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06 00:58
约翰·克莱兰德 (John Cleland,1709-1789)
英国人,因债务而关进伦敦监狱,却促成他写出这部《芬妮希尔》。克莱兰德的博学文采令他完全不使用一个猥亵或禁忌的字眼,完成这部脍炙人口的情色小说。
但是1749年出版时引起英国教会轩然大波,严厉指责《芬妮希尔》将让国王和子民们堕落腐败,令克莱兰德再次锒铛入狱。而本书从此成为官方机构审查情色尺度的标准。
畅销欧美两百多年的情色文学经典!
全书不用任何一个禁忌或猥亵的字句,200年来最具文学魅力的经典文学。
本书作者约翰·克莱兰德完全不使用一个猥亵或禁忌的字眼,以风趣优美的文字描写包括自慰、偷窥癖、女同性恋、男同性恋、性虐待……等等性爱场景。自1749年写成以来,即使被欧美国家的官方单位列为禁书,却始终不断再版热卖,堪称是畅销两百多年的情色文学经典!
《芬妮希尔》已畅销英文世界两百多年,是英语系国家的经典情色文学代表,几度和「禁书」一词划上等号,并且是中文翻译版首次公开亮相,绝对具有热卖潜力。
本书内容描写多种性爱场面,完全不使用一个猥亵或禁忌的字眼,小说故事体裁精彩好看,内文插画特别收录十八世纪情色经典版画,赏心悦目,是一本值得收藏欣赏的经典好书!
芬妮希尔,一个向往英国伦敦这个繁华都市的乡下孤女,当她如愿踏上伦敦街道时,却也误入高级妓院,从此展开以身体交易金钱的人生。本书作者约翰·克莱兰德(John Cleland)特意巧妙安排主角芬妮希尔以写信的方式,娓娓道出她如何在妓院里接受性启蒙、如何被训练成经验丰富的高级妓女、甚而开始享受欢愉的性生活。
书中女主角芬妮希尔经历过的性爱,有自慰、偷窥癖、女同性恋、男同性恋、性虐待等等,但作者约翰·克莱兰德以风趣生动、充满文学性的文字,细腻地描绘出多种性爱场面,完全不使用一个猥亵或禁忌的字眼,即使本书于1748年写成,但在西方世界,它依然是情色小说的代表作,即使教会和官方极力禁止和妖魔化,始终掩盖不住人们悄悄在手中传读的精彩。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芬妮希尔》不是色情小说,终于让本书得以重披文学的外衣,成为情色文学代表作品
《芬妮·希尔回忆录》是作者约翰·克莱兰德在伦敦的一家债务人监狱中写作出来的。小说的故事情节是:女主角名叫芬妮·希尔(“Fanny” Hill),一个15岁的乡村女孤儿,来到了伦敦,并希望找到一份家庭保姆的工作,但是等待她的却是一份妓女的工作,小说描述的就是芬妮在妓院中的性体验以及她的观察。她的第一份工作就是和妓院老板一起工作,这位妓院老板希望把芬妮培养成一名性感的女子。那些主张应该把该小说视为禁书的人,在大约2个多世纪以来一直都在抱怨说该书的内容中包含着众多的异性恋和女子同性恋性行为以及女性手淫、性虐待和窥淫癖等情节描写。对于该小说,具有代表性的批评意见,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克拉克·C·托马斯法官于1966年所观察到的这一一种观点:
在小说中的每一个性描写情节中,都会具体而微地描写个体裸露的身体,而且,通常还会具体而生动地描述性活动期间以及之后个体的性器官在反应、状况、形状、大小以及颜色上的变化。
这一批评观点忽视了该小说中多数情节中的语言都是经过修饰和比喻性的这一事实,正如克雷兰德所指出的,小说中经常会用诸如“引擎”、“挑战者”、“机器”以及“温柔乡”、“深渊”和“伤口”等比喻性的词来指称性器官。尽管该小说或许“必然是一本能够引起不同情欲的指南书”,但作者却是以一种幽默的形式将之表达了出来。作者在小说中并没有使用通常被认为是“淫秽”的“四字母粗俗下流”词,尽管他的确也直接使用了诸如“处女膜”和“玷污”等这样一些词语。人们通常还会指责该小说中包含着崇拜男子阳刚之气的含义,其证据是:小说在描写芬妮和她的第一个情人查尔斯之间的性行为时,是这样写的:
一个最为象牙白的柱子,其间覆盖着美丽的蓝色帷幕,而且还戴拥有一个完全裸露的、最具有生命力的朱红色的顶部:这世界上最坚硬或坚挺的号角;同时也是世界上触摸起来最光滑或最美好的丝绒……还有一对圆润的球,既可以从里面把玩它们,又可以承受来自外部的所有压力——但必须是最温柔的压力。
