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

更新时间:2023-12-06 09:33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是在强制性信息披露之外的,超出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主动、及时披露的信息。

影响因素

1.公司特征

大多数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集中在公司层面,更多地从公司特征角度来研究。公司特征主要包括公司规模、财务杠杆、公司业绩、公司所在地、行业类型、股票发行种类等。乔旭东(2003)以深沪两地上市公司2001年度报告全文为研究对象,选择10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单位,研究结论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规模无关;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的盈利能力正相关;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有关。通过对统计数据的综合分析,可以发现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自愿披露项目数量偏少;自愿披露项目信息含量偏低;自愿披露方式较为单一。崔学刚(2004)以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作为公司透明度的替代变量,等间隔地选取了1997、1999和2001年作为研究样本,分析表明公司透明度与无形资产比例、行业类型、公司规模等控制变量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张宗新、张晓荣、廖士光(2005)为验证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有效性程度,构建了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并对1998~2003年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有效性进行实证研究。检验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的VDI逐年提高;规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指标对VDI的解释效果并不显著;具有外资股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明显较强。范小雯(2006)以深市2004年样本公司数据为基础,考察公司规模、财务杠杆、经理层持股、公司盈利、外资股、审计费用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缺乏充分的内在动机和完善的外在激励机制,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尚待进一步地系统性规范。巫升柱(2007)以中国证券市场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2004年度报告为研究对象,通过对1185家样本公司的统计分析发现,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意愿淡漠,自愿披露的总体水平偏低。影响中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披露程度的因素主要有:自愿信息披露程度与资产规模、上市状况、财务杠杆显著正相关;中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披露程度与盈利能力不存在显著性关系。

2.公司治理

何卫东(2003)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2年5月份进行的上市公司治理状况问卷调查结果,占样本总数86%的公司主导产品商标的知名度限定在“国内名牌”,采用分组T检验显示,与其他公司相比,重视社会责任、公司形象和信誉价值的样本公司业绩优,信息披露充分,公司治理效果较好。崔学刚(2004)以我国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以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作为公司透明度的替代变量,等间隔地选取了1997、1999和2001年作为研究样本分析了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透明度的影响。发现公司治理变量中的两职合一对公司透明度产生负面影响,而独立董事、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A股流通股比例、前十大股东中具有机构投资者、B股比例等公司治理变量能够提高公司透明度;在存在两职合一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对提高公司透明度的作用会受到限制。李豫湘、付秀明、彭聪、李黎明(2004)基于117个中国上市公司2002年年报样本,考察了股权结构与董事会结构对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影响,结果显示,自愿信息披露指数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U型关系,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董事长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无显著相关性;规模大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实施自愿信息披露。钟伟强、张天西(2006)以2004年度作为数据窗口,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样本的年报全文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横截面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偏低;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对自愿披露水平的影响不显著;国家持股比例与自愿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自愿披露水平呈二次曲线关系;独立董事的存在,并未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产生显著正面影响;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能显著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两职兼任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造成显著不利影响。汤亚莉、陈自力、刘星、李文红(2006)以中国的资本市场为背景,运用事件分析法,以沪、深两市全部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2001和2002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了环境信息的60家上市公司进行研究,研究上市公司规模、公司绩效和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上市公司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好的上市公司为减少外部对企业的误解、改善企业的公共关系会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马忠、吴翔宇(2007)通过构建简单的理论模型研究了金字塔所有权结构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并以2002~2004年我国家族控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终极控制人为了获取私人利益而倾向于抑制对外披露私人信息,即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度越大、终极控制权比例越高,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越低,而董事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终极控制人行为的积极作用。

3.其他方面

肖华芳、袁建国(2007)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2年559家上市公司的年报为研究对象,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成长性负相关;医药、生物制药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行业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相对较高;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没有显著影响。赵敏(2007)认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具有管理公司内部信息的能力,这种管理能力不仅体现在对数据信息的操纵上,还体现在对语言信息的控制上———印象管理。作者在定义了自愿性信息披露中印象管理行为具体含义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产生该种行为的经济动因以及常用手段,并针对该行为提出了若干控制对策。

