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保险

更新时间:2024-02-23 13:40

航程保险是指以船舶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起讫期限的保险。航程保险的责任期限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

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规定如下:

(1)不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为止。

(2)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超过者,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加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最长期限为90天。

“航程”

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基本上反映了船舶保险条款的全貌,航程保险中的“航程”保证则体现了航程保险的特点。

在船舶航程保险的情况下,如果投保的船舶改变了航程,承保人有权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航程不变”并不意味着要求该船舶严格处于合同指定的某些特定地点。根据惯例,“航程不变”须符合以下四项要求:

(1)船舶必须从保险单规定的地点启航,并且必须驶往保险单指定的目的港;至于该船舶在航程中偶然未处于保单指定的地点则不属于改变航程。

(2)船舶必须在保险单规定的合理期内启航,并且以合理的速度完成航程,如果该船舶不合理地拖延启航时间或延迟返航,承保人有权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

(3)船舶必须依保险单规定的航线航行。如果该船舶脱离航线,那么承保人自该航船脱离航线时起终止赔偿责任;即使该船舶在损失发生前又回复指定航线,也无济于事。但是在符合下列情况时,法律允许订程船舶脱离航线:

①保险单中已经授权;

②发生了船长和船主所无法控制的情况而绕航;

③为履行明示保证默示保证而合理必要地脱离航线;

④为保障船舶或保险标的的安全而采取的合理必要的绕航;

⑤基于海上救生或救助遇难船舶而脱离航线,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抢救财产的情况;

⑥为运送船上人员就医而采取的合理必要的偏航;

⑦船舶遇到投保的海上危险时,其船长或船员为使船主或被保险人免受保险损失而故意脱离航线。

上述绕航船舶在允许绕航的原因停止时,必须回到原订的航线并须以合理的速度完成航程。

(4)在保险单指定订程船舶在几个不同港口卸货的情况下,该船舶必须根据保单规定的先后次序驶往这些港口,否则也将构成改变航程。

合同解除

以一次航程或运程来计算保险期间的为航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程保险,运输工具也有保航程险的。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间不是按日期而是按航程或运程计算,保险责任的起讫一般采用“仓至仓”条款,就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负的保险责任,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开始,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为止。对于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所负的责任,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由于航程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处于运动中的财产,保险期间是一次航程或一次运程,相对于定期保险来说,保险期间较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和使用情况等不易掌握,如果允许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如果投保人在投保货物等将要到达目的地时解除合同,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航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一经开始,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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