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暴力

更新时间:2024-05-24 10:22

身体暴力是指因非法使用武力,如袭击他人、剥夺他人自由等,而造成人身伤害的任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中都对相关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身体暴力也是校园暴力和家庭暴力的重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中都有身体暴力的相关内容。联合国于1994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保护全世界各地的妇女免受暴力侵害。

定义

身体暴力是指因非法使用武力而造成人身伤害的任何行为。身体暴力包括以下形式:轻度或严重的攻击行为、剥夺他人自由以及过失杀人。

身体暴力可能包括摇晃、拳打脚踢、拉扯头发、吐口水、撕咬、灼烧、使人窒息,以及使用刀具或枪支等武器的任何形式的身体伤害。它还包括危险驾驶、毁坏财物、威胁伤害他人及其亲人、捆绑、拘禁、睡眠和食物剥夺等行为。无论发生在家庭内部还是外部,或是一段亲密关系之中,身体暴力都是犯罪行为。

现状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3年的报告,在所有曾经有过伴侣的女性中,身体和/或亲密伴侣性暴力的全球发生率为30.0%。世界卫生组织发现,在非洲、东地中海和东南亚地区的发生率最高,据报道,在这些地区,约有37%的曾经有过伴侣的妇女经历过身体和/或亲密伴侣的性暴力行为。美洲地区的发生率次高(30%),高收入地区(23%)、亚太地区(25%)以及欧洲和西太平洋地区的发生率较低(25%)。在15~19岁的年轻女性中,遭受暴力侵害的比例很高,达到了29.4%,这表明暴力通常在女性社会关系建立的早期阶段就已经开始出现。在40~44岁年龄段,暴力的发生率逐渐上升并达到顶峰。

联合国2014年的报告则显示,全世界近1/4年龄在15~19岁的少女(约7000万人)报告自15岁起遭受过某种形式的身体暴力侵害。全世界大约1.2亿(约1/10)年龄在20岁以下的少女经历过被迫性交或其他形式的被迫性行为。那些在15~19岁结婚的少女中,有1/3(8400万人)曾经遭受她们的丈夫或伴侣施加的情感、身体或性行为的暴力虐待。数据显示,一些国家每十个年龄在15~19岁的少女中,就有多达七个曾遭受身体上的暴力伤害或性虐待,或两者都有,但她们却从未寻求帮助:因为她们中许多人表示不认为那是虐待行为,或并未将此视为一个问题。

根据美国国家家庭暴力热线(the National Domestic Violence Hotline),在美国,年龄在18岁及以上的人群中,有四分之一的女性(24.3%)和七分之一的男性(13.8%)是严重身体暴力的受害者。

中国尚无针对身体暴力的全国性全年龄段统计,但已有数据显示身体暴力是各年龄段人群共同面临的问题,其发生率在10%以上,最高超过70%。涂晓雯等在2010年对961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中在家庭中遭受过轻度身体暴力和重度身体暴力的比例分别为66.6%和33.4%。温义媛等2014年对1410名高校学生的研究显示,高校校园身体暴力发生率为10.5%。一项2015年对中学生的研究显示,有72.50%的参与者报告至少遭受过一次直接的家庭暴力侵害。77.10%的参与者至少见证过一次家庭暴力。当施害者为社群中的非家庭成员时,有72.7%的参与者至少遭受过一次暴力侵害,85.9%的参与者至少见证了一次暴力侵害。高岚等2017年对657名小学生的校园暴力的研究显示,身体暴力发生率为31.72%。考虑到暴力伤医事件频发,医护人员在工作场所面临的身体暴力也有数据统计。根据林汉群等2012年对1880名医护人员的调查,在医院工作场所身体暴力的发生率为13.2%,2016年的另一项调查中,在医院工作场所针对护士的身体暴力发生率则占到所有暴力种类的17.18%,折合下来其发生率约为12%。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涉及到了与身体暴力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对身体暴力行为的相关处罚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专门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中也涉及到身体暴力相关的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面对身体暴力时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中对部分身体暴力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身体暴力主要作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受到处罚。涉及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刑法》(2019修正)

