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1 13:44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航运公司及其所属船舶为了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Code》的一系列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强制要求而建立的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污染管理体系。以科学、严密的管理措施来避免由人为因素造成船舶安全及污染事故。该体系建立后必须向船旗国政府授权的船级社申请认证,取得该船级社颁发的船公司符合ISMCode的合格证书及其SMS证书,并应接受其定期审核,以确保船公司及其船舶所持证书处于持续有效状态。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并文件化,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文件中规定并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文件中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文件中明确任命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文件中明确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文件中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文件中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文件中确立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上述所指的文件,即为船舶安全管理所建立的文件化的体系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一、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公司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册;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船舶管理协议。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该公司签发“符合证明”。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
“符合证明”只对通过初次审核的船种有效,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
二、公司年度审核和签注
年度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3个半月内提出。年度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二)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三、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
公司换证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提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
(二)对原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说明(如有);
(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四)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五)船舶管理协议(如管理其它公司所属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换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重新签发“符合证明”。
四、跟踪审核
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存在下列问题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安排并通知公司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
(一)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二)有大量一般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且审核发证机构认为己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对实施跟踪审核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仍予以“符合证明”年度签注或换发证书,但其有效性服从于跟踪审核的结论。
被决定实施跟踪审核的公司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跟踪审核申请。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审核结论的,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跟踪审核申请或者跟踪审核结果表明公司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审核发证机构将收回“符合证明”。
五、附加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适时实施附加审核:
(一)公司发生重大事故;
(二)公司连续发生事故;
(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连续被滞留;
(四)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重大问题;
(五)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大事件。
附加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决定并指派审核组实施。附加审核的范围应覆盖引发审核的原因及可能影响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符合性及其运行有效性的所有相关方面。如发现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扩大审核范围,直至实施全面审核。
第三十五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审核结论的,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处理,适用本章关于年度审核和换证审核的相关规定。
拒不接受附加审核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将对其“符合证明”作为失效处理。
六、临时审核和发证
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公司已就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计划安排。
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册;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三)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船舶管理协议。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签发有效期为6至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可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临时审核。
公司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符合证明”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
一、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
申请初次审核的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有效的“符合证明”;
(二)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中间审核。
二、中间审核和签注
中间审核申请应在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中间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
(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通过审核组审核的,由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予以中间审核签注。
三、换证审核和发证
换证审核申请应在“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提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最新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三)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的说明。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换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该船重新签发“安全管理证书”。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换证的,公司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船舶初次审核。
四、临时审核和发证
申请临时审核的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己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二)船舶己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船舶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二)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6个月。
船舶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七)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对人员或者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者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