街拍美女”
昨天下午,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的胡栋律师接到杨小姐的电话,杨小姐说,五一假日,她和男友在天一广场、鼓楼步行街等处闲逛,放松心情。昨天上午,突然接到几位朋友的电话,说她被人“街拍”了,照片出现在网上。她吃了一惊,个人的信息出现在网上有时不是件好事,根据朋友的指点,她登录了这家杭州时尚拍拍网。在这家网站的街拍专区,她和男友人手一只冰激凌左顾右盼的憨态,成了“夏季风”专题“街拍美女”组图中的一幅。
删除照片还挺费事
“可能有人无所谓,但我不喜欢。”杨小姐说,现在盛行图片PS,万一哪个无聊的把这张照片进行处理,把身边人换一下再传到网上,那就乱套了。杨小姐说,她随后把情况告诉男友,并立即打电话联系了这个网站,要求他们立即撤下这张照片。“网管还不同意,说照片是网友发的,他们无权随便删除,而且说照片上的我挺漂亮的,秀一把也无所谓。”杨小姐说。
昨天下午,胡栋律师联系了这家网站,明确告诉他们,未经当事人允许,就随意发布别人的照片,是侵犯肖像权,再不删除,要追究他们的责任。直到这时,网管才同意删除,并说,推出这个街拍专区,是为了方便摄影爱好者进行作品交流,也是为了展示美,并没用作商业用途,也没丑化被拍者。一开始没同意删除,是因为必须有时间证实照片确实是杨小姐本人,不能随便有人打个电话就删掉,那也是对发帖者的不尊重。
不经允许就拍有反感
记者在网络上发现,随着天气连续升温,网上各类“街拍美女”的帖子如雨后春笋,不仅在杭州、成都、重庆、西安这些“盛产”美女的城市盛行,我市不少网站上,网友也在上传“街拍美女”,引来大批网友点击。还有些网友专门组织活动,号召几个城市的街拍族拍下街头美女,发到网上互拼。
突然发觉陌生人的镜头对准自己,美女们会有什么反应?记者采访的多位女士表示,一般会选择避开镜头,如果有人要拍,建议最好能像国外一样,征求被拍者同意。
但在记者调查中,几位摄影爱好者都说,拍摄前征求同意不现实。一位从事摄影工作多年的金先生认为,美丽有时就那么一瞬间,你不可能先去征求被拍者意见。就算征求意见,可能很多人也不会同意。他们认为,只要不涉及隐私,不是在私人场所,照片不用作商业用途,不有意丑化,摄影人也有他们的“拍摄权”。
律师观点
小心侵犯他人肖像权
胡栋律师以及晚报律师团的几位律师均认为,很多摄影爱好者认识上有个误区,觉得只要没丑化被拍者,没做商业用途,就不存在侵权行为。
实际上,如果仅仅是在公共场所偷拍不存在侵权,但只要是不经过当事人允许,拍摄特定的对象,并把偷拍照片公布传播,即便不是以营利为目的,除了用作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情况外,就应看作是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而且,在网站上发布这类照片,自然有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扩大网站影响的目的,很难说是非营利性的。照片一旦上网,难保被人恶搞或做不法之用,一旦这样就可能侵害被拍者名誉权,拍摄者、发布者、网站和恶搞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街拍活动也不是很受市民的支持,很多穿着时尚的俊男靓女在街上还不能坦然面对陌生人的镜头,以致不少“街拍”都变成了“偷拍”。为此,为了不侵犯肖像权,街拍图片在网上发布时应把脸部模糊掉,避免引起相关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