使用身体暴力,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等的行为,其刑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涉及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中,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在身体暴力方面对未成年人负有的保护义务,其中涉及的身体暴力的主要发生场所为家庭和校园。涉及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主要从预防的角度,禁止未成年人参与可能涉及身体暴力的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同时禁止他人通过出版物、音视频等渠道向未成年人传播渲染暴力的内容。涉及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反家庭暴力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的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等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明令禁止,同时,该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不仅限于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侵害。其总则中涉及的原则性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身体暴力作为暴力的常见形式之一,在教育中往往会从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培养权利意识、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和了解心理健康知识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提高安全防护意识角度强调了公共安全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权利意识的角度强调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2011)、《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2012)、《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和《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从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了解心理健康知识的角度强调了健康教育的必要性。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1~3年级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小学4~6年级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初中年级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高中年级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普通高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

小学1~2年级

小学3~4年级

高中阶段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低年级

小学中年级

小学高年级

初中年级

高中年级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

小学阶段

自我认识教育

人际交往教育

社会适应教育

中学阶段

人际交往教育

健康情感教育

健全人格教育

大学阶段

情绪管理教育

人际交往教育

恋爱心理教育

加强性道德、性审美教育,指导恋爱心理适应,掌握异性交往的有关知识与技巧,正确处理好异性矛盾与挫折。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心理健康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心理健康

性与生殖健康

相关国际文件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这一文件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出了定义,并指出了妇女应当受到保护的各种权利。涉及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为本《宣言》的目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第二条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应理解为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下列各项:

(a) 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b) 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凌虐、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

(c) 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

第三条 妇女有权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其他任何领域平等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些人权和自由并应受到保护。这些权利尤其包括:

(a) 生命权利;

(b) 平等权利;

(c) 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d) 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e) 不受一切形式歧视的权利;

(f) 身心健康方面达到其所能及的最高标准的权利;

(g) 得到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h) 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全面性教育中身体暴力的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身体暴力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面性教育中,与身体暴力相关的内容主要涉及性暴力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两个方面,对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知识要点和相关技能。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身体暴力”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下的第2个主题“社会性别平等、刻板印象与偏见”、第3个主题“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下的第1个主题“暴力”,以及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下的第5个主题“寻求帮助与支持”,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

主题2:社会性别平等、刻板印象与偏见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每个人都同样有价值,不论其属于何种社会性别

学习者将能够:

► 说出人们会如何因为自己的社会性别而受到不公平、不平等的对待(知识);

► 描述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如何使属于不同社会性别的个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公平和平等(知识);

► 认识到对不同社会性别的人表示不公平、不平等的对待是错误的,并且违背人权(态度);

► 认识到无论社会性别如何,尊重他人的人权很重要(态度)。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在家庭、朋友、恋爱关系、社区和社会中存在着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社会性别不平等(知识);

► 描述在家庭、朋友、社区和社会中,社会性别不平等与权力差异有着怎样的联系(知识);

► 回忆人际关系中的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带来的消极后果(如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知识);

► 培养每个人都有责任克服社会性别不平等的观念(态度);

► 展示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的人际关系中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方法(技能)。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会导致偏见和不平等,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与社会性别有关的刻板印象和偏见(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和社会性别期待会对人们的生活方式造成很大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知识);

► 认同由社会性别产生的差异可能导致剥削或不平等对待,尤其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符合预期的规范时(态度);

► 敢于质疑社会性别角色的公平与否,并展示如何挑战不公正和有害的行径(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和偏见影响了男性、女性以及具有不同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的人被对待的方式,也影响了他们所能做出的选择

学习者将能够:

► 回忆社会规范如何影响社会对于男性、女性以及具有不同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者进行描述的方式(知识);

► 举例说明社会性别偏见的各种形式(知识);

► 认同平等对待所有人的重要性(态度);

► 认识到对不符合社会性别规范者持有偏见会损害他们做出选择的能力,包括关于健康的选择(知识);

► 展示如何在对待他人时不持有社会性别偏见(技能);

► 反思自己的价值观如何影响自身的观念和社会性别偏见(技能)。

要点:社会性别平等可以促进与性行为和人生规划有关的平等决策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性关系中的社会性别平等具有哪些特征(知识);

► 列出社会性别角色如何影响与性行为、避孕措施使用和人生规划有关的决定(知识);

► 分析更加公平的社会性别角色如何促进健康的性关系(知识);

► 坚信社会性别平等是健康性关系的一部分(态度);

► 建立基于社会性别平等的关系(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及以上)

要点:社会性别不平等、社会规范和权力差异会影响性行为,并可能增加性胁迫、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的风险

学习者将能够:

