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10 21:13
股东常会是股东大会的一种形式,又名股东年会,是按照法律规定每年必须召集一次的股东会。
股东常会是股东大会的一种形式。根据股东大会召集时间和程序,可分为股东常会和股东临时会。股东常会,又名股东年会,是按照法律规定每年必须召集一次的股东会。有的公司章程也可规定每年召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股东常会,它一般是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召开。股东常会是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而召开的。股东是股份公司的资产所有者,既可以凭其股票,领取股息又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参与公司决议表决及分配公司盈利及公司破产后的剩余财产,但是,因为股东众多,不可能均参与公司事务,所以,股东常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成为表达股东意愿的机构。股东常会原则上由董事会召集,但董事长或董事个人不能单独召集。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在股东常会前若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东。其中,对记名股东以专函通知,对不记名股东以公告进行。但不管是何种形式,都应在通知中注明常会的日期、地点、议程。一般的普通提案在常会期间以临时动议提出,而改造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或公司解散、合并等重要事项的提案,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须在召集事由中而予以注明。召集股东常会须达到一定的法定官人数,而法官人数在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一是根据占股东人数的百分比确定,一是根据按股权的百分比确定。我国,一般规定要由占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其决议由占股份总额一半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方为有效。股东常会由常会主席主持,一般从董事中选举。如公司章程无这方面的规定,股东常会的主席从参加常会的全科股东中产生。主席负有组织会议、整理会场、维持大会秩序,保证常会及各项事务顺利进行的职责。股东常会的地点通常是公司所在地,但也可根据章程,找一个便于多数股东出席的地点开会。股东常会议事方式,一般根据公司章程进行,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按一般会议惯例进行,若常会因意外原因中断,常会可延期或继续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对常会的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力。若这种权利被第三者侵害,可按侵权行为原则要求排除侵害或第三者赔偿,若被公司损害,可作为股东常会撤消的理由。股东的表决权以股份数量为限,一股一表决权,其表决权可由股东自己行使,也可由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但代理人须向公司呈交代理权的凭证。另外,与常会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表决权,也不能让代理人投票或充当别的股东的代理人。
股东常会的权限,具体包括:(1)公司意思决定权。即包括通常事项权、特别事项权。通常事项权包括董事、监察人、审计员、清算人的选任、解任及报酬;对董事、监察人提起诉讼;承认计算文书;处理盈利;承认清算结果;保留责任的解除;同意清算人将公司营业包括资产负债转让给他人等。特别事项权包括董事实行竟业禁止行为的许可;以应分配的股息红利的全部或部分发行新股;经营委任契约等的缔结与变更和解约及事后成立;营业的转让和出租;修改章程;分配股份;资本减少;解散;合并等。(2)听取报告权。股东常会期间,股东应听取董事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报告.(3)查核权。般东常会可以查械策事会应造具的会计表册,可以查核监察人审核这些表册所提出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