不同见解

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同见解

Meek、Robert和Gray(1995)的研究中,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分为战略性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战略性信息包括公司特征、公司战略、研发、公司未来发展信息;非财务信息包括与董事会有关的信息、与员工有关的信息、社会责任和附加值信息;财务信息包括外币信息、股价信息及其他财务信息。FASB(2001)发表了一份题为《改进企业报告:增进企业自愿披露的透视》的研究报告,该报告选取了汽车、化工、计算机、食品、石油、制药、区域性银行及纺织等8个行业的多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总结了这些公司自愿披露的内容主要涉及经营数据、经理层对经营数据的分析、前瞻性信息、有关经理层和股东的信息、公司背景、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源。西方学者(钱淑芬,2007)对各国(各地区)公司自愿性披露的内容进行归类后发现,自愿性披露信息大体包括背景信息和经营数据、公司面临的机会和风险及相应措施、预测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环境保护信息、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和研发活动等方面。

我国学者李明辉(2001)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以考虑自愿披露的信息有:(1)由于会计准则的相对滞后,尚缺少完善的披露规则或披露要求较低但又对用户有用的信息,如较为详细的分部报告、公允价值信息等。(2)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人力资源、自创商誉等目前由于计量和披露的复杂性,尚不具备强制披露条件的信息。(3)企业的经营性非财务信息,如经营战略与计划、预测性信息等。(4)季度报告除了部分PT公司外,一般上市公司也可考虑提供季度报告。王跃堂(2004)拓展了自愿报告的领域:一个是标准非财务计量,它与标准的财务计量相联系。二是计算机系统质量,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和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共同设计了一种新的认证服务来鉴证公司的计算机系统设计和操作是否遵循了某些原则。最后,AICPA和CICA设计了一种适时财务报告机制,用于持续保证财务数字来自于标准会计系统,并且企业外部人员随时可以获得。刘媛媛(2005)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可以考虑自愿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战略规划信息、盈利预测信息、公司治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人力资本等由于计量和披露的复杂性,尚不具备强制披露条件的信息。这些信息是除了财务报告之外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领域,对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全貌极为重要。因此,自愿披露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对于投资者正确的投资决策直接相关。卓文燕、方璇(2005)认为,上市公司可以考虑自愿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预测性信息,包括公司未来可能达到的利润水平、现金流量、投资额的预测;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环境保护信息;背景信息和经营数据;公司面临的机会、风险及相应措施;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和研发活动;主要产品分析;分部报告、公允价值等。

但目前自愿会计信息内容的披露状况不是很理想。李心丹、肖斌卿、王树华、刘玉灿(2006)向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在中国A股上市的公司发放问卷,最后确定样本为563份。通过对样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状况分析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所提高,但自愿性信息披露还相当薄弱。

益处

1.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

普华永道的“不透明指数”调查报告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透明度与其资本成本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透明度越高,其资本成本越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增加了企业的透明度,减少了其未来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企业以投资风险相对较低的优势吸引更多资本的流人,从而使企业在资本稀缺的市场中占据竞争优势。同时,当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帮助了投资者理解和评价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经济风险时,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也会相应降低,进而也降低了企业的资本成本。

2.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企业的杜会形象和市场信誉。

企业进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往往是其优良业绩或美好前景的展示,这会在社会公众中树立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并获得交易相关者对企业的信心和偏好,从而提高企业的商誉,这对企业来说是一项无形资产的增加。在美国,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还包含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信息,这部分信息无疑也是提高企业社会形象的因素。此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进行自愿性披露的企业较不进行自愿性披露的企业有一种“先动者优势”,它使那些率先进行自愿性披露的企业掌握竞争的主动权和引导权,进而可以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同时也占据了人们“先人为主”的印象领域。

3.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较为灵活,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理解与使用。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可以采用临时报告、新闻发布会、网上公告等多种形式,且信息表述形式也不拘泥于强制性披露的表格形式。这样一来,不但可以使信息使用者更灵活、有效地获取、理解信息披露的内涵,也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效率。

4.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由于某些经营性数据、企业现行价值、盈利预测信息、前瞻性信息.