► 说出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如何影响性行为,以及性胁迫、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的风险(知识);

► 认同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会影响性行为,并影响人们做出安全选择和采取安全行为的能力,例如使用安全套、获取性与生殖健康服务等(态度);

► 当自己或他人遭受性胁迫、性虐待,或社会性别暴力时,主动寻求支持或帮助他人寻求支持(技能)。

主题3: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了解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和寻求帮助的途径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并认识到它在许多场所都可能发生(如学校、家庭或公共场所)(知识);

► 了解社会性别观念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会影响我们对待他人的方式,包括歧视和暴力(知识);

► 认同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态度);

► 如果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包括在学校内或学校周边发生的暴力,描述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找到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该遭遇(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是对人权的侵犯

► 举例说明什么是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例如:欺凌、性骚扰、情感暴力、家庭暴力、强奸、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恐同暴力),并说出社会性别暴力可能发生的场所,包括学校、家庭、公共场所或网络(知识);

学习者将能够:

► 认同所有形式的性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如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或担心可能会遭遇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展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识别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相关经历(技能)。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可能是暴力和歧视的根源

► 解释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如何导致欺凌、歧视、虐待和性暴力(知识);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是源于权力和支配欲望的犯罪,并非由于一个人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性欲望(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不平等和社会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会导致性暴力(态度);

► 展示如何主张社会性别平等、反抗社会性别歧视或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任何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无论施暴者是成年人、青少年还是权威人士

学习者将能够:

► 了解性虐待和社会性别暴力,包括来自性伴侣的暴力和强奸都是源于权力和支配的犯罪,并非由于性欲控制能力低下(知识);

► 为发现和减少社会性别暴力制定具体策略(知识);

► 认识到暴力行为的旁观者和目击者可以采取安全措施

干预暴力行为,并且也可能受到暴力的影响(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暴力永远是错误的,且施暴者可以是成年人、当权者或青少年(态度);

► 展示如何与预防社会性别暴力和提供社会性别暴力受害者支持的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服务机构取得联系(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及以上)

要点: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有害的,如遇到这种暴力可以寻求相应的帮助

学习者将能够:

► 认识到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例如在心理层面、身体层面、性层面)(知识);

► 认识到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并且可以摆脱这种虐待关系(态度);

► 展示在自己经历此类暴力时如何向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社会性别平等,并公开反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性虐待、有害行径和其他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在倡导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减少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知识);

► 意识到在公共和私人空间,包括在网络上公开反对侵犯人权和社会性别不平等的重要性(态度);

► 倡导社会性别平等,消除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能够识别欺凌和暴力,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取笑、欺凌和暴力(知识);

► 明白来自家庭成员或其他成年人的欺凌和暴力是错误的,且欺凌和暴力并非受害者的过错(态度);

► 示范如何安全应对同伴间的欺凌或暴力(技能)。

要点:能够识别儿童虐待,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十分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儿童虐待,包括性虐待和利用网络对儿童进行的性剥削(知识);

► 认同虐待儿童的行径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而不是受害者的过错,这包括由相识且信赖的成年人,甚至是家庭成员对儿童的性虐待(态度);

► 示范当一个成年人试图对自己进行性虐待时,自己可以采取的行动(例如:说“不”或“走开”,并将遭遇告诉值得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 识别父母/监护人或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示范遭受虐待时如何与这些人沟通(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性虐待、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是有害的,在这些情况下懂得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性虐待(包括强奸、乱伦和网络性剥削)、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例子(知识);

► 明白儿童性虐待是违法的,并且有许多权威机构和相关服务能够帮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儿童(知识);

► 认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骚扰、乱伦或欺凌时,寻求支持的重要性(态度);

► 示范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骚扰时如何有效应对(技能);

► 展示在自己或认识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骚扰、乱伦和欺凌时,如何寻求帮助(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比较和对比欺凌、情感暴力、身体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 认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轻人或权威者实施的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并非受害者的过错,并认同这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示范如何举报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等现象(技能);

► 示范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机构寻求帮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的发生,并为幸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人人享有健康与福祉并且不受暴力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有效减少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为的成功范例(知识);

► 体会到公开反对所有场合下(包括学校、家庭、网络和社区)的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非常重要(态度);

► 倡导创建安全环境,以鼓励每个人都能获得尊严和尊重(技能)。

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朋友、家庭、教师、宗教领袖及社区成员能够且应该相互帮助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什么是可信赖的成年人(知识);

