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6 13:55
芜湖大米,安徽省芜湖市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芜湖大米籽粒细长,长宽比≥2.9,米粒晶莹剔透,有光泽。
芜湖大米蒸煮后有清香,软硬度适中,冷饭质地好、不回生。
芜湖大米直链淀粉含量14%~18%,胶稠度≥65毫米,垩白度≤2%。
芜湖大米生产地地势南高北低,处于平原丘陵混合区,境内江河湖水网密布。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5~16℃,日照时数2000小时左右,水稻生产季节平均气温≥25℃,抽水灌浆期昼夜温差10℃左右,降雨充沛,年降雨量1200毫米,无霜期每年达219~240天,能保证中晚稻有130天的生育期,有利于优质稻米生产。
芜湖盛产大米历史悠久,自三国时就兴建水利,围湖造田,成为物产丰富的“鱼米之乡”。
据《芜湖地方志》记载,芜湖历史上素有“一年熟,三年足”的说法,是江南的重要粮仓之一。
北宋时期,沈括指导芜湖修建了万春圩,宋真宗赐予芜湖三万斛越南占城稻种子,圩田及占城稻种的成功引进使芜湖稻米的产量和质量得到极大提高。
清光绪年间,芜湖优质的稻米和便利的交通使其成为“四大米市”之一。
2017年,芜湖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芜湖大米”品牌振兴工程,着力将“芜湖大米”打造成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高端籼米品牌,促进该市优质稻米基地建设,提升食用稻米品质,进而推进该市粮食生产由“增产”转向“提质”。
2018年,芜湖市农业农村局面向全国征集“芜湖大米”的LOGO、包装设计及广告语,使“芜湖大米”有了统一的对外LOGO标识。
2018年,芜湖大米保护面积120000公顷,年产量1100000吨。
2019年,芜湖大米开始大规模种植,峨桥镇浮山脚下作为芜湖市核心种植基地,共有种植面积1500亩。
2015年,芜湖市申请注册的“芜湖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
2019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正式批准对“芜湖大米”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020年9月18日,被纳入2020年第二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
芜湖大米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为安徽省芜湖市所辖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三山区共计8个区(县)。地理坐标为东经117°29′04″~118°44′00″,北纬30°38′28″~31°31′54″之间。
1、产地要求
芜湖大米生产地的环境应符合NT/T391的要求。排灌方便,远离厂矿、公路、铁路。
2、种植模式
以油菜—水稻、绿肥—水稻为主,提倡生态种养和休耕轮作结合模式。
3、品种范围
3.1 历史传承品种红麻粘等为长粒型品种,现选用的御珍香、马坝小粘等代表性品种,传承长粒优质特性,生育期130~150天。
3.2 品种综合抗性好,特别是对当地易发的主要病虫害的抗性强。
4、生产控制
4.1 季节安排
播种育苗期5月下旬~6月上旬,栽插期6月中下旬,抽穗期9月上中旬,成熟期10月中下旬。生育期≥130天。
4.2 秧田管理
4.2.1 催芽播种:浸种前选晴天晒种,用消毒剂消毒或用包衣种,预防种传病害。
4.2.2 育秧方式:提倡以工厂化基质育秧为主,其它方式为辅。
4.2.3 药肥运用:一叶一心前施好断奶肥;栽前施好送嫁肥;打好苗床送嫁药。
4.3 本田栽培
4.3.1 耕整:前茬收获后,及时耕翻晒垡,栽前1~2天灌水精整,结合耕整施好基肥,做到土肥混匀,土碎不浆,田面高差不过1寸。
4.3.2 施肥:采取控氮、稳磷、补钾原则。基肥施有机肥加配方肥或有机肥加缓释肥。
4.3.3 栽插密度:采用宽行窄株或等行栽插,每亩不低于1.2万穴。
4.3.4 水浆管理:浅水栽插,落水定根,薄水促蘖,够苗晒田(亩有效穗20万),孕穗扬花期建立浅水层,灌浆结实期以湿为主,腊熟期后干湿交替。
4.4 病虫草害防治:
以防为主、综合防治。主要采用物理、生物防治(稻鸭共养、保护天敌、灯光诱杀)等手段防治病虫草害。农药使用符合《农药合理使用标准》(GB/T8321)的规定。
5、收获
5.1 适期收获:一般在90%左右的谷粒变黄或呈现品种固有的颜色,穗枝梗也已变黄时适期收获。
5.2 脱粒:应分品种采用机械化或人工收割。
5.3 翻晒:应按品种翻晒。提倡采用自然风干或机械低温烘干。
6、稻米加工
选用具备(条件允许最好是二道(次))抛光、二次色选功能的现代化稻米加工设备及先进加工工艺。
芜湖大米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水稻生产全过程建立生产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应妥善保存2年以上,以利可追溯性检查。
1、使用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
1.1 生产经营的大米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采用芜湖大米准许的水稻品种。
1.2 严格按照该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品质和质量符合要求。
1.3 已取得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使用芜湖大米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2、标识标注办法
2.1 芜湖大米地理标志使用,采取“品牌、标识、监管”全统一管理制度;
2.2 可以在销售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2.3 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2.4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自觉接受登记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2.5 标志使用人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