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23 21:50
所谓船舶滞留(ship detention)是指港口当局根据本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那些存在严重缺陷而达到低于标准的船舶所采取的在纠正某些缺陷项目之前禁止其离港的一些强制性措施。
船舶滞留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有缺陷的船舶离港后,对船舶、船上人员或海上环境构成危险或不合理损坏。
对离港开行不安全的船舶,不论船舶将在港停留多久,在第一次检查时,就应对其滞留
如果发现船舶存在性质严重的缺陷以至于检察官认为在开行以前必须再次登轮,以确认船舶是否已令其满意的消除了缺陷时,应滞留该船。
(2)应急发电机、照明、及开关失灵而不能正常使用;
(3)主辅推进器和其他基本机器以及电气装置不能正常运行;
操舵机械操作失灵;
(4)个人救生设备、救生艇筏和降落装置的缺陷、容量不够或严重损坏;
(5)探火系统、火警报警器,消防设备、固定灭火系统,通风筒关闭装置,防火挡板及速闭筏等,因短缺、不符合要求或严重损坏而无法实现其既定功能;
(6)油船货物甲板区域的防火设施短缺、严重损坏或不符合要求;
(7)号灯、号型和声响信号的短缺,不符合要求或严重损坏;
(8)用于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短缺或失灵;
(9)参照SOLAS74公约第Ⅴ/12(0)条款所要求的航行设备短缺或操作失灵;
(10)缺乏经改正的海图和(或)拟定航程所必需的所有其他航海图书资料,但应考虑认可的电子海图(ECDIS)可用来替代海图;
(11)货泵舱缺乏防火化的通风装置;
(12)操作性要求的控制程序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
(13)船员的数量、组成或其证书与安全配员文件不符。
(2)属于《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的范围(international bulk chemical code,IBC Code)
(1)适装证书中未列明装运货物或无货物资料;
(2)高压安全装置丢失或损坏;
(3)电气装置自身不安全或不符合要求;
(4)危险部位有明火源;
(5)违反特殊要求;
(6)超出每一液货舱所允许的最大装货量;
(7)敏感货物的热保护不充分。
(3)属于《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的范围(international gas carrier code,IGC Code)
(1)装运适装证书中未列明的货物,或无货物资料的货物;
(2)起居或服务处所装置丢失;
(3)舱壁不气密;
(4)空气闸有缺陷;
(5)速闭筏丢失或故障;
(6)安全阀丢失或有缺陷;
(7)电气装置内在不安全或不符合规则的要求;
(8)货物区域的通风装置无法工作;
(9)液货舱的压力报警不可使用;
(10)气体探测装置和/或有毒气体探测装置有故障;
(11)在未有有效地货物抑制证书条件下,从事受抑制的货物运输。
(4)载重线公约覆盖的范围
(1)重要区域的损坏或锈蚀,或影响适航性或局部承重强度的甲板和船体等的板材及与其相关扶强材的麻点锈蚀,除非为了开往永久性修理港口,已做了适当的航次临时修理;
(2)出现的稳性不足状态;
(3)缺乏足够和可靠数据,如认可的格式等,使船长快速、简单地进行船舶的装载和压载、保证船舶在各种航行阶段都具有安全的稳性裕度的快速指导从而防止船舶结构出现不允许的应力;
(4)或关闭装置、舱口关闭布置和水密门等缺乏、大量锈蚀失效;
(5)超载;
(6)没有或不能读出吃水标志。
(5)MARPOL公约附则I覆盖的范围
(1)没有油水分离和过滤设备、排油监控系统或15ppm报警设备、或其严重锈蚀或不能正常工作;
(2)对计划的航次没有足够的溢流舱和/或渣油舱的剩余舱容;
(3)无法提供油类记录簿;
(4)设置了未经认可的排放旁通管路。
(6)MARPOL公约附则II覆盖的范围
(1)缺乏P&A(程序和布置)手册;
(2)货物未分类(20(5));
(3)无法提供货物记录簿(9(6));
(4)不满足运输类油类物质的要求(14);
(5)设置了未经认可的排放旁通管路。
(7) STCW公约覆盖的范围
(1)船员没有持证或持证不符,不能提供一个有效地免除档或已向船旗国当局提出了签署的申请;
(2)不能满足主管机关适用的配员要求;
(3)驾驶或轮机值班安排不符合主管机关对该轮的要求;
(4)值班人员不能操作航行安全、无线电通讯安全或防止海洋污染的主要设备;
(5)在航次开始不能安排首次值班和随后接班人同不能得到足够的休息和没有适用的人员值班。
(8)ILO公约覆盖的范围
(1)没有充足的食物以航行到下一港口;
(2)没有充足的饮用水以航行到下一港口;
(3)船上太脏;
(4)当船舶运营在气温过低的海域在居住处所无供暖;
(5)在通道/居住处所存在过量的垃圾、设备或货物的阻碍或其它不安全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