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女性主义

更新时间:2024-04-23 21:22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liberal feminism),又译“自由女性主义”。从18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女性运动的主导倾向是跟随着自由主义传统的,它关注女性的个人权利和政治、宗教自由,女性的选择权与自我决定权。法国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美国革命的“人人生而平等”口号是女性运动的主导思潮,天赋人权(主要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也是女性运动的主要诉求。

主要内容

概括地说,“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基本观点是:理性、公正、机会均等和选择的自由。

首先,“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早期的代表思想是提倡理性,向传统的权威质疑,其背景是法国大革命和西欧的“启蒙运动”。“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思想脉络发源于十六、十七世纪的“社会契约理论”。这一理论依据人们具有同等的理性潜能这一假设,主张“人人生而平等”。在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中,“平等”主要被解释为机会均等。早期的“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代表人物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泰勒和穆勒都属于这一思想脉络。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启蒙理性”。从自然状态开始,霍布斯视生命是“危险的、丑恶的、不道德的、兽性的、无人性的和短暂的”,因此人需要理性。洛克比霍布斯的观点乐观一些,他认为,如果人是理性的,那么他们就应当是“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理性的作用是最重要的,应当由国家来保卫人的自由,因此他要求以法治国。“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思维是在这一思路的延长线上的,它反对改变社会的极端态度,认为制度需要“修正”而不是推翻。因此,它的斗争形式注重向政府游说,注重对决策者施加影响。

其次,“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十分看重公正和机会均等,认为女性的地位受到“习俗法”的局限,限制了女性对社会的参与。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在于个人和群体缺乏公平竞争机会与受教育的机会,解决途径是通过教育和经济制度的改善,争取到平等机会。在“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看来,所谓“机会均等”是指,人生而有不同资质、资源,只有极大的不平等发生时,才可人为干涉。它反对对女性的照顾性政策,认为此类政策虽然短期看可以使女性获益,但是长久看对女性不利。“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目标是要建立“能人统治”的社会,以人的能力素质来建构社会,争取与男性的“同等机会”。

因此,“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基本立场可以被表述为一种社会正义的观点:在一个公平的社会里,每一个成员都应该得到发挥自己潜力的机会,男女两性应当拥有同等的竞争机会。换言之,在关于“平等”和“公正”的争论当中,自由主义站在公正一边,主张公平竞争(公正),反对照顾弱者或弱势群体(平等)。她们假定,如果女人得到了与男人同等的竞争机会,她们将会成功。她们不太看重对结构因素所做的系统分析,而认为社会障碍“可以被个人的努力和政府的干预所克服”。“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认为,一旦在现存体制内部争取到男女的平等法律权利,使男女享有平等的机会之后,剩下的事就靠每位女性个人的努力了。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关注的是那些拒绝了女性个人利益和选择的不公正的法律与教育体制,主张纠正这些不公正。他们特别强调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她们认为,女性之所以显得智力低下,是因为她们“没有得到与男性相同的受教育机会”。女性一旦争取到与男性同等的机会,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第三,“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反对关于女性的传统哲学思想,即女性与男性相比在理性上是低劣的。它认为,是教育方面的机会不均等造成了两性之间在理性上的差异。在未来,虽然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异会依然存在,但是性别心理的差异将会因男女之间教育机会的均等而消失。“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反对强调性别的差异,而非常强调男女两性的相似性。例如,它认为,女性在攻击性、抱负、力量和理性等方面拥有同男性相同的能力。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同“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对人性的不同看法上。“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诉诸人的本质和理性;而“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认为,没有什么抽象的人的本质,人的特质都是社会的产物,人的本质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主要影响

美国的“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消除男女不平等的主要战略是:为女性争取受教育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并争取相应的法律改革。她们认为,美国“基本上是遵循对所有人一律给予公平和自由的原则的,只是这种公平和自由还应当进一步扩展到女性身上”。由于妇女解放运动的推动,196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同工同酬法案”;60年代末,又对民权法案作了修改,把“雇佣中禁止性别歧视”的内容列入了法案。

进入70年代后,美国“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代表“全国女性组织”(NOW)掀起了通过“平等权利修正案”的运动。这一修正案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合众国或任何州不得以性别为由,剥夺或限制法律所规定的女性的平等权利”。迄今为止,美国宪法修正案共有26条,所以“平等权利修正案”又被称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

早在1971年和1972年,美国众参两院分别通过了这项修正案。但是根据规定,宪法修正案还必须得到美国50个州中四分之三的州即38个州的批准,才能最终成为宪法的一部分。但是到1978年为止,这项修正案只得到35个州的批准,为此,国会不得不将批准的限期从原来的1979年延长到1982年,但到1982年6月30日为止,支持此修正案的州仍然只有35个,因此这项修正案只得被废弃。尽管如此,美国女性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从未止息。在美国总统竞选期间,两党的候选人都曾对此项修正案发表看法。虽然通过“平等权利修正案”阻力很大,女界还会继续斗争下去。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所关注的焦点问题还有:将性别定义为一个基本问题、精英管理与女性的理性能力、平等教育权、同等经济权、平等公民权和政治权、生育权堕胎社会服务(危机咨询、庇护所、乱伦救助、强奸咨询)等。

