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3-05 18:56
胡长清(1948年8月24日—2000年3月8日),江西省原副省长,省人大代表。因贪污受贿,且数额特别巨大,于2000年3月8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胡长清,1948年8月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曾买了一个假的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证书。1968年3月参军,1969年入党,1979年转业。1987年调到北京,先后在中国保险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1995年8月调往江西,担任省长助理,1998年1月当选江西省副省长、江西省第九届人大代表。2000年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2000年3月8日上午8时46分,胡长清被执行死刑。他是改革开放以来,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死刑的省部级高官第一人。
2008年8月27日,说起胡长清案,该案江西办案组成员、现为江西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金文谈了3个深切感受:“第一,胡案充分表明了我党对惩治腐败的决心;第二,胡案充分反映了广大群众反腐败的愿望,得民心,顺民意;第三,对胡长清案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根据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法庭经审理查明,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江西奥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周雪华(另案处理)、江西金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卫东(另案处理)等18人及江西省商业储运公司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其中人民币280万余元,美元8万元,港币94万元以及价值97万余元人民币的贵重物品。胡长清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
法庭认为,被告人胡长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高级领导干部,大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法庭还认为,胡长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对其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分别构成了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副省长“失踪”震惊中央
1999年8月17日,时任江西省副省长的胡长清率江西团参加昆明“世博会”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不与任何人打招呼,一人出走到广州,并以“陈风齐”的假身份证入住中国大酒店。
有关部门遍寻无着后,出动警力,才在中国大酒店内的一间客房里,找到换了姓名的胡长清。在他的皮包里,还有一沓刚收受尚未启封的2万元人民币。
胡长清的反常举动,引起了中纪委、中组部的注意。于是,胡长清被带往北京接受审查。审查期间,胡妻及胡的情妇均被纳入审查组的视线。在其后的监控中,发现胡妻仓皇转移银行存款,扣押后得知竟有300多万元之巨。一起震惊全国的经济大案浮出水面!1999年9月29日,经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北京市公安局对胡长清执行刑事拘留。10月13日,胡长清被依法逮捕。
经检察机关查证:经济上,胡长清贪得无厌,甚至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大肆受贿索贿。其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省长助理及副省长期间,先后87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4万余元,特别是在担任副省长期间,疯狂地进行权钱交易,平均每天受贿5000元,相当于江西一个农民两年的纯收入。
同时,胡长清为了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还于1997年初至1999年6月下旬,先后5次向有关部门的3名工作人员行贿8万元。在扣押、冻结胡长清的现金、存单、房屋及贵重物品等共计价值人民币793.32万元的财产中,除胡长清及家人能说明来源合法的95.3万元财产外,尚有161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查也无合法来源的证据。生活上,胡长清贪图享受腐化堕落。在江西工作期间,不仅包养情妇,而且还与珠海等地的风尘女子往来密切。
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
1999年12月22日经中央批准,中纪委给予胡长清开除党籍处分,有关部门已开除其公职。
2000年2月13日至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月1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追缴非法所得。2000年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死刑。
跪地求生悔已迟
或许是自知罪孽深重,胡长清在被办案人员审查谈话时,脸色苍白,汗不停地从额头上淌下来。他低着头,不停地喝水,一副坐立不安的样子。在办案人员的强大思想攻势下,他的精神防线开始崩溃,他突然跪倒在地,痛哭流涕。一种求生的欲望在心中涌动,他逢人便跪地求饶,乞求组织上能给他一条生路,哀求“放我一马”。
在法庭上胡长清的态度十分谦恭。每次发言之前或发言完毕都会说上一句“谢谢审判长”、“谢谢公诉人”,或者是“谢谢律师”。当听到自己的死刑判决时,胡长清神情木然,面容僵硬,目光呆滞。2000年3月5日,胡长清在看守所接受了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记者的采访。
在近两个小时的访谈中,胡长清时而声泪俱下,时而感慨,时而追悔叹息。他回顾自己的人生道路,总结自己犯罪的原因和教训。同时他恳请有关人员转达他的渴求:“救救我这个大罪人,给我判个死缓,给我一个改造的机会,我永远铭记党的恩情,感谢党的政策。”
就在行刑前的一刻,胡长清念念有词地说:“我也可以知足了,到目前为止,我也算是建国以来被判死刑最高级别的一个了!”押解他的法警说:“不对吧!在50年代有刘青山、张子善他们被处决的!”胡长清反驳:“刘青山、张子善那时只是天津地委书记,充其量才是个正厅级干部,我是副省级!……我也可以载入史册了!”
