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23 18:40
苏州市人民政府(Su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是江苏省苏州市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949年4月3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命令成立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根据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令,成立苏州市人民政府。
1955年3月,苏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决定将苏州市人民政府改称为苏州市人民委员会。
1967年2月18日,“苏州市革命造反派大联合夺权誓师大会”在苏州市体育场举行,宣布成立毛泽东思想苏州市革命委员会。
1968年4月6日,毛泽东思想苏州市革命委员会更名为江苏省苏州市革命委员会。
1981年1月,苏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决定将苏州市革命委员会恢复称为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三节第七十三条,苏州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吴庆文:中共苏州市委副书记,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顾海东:中共苏州市委常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唐晓东:中共苏州市委常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查颖冬: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周达清: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苏州市公安局局长;
施嘉泓: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季 晶: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