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律

更新时间:2023-05-11 17:13

伦理学法学术语。在基督教神学中,指上帝在创造时便设立在世界之中并安放在人心之内的普遍的道德律法,人人都能通过理性接受这样的道德秩序。不能与自然规律(Law of Nature)相混淆。自然规律指自然界的运动和发展的规律,主要是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而自然律指普遍的道德的秩序和准则,主要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保罗在《罗马书》第2章比较犹太人外邦人的时候提出:“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这是《圣经》中关于道德的“自然律”的观念。里昂主教伊里奈乌首次明确提出“自然律”这一概念。他在《反异端论》一书中区分了两种律法:礼仪律和自然律。礼仪律是为了训练人顺从神,而自然律是上帝对人的普遍要求。礼仪律只属于犹太人,但自然律约束所有的人,包括基督徒。礼仪律是过程,自然律是善的结果。在伊里奈乌看来,自然律的内容也就是“十诫”所表达的内容。故后世许多基督徒即将“十诫”称为“律法”或“自然律”。其观念特别受到罗马天主教的重视,它被认为是教会表达适用于整个人类的有关社会经济、法律、道德和政治问题的观点所依据的神学和哲学的基础。罗马天主教会发表的一系列有关社会思想的文告,如教宗保罗六世发布的《人类生命通谕》,表现出运用自然律理论研究现代社会问题的思路。基督教新教正统派神学家,如巴特则认为,道德问题上的真理离开由上帝的意志发动的启示便不能被人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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