内部控制报告等等并不在强制性披露的范围内,于是它们成为了一种内幕信息一些投资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而与企业管理者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另外,由于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力,也使内幕交易等现象屡见不鲜。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私下信息转为公开信息,使那些可以帮助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通过正常渠道传递给投资者,既防范了内幕交易的发生,也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

5.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市场竞争和有效市场的形成。

当某些企业率先进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而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时,其他企业一般不会坐以待毙,而会挖掘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披露给公众,形成竞争力量。如此繁衍,就会形成市场有效竞争的状态,加快了经济发展的前进步伐。同时,证券市场也会在年报、中报或重大事项的公布时做出市场价格的反应与调整,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增强市场的敏感性,有利于有效市场的形成。

问题成因

财务报告的内容可以分为强制性信息和自愿性信息。强制性信息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是公认会计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要求而企业自愿披露的信息。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企业的一种自主性行为,内容多样、形式灵活、披露具有不确定性等原因,企业在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存在着诸多问题:

1、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也有失真的可能性。

强制性信息因为在规范的制度上存在缺陷,导致披露的信息失真,而自愿性信息作为强制性信息的补充,同样存在着失真的可能性,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首先,一般来说高质量的企业所传递的会计信息多为利好的信息,而且它们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可信性。而那些业绩一般或较差的企业由于认识到沉默将被视为隐瞒坏消息,并导致投资者对企业前景的怀疑,因而也将自愿披露某些信息。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容易导致报喜不报忧的局面;企业只披露有利的信息,而隐瞒不利的信息,这样一来外部信息使用者很可能只看见“好”信息,而不能发现或者注意不到“坏”信息的存在。然而,“坏”信息可能会削弱甚至扭曲信息使用者的使用效果或决策结果。此时,基于该动机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及可信性也就不那么高了。其次,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没有像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那样的准则加以规范,其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多样,既可以披露定量信息又可以披露非定量的信息,既可以通过文字披露,又可以通过图表披露。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管理当局可以利用这种非规范性来夸张或粉饰报表,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就由此产生了。再次,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内容大多带有预测性质,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容易引起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性要大过强制性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

2、自愿性信息一旦披露也同样具有相应的经济和法律后果,而且很容易引起诉讼风险的增加。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区别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表现在于,它披露了许多企业现有的计划和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投资者往往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然而这些内容又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那些计划或预计事项并未如期实现,而引起投资失败,那么企业很容易成为被诉讼的对象。

3、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成本效益问题,任何信息披露都将发生成本,但并非任何被披露的信息都将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收益。

而效益也一般是指企业的信誉、良好的顾客关系等方面,难以量化,那意味着企业缺乏评判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尺度。这就需要企业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要慎重考虑。

4、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难度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难度。

从披露的内容上看,每个行业的特点不同,这就使披露的信息内容各异,加大了审计和监管的难度。从披露的形式上看,目前尚没有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程序、内容、披露时间、表述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各个企业可采用的披露形式复杂多变,也会加大审计和监管的难度。另外,审计和监管的难度加大还会提高审计和监管的费用支出。

5、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可能暴露企业的经营计划、投资项目等,从而被竞争对手利用,给企业带来损失。

(1)企业的竞争对手会从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中了解到更多的关于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的信息,竞争对手可以据此制定出相应的发展战略;(2)由于供应商、顾客和雇员等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掌握了更多的信息,企业在与他们进行谈判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就涉及到如何对保密性信息进行披露的问题。

解决对策

1.针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问题。

首先,注意披露的适当性。过多地披露信息,会使信息使用者过滤、鉴别信息的使用成本增大,容易使信息使用者无所适从,难以判断、理解、掌握和接受,甚至还会产生误解。究竟何为适当?①可借鉴审计理论中的重要性原则。所谓重要性是指,当一项会计信息被遗漏或错误表达时,可能使依赖该信息的人所做的判断受到影响或改变,即该信息的重要性足以影响决策。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项目应从详披露,并加以重点说明,对次要项目则从略披露,做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以便于信息使用者的有效使用。其次,企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披露,比如披露虚假的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质量不高,也不能只披露利好信息,而不披露利差信息。

