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关系

更新时间:2023-05-25 16:50

股东关系是在公司中根据法律规定,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形式设立的公司中,股东关系也不一样。在无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要负无限连带责任;在两合公司中,一部分股东负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则只负有限责任;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在股份公司中,由于持股性质不同,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持优先股的股东在公司中表决权受到限制,而持普通股的股东则没有限制。但在公司的收益分红和剩余财产分配上,持优先股股东则较持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持有同类性质股东的在公司中的权利依其所拥有的股份,平等地享有各项股东权利。

目标

股东关系的目标

(1)为企业发行股票开展宣传活动

我国股份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一般都是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参与下,由有关金融机构代理发行的。一个金融机构是否愿意代理企业发行股票,这取决于该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历史、管理机构、经营政策与经营绩效、企业发展前景的了解和认识。因此,要想使企业股票能够顺利发行,企业公共关系部门首先就必须对代理发行机构开展大规模的公共关系宣传活动,使企业与代理发行机构取得相互信任和了解;在寻找到较好的合作伙伴———股票代理发行机构以后,企业公共关系部门就要把宣传的重点转移到有可能购买本企业股票的社会公众身上。通过开展大规模的公共关系活动,使那些手中聚集一定闲置资金并打算用于投资的社会公众,在了解企业、信任企业的基础上,产生实际的购买行为。

(2)定期向股东通报企业经营状况,以密切企业同股东的联系

一旦资金持有者购买了企业的股份,他(或她)也就成为企业财产的支配者,同时也就具有了知晓企业经营状况的权力。企业公共关系部门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运用各种传播手段,及时地向企业股东传递有关企业经营状况和各类信息,加强企业与股东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并通过开展各种各样的联谊活动,密切企业同股东的情感联系,这对于稳定股东,稳定企业的筹资能力和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维护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

取得股息,这是股东购买企业股份的特殊动机。而股东持有者取得股息的大小,一方面同他的持股数额有关,另一方面也同企业的经营状况有关。企业公共关系部门在协调企业与股东的关系时,要从维护企业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促使企业的经营者能够以最大的精力去较好地经营企业。从企业公共关系的角度来看,维护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也就是维护了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目标。

工作内容

股东是企业的投资者,是企业的主人,他们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息息相关。因此,企业有义务定期向股东汇报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面临和曾出现过的重大问题。企业公关部门应根据股东关心的问题经常性地向股东报告下列信息:

(1)企业的方针、政策、发展目标、发展规划、经营计划。

(2)企业的资金流转状况、经营状况。

(3)股利的分配政策。

(4)盈利预测。

(5)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异情况。

(6)有关企业的各种详尽的统计数字。

在向股东传达有关企业的经营信息时,特别要注意,不论企业经营状况好坏,都必须如实向股东汇报,绝不可报喜不报忧。否则,极易丧失掉股东的信任。另一方面,企业公关部门还有责任收集来自股东方面的各种信息,报告给企业的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这些信息主要包括:股东本人状况;股东本人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他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感想;他所知道的社会上对本企业的各种反映;他所收到的来自各企业方面的信息是否充分;以及他对这些信息的看法和反映等等。

传播手段

处理股东关系的传播手段

为了促进企业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沟通双方的联系,企业公关部门应采取各种传播交流手段进行交流。

利用年终报告进行交流

利用年终总结报告是企业与股东进行交流的主要手段,亦是企业向股东汇报一年来经营状况的最重要的机会。因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许多股东往往就凭年终总结报告来判断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年终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尽量详尽无遗。

年终总结报告通常包括:

1、财务状况、生产和销售水平。

2、人事安排、工会组织情况。

3、劳资关系。

4、其它问题。

召开股东大会和向股东散发企业资料

企业可根据情况举行定期或不定期股东大会,以向股东汇报企业的各方面情况。此外,还可设立季度报告、股东刊物、股东通讯、财务通告、各种小册子等向股东汇报和交流信息。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直接访问股东,征求意见等。要开好股东大会,对于企业公共关系部门来说,必须做好下面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召开企业股东大会,要采取书面的形式,通知企业股东。书面通知书应在会议召开前的指定时间内,送交股东手中,以便能够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对会议的内容进行充分的思考和准备;送给股东的通知书,要求文字简洁,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题要有明确说明;有条件的企业,要特别讲究通知书的印刷,以示郑重。

第二,在选择会议地点时,要考虑到交通问题。同时,还要注意舒适性。对于会议日程的安排,要做到紧凑和丰富。对于在会议上的发言者,要事先通知,使他们做好充分的准备。尤其是企业的总经理提交给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必须由企业公共关系部门参与起草和拟定。

第三,在会议期间,有条件的话,应当安排一些其他活动,如举办股东聚餐会,组织股东参观企业或旅游。这样既可以密切企业与股东的联系,也可以提高股东大会的到会率。例如,美国渥美可公司每年都要在股东大会上放映一部当年的最新影片;诺顿塞公司则在一年一度的股东代表大会上,向所有到会的股东赠送一袋当年公司生产的最新产品。

第四,在举行股东大会期间,企业公共关系部门要注意把股东大会进展情况、讨论的内容及形成的各种重大决议,及时地告诉企业的全体职工。因为股东大会讨论的内容及形成的重大决议,既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也会影响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使企业职工及时了解股东大会的情况,对于贯彻会议精神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例如,美国西方电报公司公共关系部门,在公司每年举行的股东年会上,都要借用公司自身的微波通讯和卫星电视技术,向分布在全国各地的50多个子公司和工厂,转播股东年会的实况。这无形中也使全公司的职工,都成为了股东大会的“参加者”。

总之,正如美国公共关系学家F·P·塞特尔所说:“股东年会象其他的沟通工具一样,要在股东中间活用,来促进股东对公司的好感和提升公司的正面形象。”

