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4 21:15
自主办学,是指学校根据法律和社会需要,独立地举办学校、进行决策和开展各项工作,特别是独立决定办学目标、人员聘任、资金使用和课程设置的行为。
自主办学 这里是一种理想状态,完全不受政府控制的办学,尤其对于公立学校是不存在的。
自主办学的实践起源于古代私人开办的民间学校,思想上和组织上不受政府控制地自主办学的观念,起自于近代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资产阶级教育家。如19世纪初,普鲁士大教育家洪堡就提出自由是“教育的第一个和不可缺少的条件”,反对国家干预教育。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家、教育家蔡元培先生在1927年也曾提出过大学独立案,但遭到国民党政府的封杀。一般来说,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传统上将自主办学的权利在法律范围内授予大学,而公立中小学不在此例。
自70年代末期,世界范围内出现由政府出面协调,给中小学以一定的办学自主权的潮流。这一行动在西方国家被称作“校本管理”,即以学校为基础的自主管理。首先在澳大利亚开始出现“校本管理”,到1984年他们已经将政府管辖的学校完全转变为“自管学校”,让学校进行独立的管理。这种学校管理体制实质是指完全由学校自己进行独立的管理,这里包括资金上运用的自主,教师聘任上的自主,课程设置上的自主,学生教育上的自主等。
1.对教育自身发展的批判。
发达国家研究了60年代后教育发展中的矛盾和坎坷,特别涉及到一些改革成果的研究,专家研究认为,如果改革不能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改革就是失败的,必须要给学校一定的自主权。
2.政治的原因。
70年代中期,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开始出政策出资源进行宏观调控,具体办学校的事情由学校由社会去办,他们对学校对社会进行管理,政府“治道变革”的理念就渗透到教育界,运用到学校中去,就形成了“校本培训”的理念。
1.学校办学自主权,可以使学校办出特色。
所谓特色,就是创新,就是社会需求与学校特点的结合,学校结合自己的特点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这就是特色。就是学校根据自己的特点去主动适应环境,寻求最优的存在状态。学校必须研究现实,研究自身的特点,把自己的特点和现实结合起来。不同地区间的现实、生源和教育资源的状况不同,社会的需求也不同,学校要研究自身的要求,打出自己的优势。
2.政府的弱项:
政府的弱项大致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政府在办学资源的提取、分配、供给方面不足,要由学校从社会中吸取。
国家提出要求但不能保证实施,必须有某种政策使学校能从社会上吸取某些资源,如资金、人力、信息等,没有这样的自主权,学校的存在、发展和完成它的使命都达不到。
②国家在适应社会需要、进行改革创新方面能力有限。
现在很多变革是学校根据社会的要求和需要首先做起来的,然后才有政策出台,最后推动工作的开展。出现原因有:首先,学校在实施局部变革时条件较为有利,它最了解实际,而政府对一些问题不太敏感,因为它所面临的问题太多,所以当一个问题还不是十分明显时它很难做出反应。其次,政府的政策是面向全体的,当政策不成熟的时候不能出台,只能由少数学校进行试点,只有有了经验和规范性的东西后,一些政策才能出台,在前期过程中学校要为政府的改革政策提供经验。
③从教育行政部门运行的机制看,不给学校以一定的办学自主权,就可能走向“无事忙”的低效集权。
政府是在不断膨胀的,这是一种客观现实,政府的职能有时出于种种原因也在扩大,管得的事情越来越多,对学校的约束也越来越大,只有通过下放自主权,促进政府自身的改革,完善政府的评价标准,从而使学校和政府之间明确各自的职责,有一个合理的分工。
学校的自主权是在国情、区情和校情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对政、校权力关系所进行的配置。
(1)进行自主的教育和教学改革。这个层次的自主权比较容易获得,因为改进教育教学质量是包括学校在内的所有群体的共同利益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也希望在此领域内学校有所创新。
(2)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创新自主权。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内部机构和职位设置等项知道改革的独立决策权。这些制度虽在学校内部运作,但它们与行政部门所敏感的政策紧密相关,而且多与政府部门的资源供给有关,所以在这些方面行使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难度较大,需要从外部创造更为宽松的宏观环境。
(3)有条件地部分变更公立学校办学主体,实施以赋予学校承办权为中心的全方位自主办学。这种自主办学形式涉及除学校财产权和教育大政方针以外的诸多办学政策,更多的赋予学校以独立的法人的性质,成为介于公立学校和私立民办学校之间的一种办学类型,被称为“国有民办”或“公办民助”学校,这种自主办学形式更具有深刻性。
当然,办学体制的转变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如“国有民办”学校的高收费政策有可能引发其他学校的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危害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国有资产的保值和预防流失问题将日显突出;在中国目前升学——就业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国有民办”学校发展到一定数量时,它们为争夺生源而采取的行动有可能对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推波助澜。对于这些问题,要求推行新的体制不能操之过急,必须经过试验,在小范围内摸索出经验,经过较为慎重的论证,制定出规范。必须明确,基础教育的办学主体是政府,“国有民办”办学体制仍然居辅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