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30 19:25
舟山市卫生监督所是舟山市卫生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责的执行机构。
其主要职责:
(一)依法监督管理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二)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工作。
(三)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五)承担市级重大活动(会议)食品卫生安全保障。
(六)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承担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舟山市卫生监督所是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意见及省、市卫生监督和预防保健体制改革的精神,经舟山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舟编〔2001〕32号文),于2001年12月新组成的、直属于舟山市卫生局、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内设办公室(预防医学门诊部)、许可审核科、监督一科、监督二科、法制稽查科及一个派出机构(普陀山监督站)。
本所的组建旨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公共卫生事业的依法监督管理的力度。依法保护化民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以保障身健康的权力。促进公共卫生、卫生服务、疾病防治等与人体健康有关活动的合理化、合法化,为改善于市公共卫生环境质量,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为我市的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
本所具体承担舟山市卫生局在其辖区内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监督职责,协助市卫生局制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与督导查处工作。负责面向社会的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等具体卫生监督管理任务。承担对下级卫生监督成的业务技术指导,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与贯彻等任务。 面向未来,任重道远。新组建的舟山市卫生监督所愿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生存环境,为实现“人人健康”服务,共创美好的明天。
联系地址:舟山市临城街道翁山路530号
2008年,根据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发的浙江省文明单位的复评结果,继续保留“浙江省省级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