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分立

更新时间:2023-01-14 02:36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和公司合并相反的行为,它是指原有的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

程序

公司分立之意思决定

公司分立显然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分立协议之制定

无论新设分立还是存续分立,于分立之初均需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新设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计划书,存续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契约,这是由于新设分立是由原公司主持进行的,存续分立则会发生原公司与派生公司的契约关系,但事实上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仍会发生所有新设公司之间就分立而达成的契约,故统称分立协议并无不妥。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之信息公开

债权人保护程序之于公司分立制度尤为重要,否则,股东的收益将建立在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掠夺的基础之上,这与法律公平正义的抽象价值显然相悖。公司分立信息公开之旨在通过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对公司分立的知情权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信息公开分为事前公开和事后公开,事前公开的范围颇广,除应作成分立协议并于股东会开会前发送给公司股东或向债权人通知或公告外,尚应作成及备置所谓分立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清偿债务能力说明书、分立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主要财产目录等财务报表,以为股东作出是否承认公司分立及债权人作出是否提出异议的判断提供依据。事后公开是指公司完成公司分立后,尚应将公司分立之过程、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总额、继承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承受之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作成书面报告,置于公司,供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阅览作为判断是否提起公司分立无效之诉的资料。

公司分立之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

在公司分立中应该将债权人的利益放于重要地位,因为不加规制的公司分立首先会降低债权所有人最初所依赖的责任财产的数量或改变责任财产的性质,但与此同时,也应当避免让债权人在分立过程中过分干预分立的进程,导致分立程序过于繁琐,严重偏离公司分立制度的效率取向。

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

公司分立决议于股东会表决时,应实行限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限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又称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

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的设立有两大目的:一是帮助反对股东能将其股份换取合理的价格而离开公司,毕竟,法律不能强迫反对股东继续留在结构与权利已作改变的公司中;二是作为制衡董事会或大股东的工具,防止其滥用权利任意改变公司结构。作为维权的重要工具,股东应随时享有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我国公司法在构建股份收买请求权及股东异议估价权时,应采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完整的规定股东可以行使相关权利的情形,当然应当包括公司分立情形。无论是公司分立的何种具体情形,只要不属于简易分立中的个别情形,皆应赋予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技术方式

所得税法上的企业分立的定义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按其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被分立企业失去的是标的资产,标的资产的接受者是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本身不会获得转让资产标的的对价标的资产对价的接受者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被分立企业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不再继续存在。

企业分立有两种基本类型,三种实现分立的技术方式:即存续分立(让产分股式分立、让产赎股式分立)和新设分立(股本分割式分立)。

首先从大类上,我们根据被分离企业分立后是否存在将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而存在。存续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新设分立则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存续分立通常采用让产分股式和让产赎股式两种技术方式。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将部分资产分离转让出去成立新的公司或转让给现存的公司,将接受资产的子公司的股权分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本按比例减少,有时也可以保持不变。

注:让产分股式分立的后果是企业分家但股东不分家,分立后被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的股东是一致的。

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部分资产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现存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不再保有股份。

注:让产赎股式分立的后果不仅是企业分家,股东也跟着分家,一部分股东依然占有被分立企业,一部分股东占有分立企业。

新设分立通常采用股本分割式分立,是将公司分割组成两家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股本分割可分为两种典型做法,第一类属于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解散。第二类属于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被分立企业的不同部分股东取得不同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被分立企业依据公司法规定解散,股票依法注销。

成立条件

企业要上市必须先进行股份制改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是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核心是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资本金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1000万元。审批程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行政审批制度,它的成立必须先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然后再到省级工商管翠部门登记。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为2人,最多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5人,无上限。股东变换的时间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随时变换,但必须经内部同意,老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必须自公司成立3年后方可转让股份,若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受让权。

3.设立股份公司的意义: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组织较规范、资本金额大,为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于:一是实力强大的象征;二是比较规范、利于科学管理; 三是上市的前提,因为上市前必须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

发起人数量:不少于5人;

资本金的最低限额:1000万元;

筹办过程:设立时需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公司章程:要制定章程,作为设立后公司的基本行为准则;

组织机构: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

经营条件:有必要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

5.有上市目标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注意的事项。

资产:要清晰、独立;

主营: 要突出,主导产品的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75%以上;

人员:要与股东及其他企业独立,不能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财务: 要有独立的帐册、银行户头和独立的财务人员。

6.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准备工作。

策划方案:对整个方案进行设计,如股东、股权结构、经营业务等;

确定股东人数:不少于5人;

签定发起人协议

①出资物及数量:各股东的出资物形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

②折合股数及比例:各股东入股资产折合的股数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③权利和义务:作为发起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财务审计:对近3年的财务进行审计;

资产评估:对入股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公司章程(草案):是公司[头后的行为准则,必须认真对待。

7.申报程序

上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

申请报告;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若有);

验资报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起人协议书;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市体改部门——省体改部门——省政府——获得省政府的设立批复

8.召开创立大会。省政府批复后要召开创立大会,审议以下事项:审议筹建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选举监事;审议、筹办费用。

9.办理工商登记:创立大会召开后,到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方为成立。

10.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如何上市前进行规范。

股东及其产权的合法性:证券公司一般要对股东及股东出择、产权等问题进行审查;成立过程的合规性:审查其设立时的手续是否完备。

必要的资产和业务重整:根据有关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要求,对业务及相应资产进行必要的重整。

11.有限责任公同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很多企业已是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整体变更的设立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股东:不得少于5人,若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及5人,则要增加到5人以上;

股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数为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数。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及1000万元,则股东要再投入部分资产,以达到1000万元以上。

变更程序:与前述的程序、内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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