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5 15:12
由摩尔首度使用的“自然主义谬误” (the naturalistic fallacy)一词,已经频繁而不无误导性地与关于“是-应该”关系的休谟问题联系起来,进而与事实和价值二分的教条联系起来;实际上,人们通常就是通过事实和价值二分的教条来理解“自然主义谬误”的。
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黑尔(Richard Mervyn Hare),作为一个坚定的反自然主义者,将伦理学中的自然主义倾向定义为:“某人宣称他依赖于某一定义,其大意是V(一个价值词)与C(一个描述性谓语的连词)表示相同的意思;便可以从一组纯事实性或描述性的的前提中,推演出一种道德判断或其他价值判断。”黑尔认为,自然主义的谬误在于它试图从事实陈述中推导出价值判断,而忽略了价值判断的伦理意义。对自然主义的批判,主要源自著名的“休谟法则”(Hume’s Law),即我们不可能从“实然”(is)中推出“应然”(ought)。
黑尔认为,价值判断决无可能从事实判断从中推导出来,因为价值判断只能通过祈使句表达,而祈使句的逻辑规则是“从一组不包含至少一个祈使句的前提中,不能正确地推导出祈使句的结论”;因此,“从一系列关于‘客体特征’的陈述句中,无法推导出关于应该做什么的祈使句,因而也不能从这种陈述句中推导出道德判断”。
不过,当代著名的语言哲学家塞尔(John R.Searle)对此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反例 。塞尔通过下面5个句子的逻辑关系,试图说明如何从“实然”中推出“应然”:
1.琼斯说,“史密斯,我在此答应给你5元钱。”
2. 琼斯承诺付给史密斯5元钱。
3. 琼斯将自己置于付给史密斯5元钱的义务之下。
4. 琼斯有付给史密斯5元钱的义务。
5. 琼斯应该付给史密斯5元钱。
塞尔指出,尽管句1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性陈述”或“描述性陈述”,但通过一系列的逻辑推演,到了句5,已是一个完全的“价值性陈述”或“评价性陈述”了。由此塞尔认为,我们完全可以从“实然”中推出“应然”。
分析哲学家赖特(Georg Henrik von Wright)指出,塞尔的推导其实可以简化为如下三个句子:
1. A承诺做P。
2. 由于承诺做P,A将自己置于做P的义务之下。
3. A应该做P。
赖特认为,这两组推理的前提都是陈述句,但结论却是祈使句,因而推翻了黑尔“从纯粹的陈述句不能推出祈使句”的逻辑规则;但是,这两组推理却不能推翻黑尔“从纯粹的事实判断不能推出价值判断”的结论。因为“价值判断”并非如黑尔所说,只能通过祈使句表达;事实上,价值判断也可以通过陈述句表达。以上述两组推理为例,第一组的句1和句2以及第二组的句1都是陈述句,反映的都是琼斯许诺付给史密斯5元钱的事实,因而都是事实判断;但第一组的句3和句4以及第二组的句2虽然也是陈述句,反映的却是琼斯负有付给史密斯5元钱的义务,因而是连带义务的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所以,赖特认为,“塞尔并没有表明他可以从‘是’推出‘应该’,而至多只是表明了他可以从一个‘是’和一个‘应该’的结合中推出一个‘应该’”。
赖特对黑尔的批评也许是中肯的。但,正是这个“中肯的批评”,却使我们看到了连接“是”和“应该”,从而也就是连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键。毫无疑问,“承诺”是一个事实,而“义务”却带有一定的“规范性”和“价值性”;但无论“承诺”作为一个事件,还是作为一个词汇所包含的语义,其本身已经内置了与之关联的“义务”,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最早认识到这一点的,恰恰是休谟本人。休谟在《人性论》第三卷第二章第五节“论承诺的约束力”中指出:“当一个人说,他承诺任何事情时,他实际上就表示了他完成那件事情的决心;与此同时,他又通过使用这种语言形式,把自己置于这样一种境地——如果他失约的话,就会使自己受到不再被别人信任的处罚。” 这就告诉我们,“承诺”作为一个“事实”,从一开始就和“义务”交织在一起;离开了应该承担的“义务”,“承诺”本身就失去了任何意义;离开“承诺”与“义务”之间的这种内在关联,我们既不能理解“承诺”,更无法说明“义务”。正因为如此,塞尔才可能通过对琼斯作出承诺这一“事实描述”,演绎出琼斯应该履行相关义务的“价值判断”。
因此,如果我们把赖特的逻辑贯穿到底,当句1描述“A承诺做P”这一事实时,就已经构成了一个价值判断;因为,我们无法把“承诺”与“义务”分拆成两个不同的东西。但是,“承诺”的发生,却具有被我们称为事实规定性的所有要素——时间、地点和人物;因此,我们又无法否认“承诺”本身是一个事实或事实判断。于是,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承诺”来说,“是”和“应该”始终是同一的;在事实层面肯定了前者,也就意味着在价值层面规定了后者;因此,“价值判断”完全可以从“事实判断”中推出。
事实上,在休谟的道德哲学中,人类的道德行为,在某种意义上都具有与“承诺”相同的性质。因为,“日常经验告诉我们,人们往往受他们的义务的支配,并且在想到非义时,就受其阻止而不去作某些行为,而想到义务时,就受其推动而去作某些行为。” 在休谟看来,人类的“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产生于我们审视自己或审视他人的行为时所感受到的某种“赞成”或“不赞成”的感觉和情绪:“当你断言任何行为或品格是恶的时候,你的意思只是说,由于你的天性的结构,你在思维那种行为或品格的时候就发生了一种责备的感觉或情绪。……而这些情绪如果是赞成德、而不赞成恶的,那么在指导我们的行为和行动方面来说,就不再需要其他条件了。”因此,所谓“应该”和“不应该”,无非就是人们将这种“赞成”和“不赞成”的感觉和情绪上升为“不再需要其他条件”的、“指导我们的行为和行动”的“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休谟把这种引发“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的感觉和情绪称为人类的“道德感”(moral sense)或“道德情感”(sentiment of moral/sentiment of morality),并认为它们是一种“原始的事实或实在”。由此看来,休谟的整个道德哲学,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休谟在试图回答他自己提出的问题:我们如何才能从“实然”过渡到“应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