沟通方法

企业同股东沟通的方法

企业同股东沟通常用的方法有:

1、鼓励股东直接参加本企业各种会议,提出有关改善技术与管理的建议。

2、每年函寄红利支票,逢年过节邮寄各种产品并报告企业近况。

3、招待股东参观企业实况,并与高级人员会晤或与职工聚餐。

4、将企业的公共关系方案的详细内容告知股东,使其对企业的远景有深刻印象。

对象

股东关系对象

股东关系对象指企业与投资者的关系。主要对象包括:董事会和董事局;广大的股民;金融舆论专家。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良好的股东关系是企业的生命线,因为这种关系直接涉及到企业的“财源”和“权源”。建立良好的股东关系,加强企业与股东之间的沟通,能够争取已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的了解和信任,能够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稳定股东队伍,吸引新的投资者,最大限度地扩大企业的社会财源。

形成

股东关系形成

公司在特定的股权结构或股东构成下会表现出相应的股东关系。股份公司成立时形成了公司最初的股东构成,也赋予了股东关系一个初始状态。之后随着股权结构调整,新股东进入和老股东退出,股东关系也随之调整、变化。股权的每次变动都将带来新的股东构成,也使之前的关系均衡可能被打破、重构。股权变动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可能体现在交易形式上,也可能体现在交易的公开性上。上述动态性、复杂性决定了,可能影响股东关系的因素将是多方面的,并且不同影响因素造就了相应股东之间的特定联系。不同因素从不同角度影响了股东关系的形成、定义了股东关系的亲疏特性,且各角度之间可能存在一定重合,但综合起来则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特定股东构成下的股东关系特征。

首先,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股份制在国有经济领域的出现,一定程度是为了服务国企改革。根据国资监管的“三层次”模式,主要由第二层次的国资经营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工作。国资经营机构通常只是部分剥离下属存量资产,将获利能力较强的重组为股份制形式。重组对象可能是单个企业,也可能包括部门、集团内的多个企业,或者是前两者中的部分资产。由于隶属同一国资经营机构,产权结构的这些人为调整将带来股份公司多个出资人之间、以及股份公司出资人与被剥离部分出资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不论上述各类型的出资人是在股份公司成立时就成为公司股东,还是成立后通过相关股权交易入主公司,关联关系都将使得这部分股东之间的股东关系表现得更为密切。相形之下,民营企业背后的产权结构是以家族网络替代国资监管体系,但建之于血缘、姻缘等基础之上的家族网络同样可能形成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总体而言,关联关系是促成相应股东之间密切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股东的“发起人”身份。发起人指的是,在股份公司成立时就进入公司,并承担出资认股、推动公司成立等重要职责的股东。股份公司成立时对发起人的选择并不完全是在公开市场询价或竞价过程中完成的,发起人选择上的倾向性可能体现了某些特定的利益关联。以国有控股公司为例,国企的股份制改造是在中央或地方行政力量主导下进行的。为响应改制号召同时保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改制倾向于选择集团或行业内的关联企业、生产经营的上下游部门、业务相关的机构、行政上的主管单位等作为发起人。发起人之间的这些产权纽带、政治关联、业务联系等,都将使得这部分股东之间天然地具有某些利益关联。非国有控股公司也存在相似情况。以民营企业为例,民企多为家族企业,为保证家族的控制优势,选择发起人时除少数战略投资者外,集团内的其他企业、家族成员等都是被考虑的主要对象。为促进高管人员与公司利益协调一致,高管人员也可能受让部分股份。在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上,有时出于获取隐性政治支持的考虑,民企也可能引进一些具有特定背景的国有战略投资者。归纳起来,具有特定利益关联的对象更有可能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由此也将促成股份公司成立后这部分股东之间更为密切的股东关系。

再次,股权性质的异同性。不论国有控股公司还是非国有控股公司,公司股东都可能存在两类性质的产权: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股权性质的异同可能影响同一公司不同股东之间的关系,一个比较直观的预期就是,股权性质不同的股东在利益谈判过程中更容易成为对立面(陈信元、汪辉,2004;刘星、刘伟,2007)。当股权性质相同时,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区分。当均为国有股东时,产权主体“虚置”以及由此引发的“不作为”等代理问题,都使得国有股东之间更可能在一些问题上达成默契;当均为非有国有股东时,如果同为家族成员、集团内成员公司,无疑更容易形成一致意见,但如无上述产权关联,则同样可能出于对各自利益的维护而成为完全市场化的谈判磋商。因此,股权性质的异同性也可能影响股东之间关系的亲疏差异,并且国有股东之间相对更容易在利益问题上达成妥协。

股权的交易形式多种多样,从最基本的股份转让、再融资计划,到相对复杂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甚至是具有一定行政背景的无偿划转、司法处置等。股权变动的公开性在不同阶段也有所不同,股份公司成立时对股东的选择,并不是一个在公开市场询价和选择的过程;成立后到首次公开发行(IPO)前,交易范围的地域限制、监管不足等也使得这一阶段股权交易的公开性相对有限;IPO并上市流通后,由于交易平台拓展、市场监管严格、“壳资源”稀缺等原因,股份的流动性和交易的公开性大为增强。

国资监管的“三层次”模式包括:第一层次是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国家的所有者职能;第二层次为国有资产的经营机构,即“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第三层次为改制后的国有股份公司,由第二层次的授权投资机构对其具体行使所有者职能。第二层次授权投资机构的建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行业管理部门改组为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在原隶属企业内行使国家股东的职能;行业性总公司等行政性公司被授权在原管理的企业中行使国家股东职能;集团公司被授权在所属企业中行使国家股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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