代表思想

早期“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和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

沃斯通克拉夫特

沃斯通克拉夫特是早期“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最主要的代表人物。她的代表作是《女权辩护》。在这部名著中,她批判了卢梭的女性观。卢梭的女性观认为“男女两性的特质和能力是不同的,这种生理上的差别决定了两性在社会中扮演不同的角色——男人成为公民,女人成为妻子和母亲”。卢梭曾武断地说,女孩不喜欢学习读书和写字,但却喜欢学习缝纫,所以应当训练男孩有理性的公民意识,同时训练女孩如何取悦男性,为他们生儿育女。

沃斯通克拉夫特激烈地批判了这种性别观念,她的主要观点是:首先,否认女性在理性和理智方面的能力低于男性;其次,提倡男女两性受同等的理性教育;再次,她认为,男女两性的道德水准是相同的,都可以对品德做出自由的理性的选择;最后,她明确提出,两性的价值平等必然会导致两性的权利平等。她认为,理性是公民资格的基础,理性包含着克服或控制爱情与热情的能力。虽然她承认女性的性存在,但却坚决认为,同爱情一样,女性的性欲也必须服从于理性,因此,女性的结婚和生育必须建立在理性的选择之上。

约翰·穆勒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是约翰·穆勒。穆勒在其名著《女性的屈从地位》中全面地阐述了“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观点。在19世纪中叶,穆勒是唯一一位讨论过“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原则的主要政治哲学家。他的名著《女性的屈从地位》在1869年出版时,曾引起许多人的敌意和嘲笑,他的出版商为此蒙受了巨大损失,但是这部著作还是产生了世界性的影响。

他在这部著作中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应当将“启蒙主义”用于女性,这种启蒙主义认为,一种体制唯一的存在理由在于符合理性。女性的屈从地位是早期历史野蛮时代的产物,是一群人强迫另一群人的结果,远非一种自然的秩序,只是因为人们对此早已习以为常,它才被当作了自然的秩序。他当时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是“一个性别从属于另一性别是错误的”。她认为,女性的能力看上去确实低于男性,但这是长期的社会压迫和错误教育的结果,是压抑一方激励另一方的结果。

当代的女性主义者对穆勒的功绩不能忘怀,但对他的一些观点也并非全盘接受。比如他有一个相当本质主义的观点,认为女人的思维模式更倾向于直觉,更现实,而男人的思维模式则更宽阔宏大。尽管他说女人的直觉现实的思维模式对男性会有助益,他这种概括本身还是受到了抨击。

此外,穆勒虽然主张男女两性在政治、教育和就业上的平等,当仍坚持认为男女在社会上应有不同的角色,这种社会角色的区分与公私两大领域划分的观点十分接近。批评穆勒的人一方面认为他没有遵循自由主义原则,在所有的问题上得到符合这一原则的逻辑结论;另一方面,他们认为自由主义原则本身也有局限性。

伊丽莎白·斯坦顿

早期“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在美国的代表人物是伊丽莎白·凯迪·斯坦顿(Cady Stanton),她当时提出的主要要求是,将自由共和主义的原则适用于女性。她有意模仿独立宣言的“人生而平等”的句式指出,所有的男人和女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反对在道德上的男女双重标准。但是,她忽视阶级与种族问题,甚至发表过“白种女人比前奴隶更有选举资格”这样的言论。斯坦顿还流露过女性比男性优越的思想,但她的观点基本上还保留在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范畴之内。

波伏娃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在女性运动第二波中的代表是西蒙娜·德·波伏瓦。波伏瓦在《第二性》中指出:男性将他自己定义为“自我”,将女性定义为“他者”。女性不仅与男人不同,而且低于男性。虽然压迫是结构性的(如经济歧视),但是反抗是个人性的。女性无法逃避“女人性”以及在男权社会中女性的地位。

波伏瓦提出了“三步策略”:第一步,一定要工作,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作是受剥削受压迫;第二步,一定要有知识,包括思想,观察和定义;第三步,争取社会的社会主义变革,这一变革将对主体与客体、自我与他者的冲突有所帮助。

贝蒂·弗里丹

1963年,贝蒂·弗里丹在其代表作《女性的神话》中提出那个“无名的问题”,即中产阶级女性在家庭主妇的“幸福”生活中所共同感受到的那个烦恼的问题。她是美国“全国女性组织”的创建人和主要领导人,该组织的主要成员都是中产阶级女性。她们的观点大都属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流派。

多年之后,在《非常女人》一书中,弗里丹又提出“第二阶段”的问题。她提出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在于:女性在走出家庭之后虽然社会地位提高了,有事业可做了,但是她们又面临新的问题:在选择是否要孩子时,在追求事业的成功时,她们感觉到冲突、恐惧和无奈,以及与此有关的具体问题。