1999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记者从中央纪委了解到,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组成合调查组,在江西省委、省纪委及有关部门配合下,严肃查处了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经中央批准,中央纪委给予胡长清开除党籍处分,有关部门已开除其公职。江西省委及省人大常委会已分别免去其省政府党组成员及副省长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其逮捕。
经查,胡长清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有:经济上贪得无厌,利用职权便利及影响,大肆索贿受贿。胡长清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便利及影响,采取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批条子、打招呼、下指令等手段,通过为他人解决贷款、建筑工程项目、营业执照、赴港定居、汽车过户等问题,多次收受、索要贿赂。从1997年至1999年7月,共计收受、索要周雪华(私营企业主,已被捕)等8人人民币153万元、港币75万元、美金3.5万元,以及价值140多万元的高级手表、钻戒等贵重物品。胡长清道德败坏,生活腐化、堕落,情节恶劣。
中央纪委指出,胡长清违法违纪性质之严重,情节之恶劣,社会影响之坏,在我们党内是少见的。把胡长清这样一个腐败分子揭露出来,清除出党的队伍,充分表明,在我们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显示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决心。
中央纪委强调,胡长清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堕落成为一个腐败分子,最根本的原因是,背弃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政治上蜕化变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私欲极度膨胀。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胡长清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以此为鉴、警钟长鸣。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与党同心同德,在思想上、政治上坚决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矢志不移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奋斗;要立党为公,正确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从政,真心诚意地为人民服务,兢兢业业地为国家作贡献;要讲正气,不断培养和弘扬高尚的人格品质,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严以律己,永葆革命气节。
中央纪委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坚持把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作为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问题抓紧抓好,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和检查,加强监督,从严约束;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考核干部,严格按照规定任用干部。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2000年2月13日至14日开庭公开审理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月1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追缴非法所得。
胡长清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胡长清一案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00年3月1日裁定驳回胡长清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胡长清身为江西省副省长,并先后担任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本应模范遵纪守法,但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权钱交易,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2000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胡长清死刑,同时下达了执行胡长清死刑的命令。2000年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一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37条第一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 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59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389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390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395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江西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89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第199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00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胡长清案的二审裁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第(一)项: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胡副省长不见了
胡长清被带到了北京。此时,有两个女人走进了调查组的视线。胡长清曾用手机与两个女人通话,后来查明,一个是他的妻子孙某,另一个则是其情妇胡某。而他这一次神秘的广州之行便是要替胡某办理调动工作的手续。
在随后的监控中,调查组发现胡妻正在仓皇转移银行存款,扣押后发现竟有300多万元之巨。
除了假身份证之外,胡长清的身上还有一枚白金领带夹,据此调查组又牵出了一个关键的行贿人周雪华,并且在其别墅的保险柜里,查获了他替胡某藏匿的100多万元。
一桩大案,开始露出端倪
事后中纪委调查表明:从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间,胡长清先后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544万元,多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庭审中数十名领导干部作证
2000年2月13日上午8点,胡长清案准时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开庭审理,由南昌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一审。
由于准备周密充分,一审审判环节非常严谨,不但符合法律程序,而且做到了证据确凿。其中有一百多人在法庭出示了证言,这当中有江西省省长舒圣佑以及数十位地、市、县级领导干部的证言在法庭出示。而江西省粮食局局长徐新民、南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王健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至于公诉人指控的1993年至1995年,胡长清先后3次收受海南省三亚市国税局干部符某1·3万元,并利用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符某的职务升迁,向海南省国税局筹备组负责人打招呼,要求提拔符某一事,法庭经过调查认为,胡长清1993年已离开国家税务局另任他职,其地位和职权不足以影响到三亚国税局干部的提升。而且符某是1996年以后按正常程序被提拔的,胡长清为其职务升迁打招呼证据不足,符送给胡长清及其妻子的钱属于朋友间赠予,不能认定为受贿,该起指控不能成立。
