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更新时间:2022-08-05 10:55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简称“自筹资金” 。各级地方财政、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己筹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地方财政自筹资金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自筹资金和地(市) 、县财政自筹资金。可用于基本建设的有:(1) 地方机动财力,包括地方上年财政结余,地方当年财政超收分成和地方当年财政预备费。(2) 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包括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产品税附加等。(3) 城市维护建设税。(4) 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来源主要有:企业生产发展基金、饮食服务企业的利润留成、基本建设收入留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业务收入等。我国规定,自筹资金来源要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不得挪用企业流动资金和其它专用资金,不得向企业摊派或以银行贷款作为自筹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和企业留用的新产品试制基金等,不能用来搞基本建设。各部门、各地区企事业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从1985年起,自筹资金应由建设单位于使用前半年存入建设银行,使用时由建设银行按照基本建设拨款办法供应资金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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