弗里丹提出的两阶段论是指:第一阶段,走出家庭;第二阶段,在男女真正平等的基础上重塑我们的制度,以使我们能够生活在对生活和爱的新的肯定之中,能够选择要孩子。

弗里丹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女性运动不愿意着手处理家庭问题。美国早期女性主义者大多是反对婚姻和家庭的单身女性,有的虽然结了婚,却没有要孩子。现代女性主义者的大众化形象,要么是一个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地攻击男人的事业型“女强人”,要么是一个年轻的“解放女士”,反对婚姻,反对生孩子做母亲,反对家庭,反对男女私谊,抨击过去女人取悦男人、吸引男人的所有特性。她们推崇反对男人的亚马逊女战士形象,例如一个题名为“摧毁男人协会”的女性组织公然宣称“所有的已婚女性都是妓女”。她们宣称“除非彻底消除家庭,除非女性抛弃为母之道,不与男人性交,否则女性永远不能得到解放”。让婴儿在试管中孕育,把男人与女人间的所有关系以及男人与国家的军事和经济掠夺间的关系,简单地概括为“强奸”二字。

弗里丹认为,“个人问题就是政治问题”这一口号指的是:不要刮你的腿毛和腋毛,拒不上美容院或用化妆品,不让男人为你付餐馆的帐单或为你开门,不给他做早餐或晚餐,不洗他的袜子。弗里丹是不赞成这样过激的主张的,她明确地说:“反对男人、反对家庭、焚烧胸罩的‘女性解放论者’……可那不是我的意思,根本不是。”

弗里丹批评激进女性主义者在女人反对男人的情绪中犯了一个错误:过于生搬硬套阶级斗争、种族压迫那一套。把早期针对“白鬼”或“老板工贼”的怨恨转向针对男人,用马克思主义的术语发起一场新的革命事业,捣毁作为所有压迫的根源的“男权制的核心家庭”。

在选美问题上,弗里丹一开始是反对选美的,现在,在她所宣称已经到来的“第二阶段”,她的观点已经改变。她说,女性运动开始时宣布反对美国小姐选美赛,是因为它象征着一种对女性普遍意义上的蔑视,把她们不当作人看,仿佛她们只不过是三围的尺寸——36-24-36(英寸)。既然女性已经能够觉得自己是个人,并能像人一样进入社会,被当作人来看待和对待,那么她们就可以选择喜欢变得更加美丽。

总之,“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在许多问题上属于稳健派,远不如激进女性主义那么激烈。

思想争议

对“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批评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不承认非性别形式的其它种类的压迫,尤其不承认阶级压迫的存在。因此有人批评沃斯通克拉夫特的女性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争得与资产阶级男性的平等权利,虽然她也批评过等级制度和导致贫困的财产继承制度。此外,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平等理论忽略了黑人、少数民族和其他边缘的无权群体的状况。

第二,“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未能在工作和政治领域争得两性平等,甚至在法律方面的平等也没有完全争得。

第三,“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只是一般自由主义原则的简单扩张,没有对它做什么修正;而“自由主义原则”本身就有问题,对女性主义是不适用的。“自由主义原则”的最根本错误在于它对国家作用的理解是错误的,以为所谓“多元政治”真是所有利益集团都有同等机会接近政治权力的一种机制,其实不然。

第四,“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两性平等要求忽略了性别社会角色的差异,忽略了两性的生理区别。例如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就不能仅仅要求与男性平等,还要考虑到儿童的需要与女性的福利。

第五,“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坚持忽视“性别式”的立法,而这种立法忽视了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对这个性别社会的社会现实视而不见。

第六,“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人性观视个人基本上是理性的、独立的、竞争的和自治的存在,忽视了人类社会的抚育、合作和相互支持的性质。而如果对人性的理解不完整,就不能理解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就不可能有恰当可行的政治策略。

第七,“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仍旧以男性的规范为标准,要求女人变得和男人一样,忽略了女性品质所特有的价值。虽然女人可以通过其他的角色来实现自我,但是不可以忽视生殖与家内需要的重要性。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没有解答公领域与私领域两分的问题。

第八,“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认为女性解放要靠每个人的个人努力,忽略了女性群体所处的不利地位,忽略了集体行动的必要性。

第九,“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向权力的分工挑战,但未向权力的性别概念挑战;客观上维护了既存的权力机制。

第十,“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理性观念仍然是男性观念,所谓“客观性”和“普遍性”只是有限的男性实践的结果。而由于这种理性观念和客观性观念忽略了人类中另一半人的实践,知识就是不完整的。理性的观念绝不是一个性别中立的观念,因为理性的定义就是克服了自然情感和特殊性之后所得到的判断,而自然情感和特殊性一向被定义为女性的特征。按照这一逻辑,所谓理性判断就是克服了女性的偏差之后所得到的判断,这是女性主义绝对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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