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型公众人物

更新时间:2022-08-22 15:48

自愿型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被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经典案例

2007年3月26日,甘肃女子杨丽娟的父亲为圆女儿的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同年4月12日,南方周末第10版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

2008年3月10日,杨丽娟和母亲一起状告南方周末,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杨父、杨母及杨丽娟的名誉权,3起案件共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南方周末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一审败诉后,杨丽娟母女上诉。

疯狂粉丝杨丽娟诉广州南方某报名誉侵权纠纷案,2009年9月21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杨丽娟被认定为“自愿型公众人物”,终审败诉。据悉,这是新闻侵权案件中首次采用“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揭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应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础,为媒体采访报道特殊人物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司法标准。

认为报道侵权告报社

2007年3月26日,甘肃女子杨丽娟的父亲为圆女儿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同年4月12日,广州南方某报第10版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

2008年3月10日,杨丽娟和母亲一起状告南方某报,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杨父、杨母以及杨丽娟的名誉权,三起案件共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南方某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一审败诉后,杨丽娟母女上诉。

定性“自愿型公众人物”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认为,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

对于轻微损害应容忍

法院认为,南方某报作为新闻媒体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涉讼文章即使披露了杨丽娟一家的个人隐私,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杨丽娟也应当予以容忍。

律师说法新概念或成案例标本

作为南方某报的代理人,彭春文律师认为:二审判决比一审判决更详细阐述了媒体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明确认定了杨丽娟一家三口是“自愿型公众人物”的身份,揭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应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础。据了解,这是新闻侵权案件中首次采用“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广州市中院的上述判词足以成为今后相关案例的标本。当然,新型的案件总是有争议的,本案的司法意义和新闻价值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南方周末报社发表涉讼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的了解和客观认识,自然涉及杨丽娟及其父母的社会背景、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相关隐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剧性和反常态的关联要素。涉讼文章从表面看确是涉及了杨丽娟一家人的个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南方周末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还认为,涉讼文章是该报记者根据对杨丽娟及其母亲等知情人士进行采访后获得的新闻素材综合整理后撰写的,相关内容已删除了可能对杨丽娟的父亲杨勤冀造成严重影响的敏感素材,也没有过度渲染杨勤冀的个人隐私,故南方周末报社已尽了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侵害杨勤冀隐私的主观过错。

涉讼文章没有使用污辱性言词刻意丑化、贬损杨勤冀,亦未掺杂对杨勤冀人品、道德等的负面评述,故南方周末报社客观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杨勤冀名誉的违法事实。

法律分析

从本案引起诸多媒体关注的关注效应上,人们看到法院对于此案的用心良苦和慎重处理,也看到由此案延伸出的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法律给予其低于一般人的保护,这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关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学界认为,公众人物的权利范畴要低于一般人的权利范畴,即社会对此类人的关注要高于一般人,也因为他们从社会的关注中获得无形的价值利益,那么他们在付出个人隐私权的范畴方面相比于普通人也要多些。处理关涉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民众知情权的冲突上,也应坚持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这样才能在构筑普通人权利保护及公众知情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披露的冲突上到达利益的平衡。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从事的活动一般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关,可以说,公众人物所代表的利益不仅仅是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和公众的,作为民众的知情权而言,公众有权知晓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情况。在本案中,杨丽娟因为追星导致父亲跳河自杀的新闻足以使其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并且在杨丽娟追星的过程中,其主动联系媒体,接受媒体采访,为其顺利见到某明星创造条件和机遇,这也足以说明,在成为公众人物的内心愿望上,杨丽娟期望自己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或是,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而最后,杨丽娟也最终成为了公众人物。因此其个人权利受限的范畴理应适用于公众人物,不应等同于普通人。

利益适度平衡原则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关涉公众人物的个人情况时,应该坚持利益平衡,在追求公众知情权时不能以牺牲个人的人格尊严为代价,不能侵犯被报道者的个人尊严,人格尊严是人所天生享有的,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公众知情权的范畴,与公众人物所关涉事件本身相关,例如杨丽娟追求事件,导致其父亲跳河自杀,足以引起社会和舆论的关注,并且追星事件引发的思考绝不仅仅限于此。因为追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的紊乱,并且父亲因此跳河,我们的社会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要不,类似事件的爆发足以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杨丽娟的疯狂追星行为导致父亲跳河这本身就是社会畸形发展的缩影,媒体对此事件的关注亦是期望引起相关各方的重视和思考,我们如何引导青少年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积极的人生态度。盲目追星导致的人生悲剧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愿看到的。杨的疯狂追星行为导致其成为了公众人物,在成为公众人物的同时,她所受到的媒体关注也强于普通人,不管她愿意不愿,赞同不赞同,媒体所给予其的关注不会因其不愿意而停止,而大众从中吸取的不仅仅是一个家庭因为追星所酿成的两代人的痛楚,更应从中看到一个疯狂的追星行为所导致的家庭悲剧。

事件思考

事件已经过去,思考却远未停止,从疯狂追星到父亲因此跳海,从媒体关注到起诉媒体,再到败诉后的可能申诉,公众看到了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公民社会逐步构建过程中,个人所导演的这出独具一格戏剧的悲情色彩,因为生命的陨落让人难以自制,正常生活的反常化难以让人认同和认可,并且我们的社会还可能再会或是正在上演这出类似的戏剧。只是,主角的缺失并不会因此导致此出戏的不被重演,明天还会再出一个追星人,并可能导致其家人生活的紊乱。当媒体关注类似事件时,人们从中更应获得认知的提升——可以不造就一个公众人物,但绝不能以人的生命为代价,法院可以不创造一个司法新词,但绝不能以人的基本权利作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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