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22 12:48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应自行承担责任。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连续,应当以下列原则认定:(1)各次背书应该都是形式上有效的背书,实质上的无效,如伪造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2)连续的背书应为同一性质的背书,即同一汇票的背书中,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并存时,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来认定背书的连续;(3)背书的记载顺序应该有连续性。
第一、对持票人的效力
(1)背书连续产生证明力,即证明汇票权利;(2)背书形式上不连续,实质上连续时,即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必须依法举证;(3)形式和实质的背书均不连续时,持票人只能行使追索权或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二、对付款人的效力
(1)付款人应负查验背书是否连续的责任;(2)背书不连续而付款的,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