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3-29 17:39
胡德春,男,1956年10月出生,湖北钟祥人,汉族,中共党员,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湖北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
1974年07月至1981年03月,任钟祥县花园公社干部;
1981年03月至1984年01月,任钟祥县农委办公室干事;
1984年01月至1985年01月,任钟祥县委农工部副部长;
1985年01月至1990年12月,任钟祥县胡集镇党委书记;
1990年12月至1992年07月,任钟祥县政府副县长;
1992年07月至1994年01月,任钟祥市政府副市长(其间:1993年01月至1994年01月,在咸丰县挂职县政府副县长);
1994年01月至1995年08月,任钟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995年08月至1997年04月,任钟祥市委副书记(其间:1996年03月至1996年12月,在湖北省委政法委挂职省综治办副主任);
1997年04月至1999年01月,历任阳新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1997年09月至2000年06月,在职攻读湖北省社科院产业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1999年01月至2004年02月,任黄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其间:2000年06月至2003年12月,在职攻读华中科技大学西方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
2004年02月至2006年06月,任黄石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市政协党组副书记;
2006年06月至2008年12月,任黄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2008年12月至2009年03月,任黄石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2009年03月至2010年06月,任黄石市委副书记;
2010年06月至2015年10月,任湖北省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5年10月任第十一届湖北省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
2017年02月退休。
2018年7月23日,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湖北省体育局原局长、湖北省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原副主任胡德春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2019年1月7日,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报请省委批准,湖北省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原副主任、省体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胡德春因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经查,胡德春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堵口、转移隐匿涉案财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胡德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纪律法律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贪欲膨胀、索贿受贿,道德败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2019年2月,湖北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原副主任胡德春(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湖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胡德春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9年3月,湖北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原副主任胡德春(正厅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德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德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不能说明来源,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