因此应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我国目前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通过《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体现出证券监管部门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态度,即要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的一些重大事件。因此应尽快制定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尽快出台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准则规范。通过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假设、程序、内容、质量标准及表述方式等一系列问题的规定,规范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使之在合理的操作下达到应有的目的与效果。再次,也可以设立特定的信息质量保障机制,从信息的形成过程、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信息的表述方式等方面保证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规范信息咨询机构、投资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操作制度。信息咨询机构、投资代理机构等是介于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以会计信息为载体的盈利组织,它们既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效果,也有利用分析后的会计信息进行不正当交易的可能性。鉴于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可能成为它们利用的主要部分,应该从制度上端正这些组织的执业立场,使之谨慎使用这部分信息,客观、合理地向信息需求者提供专业分析及投资意见。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2、针对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引起诉讼风险的问题,对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一方面企业要把握好计划或预计事项的可实现性,以及披露语言的谨慎表达,同时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①保证自愿性信息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②资料来源真实、可靠;③信息产生程序科学、合理;④信息表述恰当、充分。企业按照这些原则进行处理,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必要审阅,就可以基本保证披露的自愿性信息真实、可信,符合决策有用性的目标.同时,应注意揭示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的性质、不确定性和风险,防止使用者盲目依赖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以减少和避免法律诉讼。同时,信息使用者也不能盲目服从,应在客观地分析、评价基础之上进行使用和决策。

3、针对成本效益问题。

自愿披露的事项中有许多是与信息使用者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对这些信息是选择披露还是不披露,以及选择何种披露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成本效益的比较。从理性经济人假设出发,企业管理当局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具有决策权,因此应充分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在实现良好效应和预期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成本。

4、针对审计难度和监管难度的问题,要建立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机制和监管机制。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种,同样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因为审计是保证会计信息可信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加强证券监管部门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防止企业随意发布虚假信息,传递不实信号。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与监管不同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与监管,除了要审计和监管过去发生或现有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外,还要对企业的现有能力及可支持未来预测的现有基础环境进行评估、确认。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的配合,加强这些机构在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职业能力也是一个必要的环节。

5、针对报暴露商业秘密的问题,企业一方面应披露足够多、足够详细的自愿性信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另一方面又不能因此暴露了企业的商业秘密而给自身或他人带来损失。要做到既充分又适当,内外兼顾,不失偏颇。②企业可以采取两种策略:(1)企业对这类信息只需披露一个大概的情况,而不必太详细;(2)选择合适的披露时机。比如说,企业可以选择在新产品快开发成功的时候披露新产品的有关信息,从而不给竞争对手留有开发同类产品的时间。

设立设想

设立我国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设想

1.鼓励并保护企业进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使之发挥促进市场创新、竞争的功能。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是配合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一种必要补充,它弥补了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不足的缺陷,并可以促进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与市场进一步的发展,因此有关部门应鼓励并保护企业的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只是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一种配合,它不能取代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发展两者相结合的适度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科学的、可行的。

2.尽快出台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准则规范。

通过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假设、程序、内容、质量标准及表述方式等一系列问题的规定,规范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使之在合理的操作下达到应有的目的与效果。此外,也可以设立特定的信息质量保障机制,从信息的形成过程、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信息的表述方式等方面保证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同时,应注意揭示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的性质、不确定性和风险,防止使用者盲目依赖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以减少和避免法律诉讼。

3.建立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机制和监管机制。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种,同样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因为审计是保证会计信息可信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加强证券监管部门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防止企业随意发布虚假信息,传递不实信号。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与监管不同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与监管,除了要审计和监管过去发生或现有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外,还要对企业的现有能力及可支持未来预测的现有基础环境进行评估、确认。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资产评估事务昕等机构的配合,加强这些机构在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职业能力也是一个必要的环节:

4.规范信息咨询机构、投资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操作制度。

信息咨询机构、投资代理机构等是介于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以会计信息为载体的盈利组织,它们既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效果,也有利用分析后的会计信息进行不正当交易的可能性。鉴于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可能成为它们利用的主要部分,应该从制度上端正这些组织的执业立场,使之谨慎使用这部分信息,客观、合理地向信息需求者提供专业分析及投资意见,减少由于这些机构的失误行为或不正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诉讼。

5.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强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研究现阶段。

我国证券市场并不发达,市场有效性也很弱,发展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难度较大。但是,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成为促进经济创新、增强市场敏感性的一股动力。正规、有效地利用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并结合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发展适度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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