在小说的结尾部分,主人公芬妮在经历了众多的性行为之后,离开了自己的罪恶生活,和查尔斯结婚了。作者通过芬妮的观察向读者介绍说:“就这样,我终于找到了停靠的港湾,在美德的胸怀中,我收获了这唯一没有腐坏的甜美果实:回首我所经历过的堕落日子,那些别有用心的花言巧语比起如今纯真的无上喜悦,我不禁同情起那些一心追求感官享乐的人,哪怕仅仅是从品味上来看,他们也无法感受到“贞德”的魅力——它是“快感”最好的朋友,也是“堕落”最大的敌人。(摘自译言古登堡计划出品 《芬妮·希尔:欢场女子回忆录》)
1749年,《芬妮·希尔回忆录》出版后一年,约翰·克雷兰德就被捕入狱了,因为英国国务大臣洛德·纽卡斯特尔指控其“败坏了英国国民”的道德风尚。此前,英国教会的高级官员也就该小说的性质提出了指控,并要求逮捕克雷兰德、克雷兰德的出版商以及其著作的印刷者。伦敦主教还曾就此与纽卡斯特尔进行了私下接触,要求纽卡斯特尔“颁布合适的法令,以阻止该书的出版,因为这本肮脏的书已经公开的冒犯了宗教和良好的行为方式,并有损于政府的荣誉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1821年发生在马萨诸塞州的审理《芬妮·希尔回忆录》一案,是在美国所听说的第一起与淫秽图书有关的案件。此前,该小说已经在美国秘密出版多年了,最早的版本是由艾赛亚·托马斯于1786年和1814年期间出版发行的几个删剪版,但这些版本都没有遭到查禁,直到1821年彼得·霍姆斯(Peter Holmes)出版了该小说的原版之后,对该书的查禁活动就在美国发生了。因为,该出版商被指控为是在出版和发行一本“下流而淫秽”的小说。霍姆斯出版公司向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声称法庭并没有阅读这本小说,而且陪审团也只听原告方的一面之词。在就霍姆斯出版公司所提起的上诉作出裁决时,大法官伊萨克·帕克认为,该出版商是“一个令人愤慨的和邪恶的人”,他谋划着要“败坏和腐蚀”公民道德,并“刺激和引诱公民思想中的过度的和淫奢的欲望”。他指出,该小说“是一本十分下流、邪恶和淫秽的出版物,而且也同样冒犯了本法庭,因此是不能被记录在法庭记录之中的。”简言之,霍姆斯输了这场上诉官司,因为法官拒绝审读该书,也拒绝让陪审团阅读该书,同时还拒绝把该书中的某些段落记录在法庭记录上,因为在法庭看来,这样做“将会要求出版商自己应该永久性的意识到该书的有伤风化性,以便达到惩罚的目的。”
1930年,当马萨诸塞州的立法机构正讨论如何修订图书审查法规的时候,《芬妮·希尔回忆录》和其他300本书一起,被从费城的一家书店中清理了出去。这次清理活动时在费城地区检察长的授权下进行的,而且他还同时宣布:费城的官员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遏制“淫秽”书籍的销售。
1963年,G. P. Putnam Son’s出版公司宣布,它将出版发行一本未经删剪的《芬妮·希尔回忆录》。纽约市公诉人、该市检查长利奥·A·拉金决定对该出版社提起诉讼。鉴于Putnam公司已经是一家知名的责任公司,而且是一家为纽约许多最大的书商提供图书的出版公司,所以,纽约市公诉人原先决定将之予以逮捕并提起刑事诉讼。但后来,纽约市官员还是使用了该州的禁制令程序,以便使自己有时间开列出书单,并在“拉金诉G. P. Putnam Son’s”(2d 25, [纽约最高法院年])一案做出裁决之前能够对该书进行冻结以防该书的进一步销售。还有一件对公诉人证明该书是淫秽作品更加有利的事情是,起用民事诉讼中的禁制令,会比刑事诉讼中所需要的证据更少。于是,查尔斯·马克斯法官就颁布了一个禁止销售该书的禁制令,然后,该案件一直惊动到了州最法法院,并且是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亚瑟·G·克莱恩法官就做出了判决,这就是“拉金诉G. P. Putnam Son’s”( ,[1964年])。专家证人指出,该小说描述的是某时代的经济现实,且强调的是其文学特征。就在克莱恩法官作出这一判决的同时,媒体出现了有关“英国普罗富莫丑闻”——即一个有关间谍和性问题的丑闻的报道,这给英国政府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于是,克老恩法官解除了禁制令,并驳回了纽约市公诉人的有关诉讼活动,并指出:
