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书法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1-12-04 20:45

苏州市书法家协会前身为“苏州市书法印章研究会”,成立于1980年9月。

发展历史

苏州市书法家协会前身为“苏州市书法印章研究会”,于1980年9月成立。首任会长蒋吟秋先生,会员人数108人。1981年6月成立苏州市书法工作者协会。祝嘉、费新我为名誉会长,钱太初任会长。

在1994年8月第三届理事会上正式更名为“苏州市书法家协会”,由李大鹏担任主席。

2009年7月第六届理事会上,华人德连任主席,沙曼翁、李大鹏被聘为名誉主席;王伟林、陆家衡、陈道义、谭以文、张少怡、周雪耕、张锡庚、李双阳、高卫平、陈艺、李少鹏为副主席;秘书长为王国安。

2016年1月5日,苏州市书法家协会在苏州市会议中心召开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如下:

名誉主席:华人德、李大鹏

艺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华人德艺术指导委员会副主任:陆家衡、周玛和、葛鸿桢、潘振元艺术指导委员会秘书长:李少鹏

主席:王伟林副主席:王国安、张少怡、陈艺、周雪耕、高卫平、谭以文

理事会秘书长:王国安

副秘书长:赵锟、许晨曦、潘风、张平、庆旭、夏伟、李云刚、何鹏

苏州市书法协会会员人数为748人,其中省会员467人,全国会员136人。国家级创作培训基地2个、省级培训基地1个、市级创作、教育培训基地7个。2008年4月,苏州市率先被中国书法家协会授牌命名为“中国书法名城”。

在中国文联、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书法最高奖“兰亭奖”评比中,苏州共有华人德、金学智等8位书法家荣膺7项大奖,2项提名。从1986年中国书协首次评奖以来,苏州书法家在全国重大书法展览及学术活动中共有40余位书法家共80余次夺得各类奖牌。2009年,德高望重的沙曼翁先生又被中国书协聘请为艺委会委员(全国共10名)。

苏州书法艺术具有深厚的历史人文积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当代苏州书法十分注重打造特色品牌,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创新、创优。近几年先后推出“得意之作”书法邀请展、明清书法史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苏州书法史讲坛、吴门书道——中国书法名城作品展等品牌活动,受到书坛的广泛关注,并逐渐形成超前创意性、综合平衡性、可持续发展性等鲜明个性。 正如中国书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赵长青先生所指出的:“全国第一座书法名城诞生在苏州,是书法界的共同期盼和愿望,标志着中国书法事业又展开一幅新的画卷,也标志着江苏省和苏州市书法事业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组织章程

苏州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 草 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市书法家协会(简称苏州市书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州市书法家、篆刻家和书法、篆刻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我市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苏州市书法家协会为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江苏省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在市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中国书法家协会、江苏省书法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书法家协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团结全市书法家、篆刻家和书法、篆刻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我市的书法艺术事业,推动苏州文化强市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四条 苏州市书法家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根据人民团体自身特点和运作机制,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履行人民团体职责,发挥人民团体作用。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鼓励和推动广大会员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书法艺术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提倡和支持会员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努力推出富有时代精神、民族特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各类书法、篆刻艺术作品和学术成果。

第八条 组织和开展书法、篆刻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遵循艺术规律,举办各种展览、评比、培训、观摩、采风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宽视野、交流经验、提高素养,推动我市书法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九条 积极支持和引导群众性业余书法、篆刻艺术活动,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现、培养和推荐书法、篆刻艺术新人、新作,壮大书法、篆刻队伍,繁荣书法、篆刻创作。

第十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书法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中国书法家协会、江苏省书法家协会组织的艺术活动,加强与国内外书法、篆刻艺术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从事书法、篆刻艺术创作、理论研究、编辑出版、教育培训和组织工作有一定成就者,经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本市各市(县)、区的申请者由所在地团体会员审议推荐,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由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具体细则另定)。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生活、工作的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江苏省书法家协会会员经本人申请后均可成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五条 凡本市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关书法、篆刻团体以及各市(县)书法家(或工作者)协会,自愿申请,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的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为当然的理事提名。被当选的团体会员理事,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不再担任团体会员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新负责人自然接任。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权利;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活动;

3.接受本会分配的任务,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4.按时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团结和声誉。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1.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

4.两年以上不参加本会的任何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离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全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当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审议和通过会务工作报告;修改章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制订和通过重要决议案等。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主席团委员组成主席团,主持日常工作。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本会具体日常事务,其人选经市文联党组会商协会主席团,再由协会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设名誉职务若干,由主席团聘请,对本会工作承担顾问、参谋等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书法、篆刻艺术创作、学术研讨、教育培训、组织联络及事业发展等活动,各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由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五条 东吴印社为本会下属的篆刻艺术团体,其领导机构由本会主席团提名,并与该团体协商后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及个人捐助;

4.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书法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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