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更新时间:2023-06-29 17:37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非应税消费品,或者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这种自产自用情况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算征收。

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于移动使用时纳税。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或复合计税(从价部分)的,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

(1)甲类卷烟 10% (2)乙类卷烟 5% (3)雪茄烟 5% (4)烟丝 5% (5)粮食白酒 10% (6)薯类白酒 5% (7)其他酒 5% (8)酒精 5% (9)化妆品 5% (10)护肤护发品 5% (11)鞭炮、焰火 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13)汽车轮胎 5% (14)摩托车 6%

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档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检查方法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检查方法: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中,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检查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时,应注意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况,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有无自产自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未纳税或只按成本价申报纳税的现象。此外,还应注意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时,是否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检查方法是:检查“产成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及对应关系,如果对应账户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而未同时作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账户的账务处理,说明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时未缴消费税,即使贷方有“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也要注意其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对于有未缴或少缴消费税的情况,应要求按税法规定及时补缴消费税,对于按从价征收方法征收的,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补缴消费税;对于按从量征收方法征收的,应按自用数量及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补缴消费税;卷烟和白酒产品,既要按从价计税方法,也要按从量计税方法计算补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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