如果共同体标准是由其所允许的日报阅读标准来界定,那么,芬妮·希尔的经历,与近来在报纸的头版上所登载的有关“普罗富莫”以及其他与性有关的事件相比起来,就不算什么了。
1964年,纽约市公诉人就此裁决提起了上诉。法庭后来以3:2的投票结果做出了裁决,这就是“拉金诉G. P. Putnam Son’s”案,(,案件编号是:2,[1964年1st Dep’t])。纽约州政府就此进行了干预,要求上诉法庭推翻克赖恩法官的裁决,并命令Putnam公司不要在纽约州销售该小说。于是,Putnam公司向纽约上诉法庭提起了诉讼,法庭以4:3的投票结果推翻了下级法庭的裁决,并授予《芬妮·希尔回忆录》在纽约进行销售的最终司法豁免权。
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本名叫‘约翰·克兰德的芬妮·希尔回忆录’的书诉马萨诸塞州”(383 [1966])案件中,认为萨诸塞州所做出的该小说是一本“淫秽”小说的裁决是合法的。法庭在一份有条件的裁决中阐明了对《芬妮·希尔回忆录》一书是否具有淫秽性质的指控。多数派法官威廉姆·J·布伦南在裁决中指出,历史重要性是一个因素,而且“出版、销售和发行的环境在决定图书的出版和传播发面是否被持续地受到抗议方面具有相关性”。
1963年在伦敦,该小说的未经删剪的平装版出版了,这使得该书的出版负责人受到了起诉,因为该书一经出版就被摆在了索霍区的一家小书店的橱窗中进行展示,而且该书店还骄傲地在橱窗中帖上这样的标语,即宣称该小说“在美国是禁书”。1964年初,这一诉讼案开始审理,经过4天的审判,该小说最终被法庭认为是淫秽作品,并收缴所有的版本予以焚毁。
1965年,新泽西州奥克兰的阿卡底Paul’s Book公司,企图规避图书审查制度,并希望根据“有伤风化的出版物特别审理法庭”对由伦敦五月花图书出版有限公司于1964年出版的删剪平装版的《芬妮·希尔回忆录》作出裁决。1965年5月20日,法庭做出了以下裁决:
该书除了一些有关一个妓女的性经验以外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而且我们认为该书或许会因为其所描述的东西而引发一些人的性欲……因此,我们颁布了这样的一个命令,即18岁以下的公民将不能阅读这些被法规划定为有伤风化的著作,尽管我们也好十分怀疑这一划分是否有多大(即便是有的话)的实际效果。
● 莫顿·库珀:“芬妮·希尔诉宪法”,《Pageant》第14期(1964年6月):第14-20页。
● 大卫·F·福克松:“约翰·克莱兰德和《芬妮·希尔回忆录》的出版”,《图书集》第12期(1963年冬季):第476-487页。
● 理查德·H·库恩:《愚蠢的遮羞布:法庭内外的云会作品》,纽约:麦克米兰图书公司,1967年。
● 查尔斯·伦巴:《淫秽的终结: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北回归线”以及“芬妮·希尔回忆录”的辩护律师对它们的审判》,纽约:Random House,1968年。
● 塞西尔·休伊特·罗尔夫:《删剪中的图书》:伦敦:Deutsch,1961年。
● 莱蒙德·F·塞巴斯蒂安:“淫秽最品和最高法院:9年的困惑”,《斯坦福法律评论》蒂19期(1966年9月):第167-189页。
● 佩里·斯图尔特:《有伤风化出版物特被审理法庭:一种社会体验》:新泽西克赖斯特彻奇:Whitcombe and Tombs,1965年。
● 埃米尔·W·瓦尔德:“淫秽最品标准再考察”,《南卡罗莱纳法律评论》第18期(1966年春季):第497-5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