► 描述人们相互帮助的具体方式(知识);

► 认同所有人都有受到保护并得到支持的权利(态度);

► 展示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学校和广泛的社区可以提供多种帮助和支持渠道

学习者将能够:

► 意识到儿童需要就某些问题(例如:虐待、骚扰、欺凌、疾病)寻求帮助,并知道从何处获得帮助(知识);

► 回忆受到虐待、骚扰、欺凌的时候需要告知可信赖的人员或机构(知识);

► 认识到有些问题需要寻求学校和社区之外的帮助(态度);

► 展示在更广泛的社区中寻求和接受帮助的方式(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对服务机构和媒体等提供的帮助和支持进行评估非常重要,这有助于获取优质的信息和服务

学习者将能够:

► 列举提供性与生殖健康及权利方面的帮助和支持的个人或机构(知识);

► 描述提供良好的支持和帮助的个人或机构的特征(包括保密性和隐私保护)(知识);

► 理解人们可以从一些机构获取有关性与生殖健康服务(例如:进行性传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咨询、检测及治疗;现代避孕、性虐待、强奸、家庭暴力和社会性别暴力,人工流产和人工流产后护理,以及污名与歧视等方面的服务)(知识);

► 列举能提供帮助和支持的可靠的媒体资源(例如:网站)所具有的特征(知识);

► 意识到对健康和支持来源进行批判性评估的重要性(态度)。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平价、真实、尊重且能保密和保护隐私的帮助

学习者将能够:

► 说出获取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或帮助的渠道(知识);

► 认识到年轻人有权获取平价、真实、无偏见、且能够保密和保护隐私的服务和支持(知识);

► 展示寻求帮助的恰当行为(技能);

► 练习如何在寻求帮助或支持时不感到愧疚和羞耻(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与身体暴力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身体暴力有关的内容

根据《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身体暴力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应对不舒服的感觉并寻求帮助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奇妙的感觉》《好秘密坏秘密》两册中涉及相关的教育内容。

《奇妙的感觉》一册主要教会幼儿识别不同的感觉,区分舒服的感觉和不舒服的感觉,并且在感觉到不舒服时要及时地表达出来,并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寻求帮助。

《好秘密坏秘密》则在巩固关于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教会幼儿对令自己不舒服的感觉勇敢说“不”,并且知道当自己的身体隐私受到侵犯时如何应对,该向哪些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这一册中还特别强调,绝对不要帮伤害自己的坏人保守秘密。

小学性教育中与身体暴力有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在讲到“身体暴力”时,考虑到与其他学科教学内容的协调与平衡,将教学重点放在了与性有关的暴力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读本在二年级复习了舒服和不舒服的身体感受和应对方式,同时讲解了隐私部位的相关知识,而首次直接探讨性暴力相关话题则是在五年级。

读本二年级下册“性与健康行为”单元“身体接触”主题中讲解了舒服和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教儿童坚决拒绝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在此基础上,“身体的隐私部位”主题主要强调了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对于儿童身体保护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通过“哪里是身体的隐私部位”“谁可以触摸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身体的隐私部位”三个知识点的讲述,帮助学生了解身体隐私部位的准确位置;说出身体隐私部位器官名称;懂得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谁不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寻求信任的成年人的帮助。学习这个主题,儿童可以科学认识人体的隐私部位,明白背心裤衩覆盖的部位是身体的隐私部位,是不能给别人看的。只有爸爸妈妈和医生在我们身体需要清洁和检查时,才可以触摸我们的隐私部位。如果有人要触摸你的隐私部位或者让你触摸他的隐私部位时,要坚定地说“不”,并学会及时告诉信任的成年人。

这样,当遇到性侵害事件时,儿童会运用所学知识和掌握的技能积极面对风险,谨慎对待可能的侵害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隐私部位是不是被侵犯,是否有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来分辨自己是否遭遇性侵害,及时提出拒绝或主动向信任的成年人求助,从而减少性侵害现象造成的危害。

五年级,读本首次明确谈及性暴力相关的话题。儿童会学习如何分辨不同类型的儿童性侵害,远离儿童性侵害的危险情景,时刻保持警惕,并且掌握预防及应对儿童性侵害的方式,遇到危险时及时向可信赖的成年人求助。这些教学内容能够帮助儿童更好地理解性暴力,特别是与儿童相关的性暴力,更好地进行预防和应对。

