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3 17:20
绝罚,即俗称的开除教籍。按1917年教会法典2257条,绝罚是排斥其于信友的共融之外,新法典中已调整为一种治疗性的罚则(medicinal penalty),分为自科罚(latae sententiae)及待科罚(ferendae sententiae)。自科罚为因表现而自动触发的,待科罚则为须被宣判的。其中自科罚中最严重的罪行只有宗座有权赦免。
现行天主教法典中,自科绝罚有:背教者、异端或裂教罪(1364条12项);亵渎圣体(1367条,宗座保留);对教宗施暴(1370条1项,宗座保留);司祭赦免犯第六诫的同犯(1378条1项,宗座保留);无教宗命令祝圣主教(1382条,宗座保留);听告解司铎直接泄漏告解秘密(1388条1项,宗座保留);堕胎已遂者(1398条)。
法典第1331条也规定,受绝罚的人::(1)在弥撒圣祭或其他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2)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3)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这些禁止在自科绝罚产生后便即按法(ipso iure)生效。为此无须任何教会权威介入向他(们)施加这些禁止。犯事者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意识,这足以使他自觉所受的刑罚,因此在天主前须自觉地不举行这些活动,否则,便违反道德律,因而构成亵渎的行为。然而,这些按其神权而进行的活动(施行圣事),即使在上述亵渎的情况下行使,均属有效。
另外据6月11日“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的声明,自科罚指罪行一经成事,其刑罚毋须通过法官的宣判,便即时生效,但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要考虑每个主要参与者个人的固有情况,从而评估他们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有鉴于此,《法典》第1324条1项提出: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法律所规定的自科罚。
自科绝罚是保留给宗座的刑罚。作为惩戒罚,它具有治疗性,旨在激励犯事者悔改:一旦他表示诚心忏悔,便有权利获得绝罚的赦免。此外,由于是保留给宗座的,他只能直接恳求宗座,透过与圣教会的修和,使其绝罚得以赦免。
自科绝罚很多人认为是对“天主仁慈”的极大误解和侮辱。但天主教却在圣经中找到合理的解释:“那在地上束缚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缚。凡在地上释放的,在天上也将得到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