2000年3月1日,二审结果出来了:胡长清案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同时,胡长清被判决认定索贿受贿544万元,行贿8万元,巨额财产161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认定胡长清及家庭的合法财产中,除历年工资福利积蓄,另有胡长清,出版书法挂历、台历,撰稿以及参加笔会,兼职授课获利等。最后几天 ,胡长清一审被判死刑后,按监管规定,立即给他在监号内戴上了脚镣。这时,胡长清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想见妻子儿女;二是希望能够得到纸和笔,他要给中央写申诉材料;三是不要在监号内戴脚镣,因为这么多人看着他,不会有什么问题。法院同意了前两点要求,但第三点没有采纳。法院方面说这既是为了安全,也是为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00年3月6日,胡长清和妻子儿女在看守所会见。
胡长清问妻子退休手续办了没有,说本来想你退休后能在一起团聚,现在看来没有机会了。
2000年3月8日上午8时05分,江西省看守所。正坐在监号里看另外一些在押人员打扑克的胡长清被提出监号。在一间普通会议室里,审判长向胡长清宣读了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胡长清从座椅上站起来,走到书记员跟前,在送达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和意见,又回到了座椅上。
1999年10月至12月间,北大就胡长清的假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事实证明:胡长清所持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从社会上贩假、制假的小贩手里买来的假北京大学证书。1992年,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室主任的胡长清,找到当时在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担任教务管理办事员的焦某(1994年借调到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1995年底正式调入,离开北大),让焦为其搞个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证书,焦某一直没有找到可乘之机,直到1993年,在胡长清的催促下,焦某就自己花钱在海淀镇让贩卖假毕业证书的小贩为胡长清订做了假的北京大学函授毕业证书,取回后送给了胡长清;1995年,已经调离北大的焦某又用同样的办法,为胡长清在街上买了一份假的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证书,送给了胡长清(当时胡已经到江西任职)。胡长清东窗事发后,中纪委办案人员曾就此到北大要求协助调查,经调查取证,认定了上述事实,其主要证据有:一、胡长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学函授毕业证书和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证书上标明的修业时间是1988年至1991年,而在此期间,北大成人教育学院没有开设行政管理专业专科升本科函授课程。
二、胡长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学函授毕业证书是他自己填写的(据胡自己交待),与北大当年颁发的真毕业证书书写的字体不同。
三、胡长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学函授毕业证书上所盖的北京大学校章、校长章、钢印字体的间架结构、笔画粗细、笔锋尖钝程度等均与真章、真印有较大的差别(甚至肉眼都能识别);胡所持的假学位证书上所盖的北京大学长方章、校长章的字体大小和盖章格式与真证书不同,其所盖的北京大学章也与真证书不同(真证书盖的是钢印,而胡的证书上盖的是普通公章,且此公章也与真公章有明显的差别)。
四、胡长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学函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的编号与北大真证书的编号不同,也不是一个编号系统。
五、胡长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学函授毕业证书上的印刷仿宋字体的笔划精细、间架结构、字与字、行与行、字与边框间的疏密程度均与真证书不同,不是出自一个印刷厂,使用的不是同一种字模。
六、北大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还有一些特殊的防伪印记,而胡长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学函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却没有。
七、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焦某不得不交待了他帮胡长清买假文凭的事实。
胡长清的违法违纪问题,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他在审查期间对问题进行了反省和痛悔,现摘录如下:几天来,我日夜思考,夜不能寐,认真坦白交待自己所犯下的一系列严重错误。这些问题相当严重,性质十分恶劣。思想上的堕落,经济上的犯罪,生活上的腐败,使我自己都觉得变成另外一个人了。越反省深思,越感到很对不起组织上的多年培养教育,对不起党的教导,对不起群众,也对不起父老乡亲,对不起我的妻子和儿女。我泪流不止,模糊了眼睛.
我为什么堕入到今天这个地步?!为什么对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中纪委三令五申的各项规定置之不顾?!为什么辜负了党的多年培养教育?!为什么辜负了人民群众的重托?!这一连串的问号需要自己来回答,需要自己来忏悔。
第一,不学习,迷失了政治方向。江总书记早就讲过,放松学习,头脑空虚,不用正确的理论去武装,政治上就必然不成熟,势必误入歧途。我就是这种人。过去讲学习,也参加了,也学一点,那都是为了应付一下工作,装饰一下自己,实际上存在学不学无所谓的态度,没有把学习放在应有的重要位置。以前,自己根本没有认真去读邓小平著作,去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许多重要指示,看文件一目十行,听传达一听了之,讨论发言夸夸其谈,教育管理别人头头是道。这次“三讲”教育虽然按规定学了,但也很肤浅,没有学进去,更谈不上钻研。由于学得少,学不进,头脑就空虚,思想就贫乏,正确的东西没有去占领,错误消极的东西就乘虚而入。
我曾错误地认为,“民以食为天”,谁不吃喝?吃一点、喝一点算不了啥,根本没有去思考吃喝之中大有文章,今天在一起吃喝一顿,明天就有可能给你拉上关系,很快就会有事找你。他跟你拉上了关系,再千方百计找到你的住处,送上些钱和物品,说是关心你,给你零花钱,自己的钱,没关系,其实背后藏匿着要你办事,今日不找你,总有一天要找你。找你办不办?事情不大,但他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就要你出出面,说说话,帮帮忙。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这在我这里教训极为深刻和惨痛。给我拉上关系的、送钱的人大多都是请我出来吃顿饭而联系上的。时间一长,接触的次数就多了,也就无所拘束了,违法乱纪的事也就干起来了。明知送的钱不能要,但又觉得是“朋友”相送,也就收下不感手烫。拿了人家的钱,人家请你打个电话,出面办个事情,也就自然的了。这次找你,下次还可能找你;这次办的事情不多也不大,下次很有可能更多更大。这岂有不犯错误甚至严重错误的?吃了、喝了、拿了,你就必然被他牵着鼻子走,陷入深重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剖析到这里联想起中央关于不许接受有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收受礼品是多么的英明、正确啊!
第二,忘了本,丢掉了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同志早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谆谆告诫全党,革命胜利后,全国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仍然需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继续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的优良作风。提醒党内一些同志在硝烟弥漫的战场不曾被敌人的枪炮子弹打倒,解放后,可能要被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所击中。江总书记也多次教育全党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务必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要特别警惕灯红酒绿对干部的腐蚀和影响。我没有按照这些教导去做,忘了本,丢掉了好传统,忘乎所以,在资产阶级糖衣炮弹面前打了败仗。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其担任副省长前后五年多的时间内,八十七次收受贿赂价值达五百多万元人民币,另有一百六十多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今年三月八日,胡长清因受贿、行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南昌市郊被执行死刑,成为自五十年代初天津两名高官因贪污被判死罪后,数十年来中国第一个被处极刑的省级高级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