除此以外,读本中还有涉及到友谊、婚姻、尊重差异与消除歧视、儿童权利、校园欺凌等相关内容,这些内容都为初中阶段进一步探讨“暴力”话题进行了铺垫。

初中性教育中与身体暴力有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在七年级的教学内容中正面探讨了“暴力”话题。在这一学段,不同的暴力类型被作为独立的话题进行讨论,不仅仅是身体暴力,还涉及到欺凌、性暴力、家庭暴力、网络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性剥削、性虐待等多个话题。八年级则进一步探讨与许可和拒绝相关的内容,帮助青少年识别可能存在身体暴力的场景,并练习应对方式。

相关研究

身体暴力的判断指标

外部可见的症状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身体暴力的受害者,并使他们得到及时的帮助。这些症状包括:

青少年遭受身体暴力的风险因素

家庭类型、父母的受教育年限、出生地和独生子女状况几个因素之间也密切相关,因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父母更有可能居住在农村地区,并且其家庭中更可能有一个以上的孩子。

身体暴力的影响

身体影响

可能造成的身体伤害包括脑震荡、失去知觉、记忆力和注意力难以集中、意识丧失、身体出现疤痕、神经受损、长时间的疼痛等。

心理影响

抑郁、焦虑、恐惧、警惕和易怒是对人身攻击的常见反应。还有其他各种心理生理反应,例如食欲、性欲、睡眠和注意力下降。潜在的不可预测的情况(例如在公共场所再次遇袭)会导致受害者担心再次受害,从而产生焦虑或偏执感。这种恐惧的副作用包括退出公共生活、拒绝离开家、避开某些地区或购物区。受害者还可能考虑搬迁,以减少遇到施害者的可能性。受害者可以通过高度警惕来设法控制这种恐惧和焦虑。

经济影响

袭击后的心理疾病和人身伤害可能会导致受害者的职业和教育等出现问题。可能的影响包括:

社会影响

由于受害者的情绪和心理变化,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与他人发生更多摩擦,其重要的社会关系很可能因此而破裂,例如与朋友绝交、离婚等,受害者也更可能从更广泛的社交网络中退出或孤立,这又给受害者的心理带来了更大的负面影响。

典型案例

家庭中的身体暴力

案件简介

2020年4月28日,有微博网友爆料称,黑龙江省佳木斯建三江创业农场一4岁女童疑被殴致颅内出血,“孩子继母用剪刀把孩子的嘴唇都剪掉了。”

同日,知情人士李林透露,该女童在这次被打入院之前,已经因为被打受伤,于4月8日、4月13日住过两次院。“小孩13号因骨折住院,22号出院,23号早上7点多又被打,又送回医院。”

李林称,小女孩除了这次脑出血,身上还有烫伤等多处旧伤。“孩子父亲跟继母好像是去年在一起的,期间殴打了孩子不止一次。”李林说,小女孩平时性格活泼,漂亮可爱,“但被打得神志不清了”。

李林表示不清楚女孩的父亲是否知晓此事并参与殴打。他表示,“孩子父亲是否认的,说孩子有自虐倾向,伤是孩子自己弄的。”李林说,“但打孩子不是一次两次了,他肯定是知道的。”

他表示,4月27日他通过派出所了解到,孩子已经被送往医院治疗,仍未清醒。女方则已经被送到看守所。

29日上午,女童的生母张女士发声,称知情人士李先生是好心人,目前正在提供帮助。她称,孩子身上有多处烫伤等旧伤,不止一次遭到虐打,上次住院就是因为孩子鼻梁骨被打骨折。

案件处理

据建三江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2020年5月5日,建三江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发生在黑龙江省建三江创业农场故意伤害、虐待女童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曲亭亭、于传龙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批准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同时,建三江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受害女童生母张某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民事诉讼,案件正在法院审理程序中。

2020年4月29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一名家住建三江创业农场的4岁女童被殴打致身体多处受伤,伤情较重。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系该女童父亲同居女友及女童父亲。此二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拘留。

根据警情通报,2020年4月23日12时50分,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接到报警:一名家住建三江创业农场的女童于某茜(4岁)身体多处受伤,伤情较重,疑似被人殴打所致,正在建三江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接警后,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开展侦查工作。经调查取证,曲某某(30岁,无业,于某茜父亲同居女友)、于某龙(28岁,个体业户,于某茜父亲)具有重大嫌疑,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进行传唤。

