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26 23:42
胡欣民,男,1954年7月出生,籍贯河北盐山,出生地安徽六安,在职大专学历,1985年4月入党,1970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党支部书记。
胡欣民,男,1954年7月出生,籍贯河北盐山,出生地安徽六安,在职大专学历,1985年4月入党,1970年10月参加工作。
1976年7月—1980年8月 合肥市滁州路小学教师;
1980年8月—1988年2月 省考古研究所工作人员;
1988年2月—1995年4月 省文物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5年4月—1995年5月 省博物馆馆长助理;
1995年5月—2000年8月省博物馆副馆长;
2000年8月—2009年9月省博物馆馆长;
2009年9月—2011年7月 省博物馆党总支书记;
2011年7月—2014年7月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党支部书记;
2014年7月退休。
违纪被查
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原党支部书记胡欣民(正处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滁州市纪委监委)
一审宣判
全椒县法院对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原党支部书记(退休)胡欣民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胡欣民安排陈某以安徽省博物馆“绿波廊”大楼维修工程的名义,编造一份工程结算单,陈某又通过合肥某公司,编造了一份78003元的维修工程单,胡欣民让单位财务核减至74000元后在单位报销,将该款骗取私分,被告人胡欣民个人分得6万元。
1999年至2015年,被告人胡欣民利用担任省博物馆副馆长、馆长、党总支书记,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孙某、陈某等人在承接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86.98万元、5000欧元、2000美元、2.3万元购物卡、价值6000元的电脑1台。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欣民在担任安徽省博物馆馆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骗取的方法,非法侵吞公共财产7.4万元;其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89.88万元、5000欧元、2000美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胡欣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即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胡欣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胡欣民已退赃款人民币九十七万二千八百元、美元五百元、欧元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