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5 08:07
《自然法权基础》是2004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费希特。
这本德国古典著作作为世界学术名著,曾经以各种文字出版了好多次。就我个人所知,德文版共有六个:原版,上册,耶拿与莱比锡1796年;下册,耶拿与莱比锡1797年。第二版,入伊·赫·费希特编《费希特全集》第Ⅲ卷,柏林1845年。第三版,莱比锡1908年。第四版,莱比锡1922年,入迈纳“哲学丛书”,第128卷。第五版,汉堡1960年,入迈纳“哲学丛书”,第256卷。第六版,入巴伐利亚科学院版《费希特全集》第Ⅰ辑,上册入第3卷,斯图加特1966年;下册入第4卷,斯图加特1970年。迻译为其他文字的版本有:1.英文版,A.E.Kroeger译,第一版,费拉德尔菲亚1869年;第二版,伦敦1889年;第三版,纽约1970年。M.Bauer译,坎布里奇与纽约2000年。2.法文版,A.Renaut译,巴黎1984年。3.意大利文版,L.Fonnesu译,罗马1994年。4.日文版,入《费希特全集》日文版第6卷,入间1997年。
这本书的全名是《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意思是说,这是一项应用知识学原理对人类社会的法治领域所作的研究,而费希特的知识学既是一种新的形而上学,也是一种新的逻辑学,因此,要从形而上学的基础出发读懂这本书,肯定会有一定的困难。我经常听到一些友人说,这本书的后半部分好懂,前半部分难懂,原因恐怕就在这里。但是,正像我们研读老子《道德经》时不能只看相对易懂的“德经”,而略去难懂的“道经”一样,我们在研读一本法权哲学古典著作时也不能只看讲法权的部分,而忽略讲哲学的部分。为了克服这个难题,我们不妨在读此书以前,先读费希特耶拿时期的通俗知识学著作,例如《论知识学概念》和《知识学新说》,使自己能够在形而上学领域里获得必要的预备知识,这或许会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这部古典哲学论著。在我们中国的法学史和哲学史教科书里,总是大谈康德和黑格尔,而看不到费希特在法权哲学中作出的贡献。现在,《自然法权基础》中译本,将有助于纠正这类纰漏。
导论
Ⅰ.一门实在的哲学科学应当如何与单纯的形式哲学相
区分
Ⅱ.作为一门实在的哲学科学的自然法权学说尤其应当
研究什么?
Ⅲ.关于目前的法权理论与康德的法权理论的关系
第一编 法权概念的演绎
§1.第一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认为自身有
种自由的效用性,就不能设定自身
证明
附论
§2.系理:理性存在者这样设定其发挥自由效用性的能力
就设定并规定了一个在自身之外的感性世界
附论
§3.第二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认为其他有限理性
存在者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因而也不假定在自身
之外有其他理性存在者,就不能认为自身在感性世
界中有自由的效用性
证明
附论
§4.第三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把自身设定为能与
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处于一种确定的、人们称之为
法权关系的关系中,就不能假定在自身之外还有其
他有限理性存在者
证明
附论
本编附论
……
第二编 法权概念适用性的演绎
第三编 法权概念的系统运用;或法权学说
家庭法概论(自然法权第一附录)
国际法和世界公民法概论(自然法权第二附录)
译者注释
校者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