经讯问,曲某某、于某龙供述:2019年3月二人相识,2019年9月3日在桦川县举行婚礼仪式(未进行婚姻登记),举行仪式后一直在建三江创业农场共同生活。2020年1月10日,于某龙将于某茜从桦川县爷爷家接到创业农场家中共同生活。因于某茜多动、淘气,有时大小便不能自理,曲某某为发泄不满先后多次用拳头殴打、用开水烫、抓住被害人头发向墙上撞等方式伤害于某茜。2020年4月23日早6时左右,于某茜将大便拉在随身穿的纸尿裤里,引起曲某某强烈不满,右手拽于某茜的衣领将于某茜的头使劲往卫生间的门框及门板上撞击,致使于某茜混身发抖、翻白眼。随后,曲某某给正在上夜班的于某龙打电话,于某龙返回家中后,二人将于某茜送医院就医。

后经调取病例、法医学临床查体,法医初步鉴定于某茜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硬膜下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体表擦伤、咬伤致皮肤破损、体表烫伤、面部软组织创口、左下中切牙冠折属轻微伤。

据悉,共同生活期间,于某龙对于某茜管教时,也曾用手、数据线、笤帚殴打于某茜。

律师观点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工委主任庄玉武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女童继母曲某涉嫌构成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女童与继母曲某属于同一家庭的家庭成员,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庄玉武介绍,有关于曲某的量刑还要看女童的伤情鉴定,两个罪名,择一重罪论处。

庄玉武认为:“但是现实中,虐待孩子往往被认为是家务事,很少有相关工作人员发现并主动报告的情况。在机构责任难以落实到具体个人的情况下,为有效减少虐待儿童现象的发生,应当将家庭邻里以及亲属等角色人员列为报告的义务主体。”同时,为更好地鼓励和保护报告主体,应允许匿名举报,并进一步完善对报告者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还应当明确规定对报告相关文件信息的保密,避免工作人员在调查或保护过程中无意中泄露报告者的资料。

校园中的身体暴力

案件经过

2020年5月25日,在云南省禄丰县,4名十四五岁男生与一名12岁女生发生口角争执,放学后将她叫到校外进行殴打。视频中,几名男生不停地用脚踹女生头部及背部,抢夺并打飞了女生手机。其中,一名男生用细条欺辱女生,并将其摔倒在地,女生全程没有反抗。

案件处理

2020年5月28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27日以来,有关“禄丰县一女生被男生殴打”的视频在网络传播,禄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处置。

经公安机关调查,5月25日,李某康(男,15岁,学生)、普某鸿(男,14岁,学生)、李某有(男,15岁,学生)、普某(男,15岁,学生)4人因与朱某(女,12岁,学生)发生口角争执,遂于下午放学后找到朱某将其叫到校外新广场进行殴打。经医院初步检查,朱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检查治疗。

县委政府工作组对被打女生及其家属进行了看望安抚和心理疏导,打人的4名男生和监护人已向被打女生及监护人道歉;学校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打人的4名男生给予了处分,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公安机关正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处理,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目前,打人的4名男生均已到案接受调查;县纪委监委已启动相关程序对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正积极开展全县校园安全专项整治。

针对校园暴力的专家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信义集团董事局主席李贤义在全国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中准备了关于大力防治校园霸凌及学生欺凌的提案。李贤义引用了最高检的数据,2018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校园欺凌犯罪案件3407人,起诉5750人。他表示,从数据看,这一数据逐年降低。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还很多校园欺凌由于取证难、当事人息事宁人、学校及家长袒护等情况而无法统计。因此,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大力度防治校园霸凌和学生欺凌,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健全管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校园霸凌和学生欺凌逐步减少。

具体而言,李贤义建议,第一,应加强立法建设,建立专项治理校园暴力的司法制度。针对校园暴力加强立法建设,制定更加合理全面的法律制度;建立类似于香港男童院和女童院的机构,进行特定的针对性教育,预防犯罪。第二,加强校园外围管控。学校属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外围治安环境的治理,学校与公安机关要建立定期沟通、信息互通机制,坚决杜绝社会闲散人员通过任何手段达到对学校学生的控制,保持“学校净土”不被污染。第三,要从国家层面建立完整的青少年保护体系。第四,学校等相关部门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第五,提高家庭监护及家长对子女的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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