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6 10:02
船籍港(port of registry),也称“船舶登记港”、“登记港”。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船籍港的名称应在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内载明,并在船尾明显标出。其特点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船籍港管理是指船舶登记港海事机构对所登记船舶的管辖,对船舶及船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由于船舶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一些船舶很少在船籍港海事管理辖区内活动,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在航时的实际状况很难及时跟踪,使船籍港的管理作用没有充分体现。随着海事管理的不断发展,船籍港管理必将成为水上安全监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船籍港管理刚刚起步,积累了一些具体做法。这些做法主要集中在船籍港信息通报和诚信管理方面。一些较新的规定中规定了船籍港管理信息通报的要求:如《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明确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均有关于船籍港信息通报的要求。
我国船籍港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船籍港管理的内涵不全面。参照国际的船旗国管理要求可知船籍港管理应包括船员管理、海事管理、船舶监督管理、船舶检验管理等各项海事管理业务工作,但我国的船籍港管理主要集中在船舶监督管理中。
(2)没有统一的船籍港管理机制。我国没有船籍港管理的统一做法和具体规定,没有建立完整的工作机制;各海事管理机构协作性不强。
(3)安全诚信船舶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船籍港管理所依据的数据来源不足;覆盖面不大;奖惩力度不够;时效性不强,不能及时反应船舶的情况。
(4)信息通报工作没有有效开展。各信息系统各自分散,导致船籍港获得的信息不全面;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利用信息通报的要求;也没有对信息进行综合管理、综合利用的做法。
(5)缺少船籍港管理的有效手段。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工作平台,各项船籍港管理工作的综合性不够,各业务工作联系不紧密;一些船籍港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系统和机制还没有建立,缺少科学的评估和选船机制。
(1)要明确船籍港管理六大内容中的重点工作并制定具体措施。
(2)要明确船籍港管理有关各方职责,建立协调合作机制。一是明确船籍港管理有关各方职责分工,特别是港口监督检查机构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设定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明确船舶对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责任;三是建立有效的船籍港管理协调合作机制,要建立统一船籍港管理的程序、标准和尺度。
(3)要建立船籍港信息管理机制:
1)完善信息通报制度。船籍港信息是船籍港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要统一各项信息通报工作的具体做法,建立完善的工作程序;要确保所有信息均应得到通报,如将有关船舶事故、违法行为、安全检查等安全信息通报给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要对信息进行妥善管理。
2)实现对信息综合利用。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要对涉及到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各种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价,如定期对船舶安检数据进行分析,对船舶进行分级评分,建立科学选船数据库。应重点分析以下有关数据:一是船舶灭失和事故比率,以便判定在一定期间内的趋向;二是被滞留船舶数与公司规模的关系;三是船员证持有情况,包括持有者不适任或行为错误的案件数;四是对安检缺陷报告或干预的反应;五是非常严重和严重事故的调查,并从中吸取的教训;六是船舶的检验和对检验监督的情况;七是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书、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的吊销情况。
(4)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信息化系统,创新船籍港管理手段,提高船籍港管理水平要完善现有船舶数据库。如刚刚实施的船舶动态管理系统2.0版,应能对所有船舶监督管理、船舶协查、船员证书、重点跟踪船舶名单等情况进行查询。同时整合其他一些业务系统,加强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在统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完善船籍港船舶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本地重点跟踪船舶管理机制。同时,建成选船机制、特殊船舶管理机制、船公司分级管理机制等。
(5)建立船籍港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借鉴IMO组织自愿审核机制的做法,对海事机构的船籍港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从而促使其将船籍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审核的目标是要确定各港口所在的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和执行所适用的船籍港管理文件的程度。考核的内容应包括:一是对“船籍港管理文件”的遵守情况;二是能否明确具体的措施和程序及人员分工;三是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和执行情况;四是对船舶检验机构和船员培训机构的管理情况;五是对船舶登记、体系管理、船员发证过程的管理、监督和反馈机制;六是开展船籍港管理评估和审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