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更新时间:2023-12-24 11:56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苏州市文物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政策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改革和发展工作;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方面的产业规划和经济政策;指导、协调全市文化产业的发展。

(四)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参与做好对广播电影电视、图书报刊出版的舆论导向和宣传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工作。指导文化艺术的创作与生产、艺术教育和研究。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六)负责全市社会文化工作。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全市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协调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抢救和传承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工作。负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负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负责审查内容和质量;负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负责全市文物工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城市紫线管理、考古等有关工作;负责对世界文化遗产、各类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城镇(村)的考古和文物市场依法管理。

(九)负责全市新闻出版工作。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对全市各类出版单位、网站和其他单位的出版(包括网络出版、手机书刊等)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对印刷业和各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程序载体复制等行业的管理。负责全市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负责报刊社驻苏州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

(十)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的管理。制订文化市场管理规定。负责对各类文化经营单位的管理。

(十一)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对外和对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人才发展规划。

(十四)管理直属单位。指导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设14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信息处)

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业整体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文电、会务、文秘、机要、档案、信息(政务)公开、保密、后勤等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牵头办理信访和市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案、建议、提案等。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负责本部门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财务处(审计处)

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业的有关经济政策;统筹安排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的相关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重点工程、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内部审计工作。

(三)艺术处(对外文化交流处)

拟订全市专业文化艺术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指导、组织艺术精品创作、制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指导专业艺术团体、美术院馆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研究和指导艺术教育、文艺研究和文艺科技开发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及重大文艺活动。

拟订对外和对港澳特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拟订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建设;指导、组织全市群众性的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活动;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业务建设;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协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五)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处(广电安全播出指挥调度中心)

拟订和实施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的宣传工作;负责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及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的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视听节目的版权管理和科技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导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分级建设和综合开发;负责全市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扶持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艺术生产;依法协助做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市广播电影电视协会和市动漫协会的工作。

(六)出版发行管理处

拟订和实施出版物市场的发展规划及调控政策;负责管理全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及网络出版活动;负责全市出版的报刊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读;负责全市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审核;负责对新闻记者在全市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管理;负责报刊社驻苏州记者站的管理;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图书报刊出版方面的舆论导向工作;依法协助做好出版、音像、发行业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出版物发行单位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工作;协助做好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培训工作;指导市出版物发行业协会和市音像协会的工作。

(七)印刷复制业管理处

拟订和实施全市印刷业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印刷业、光盘复制业和各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程序载体复制等行业的管理;依法协助做好印刷复制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市名片印刷经营单位的年检、换证工作;负责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经营者资格培训;指导市印刷行业协会的工作。

(八)文物处

拟订全市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全市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政策;指导各博物馆的体制改革、业务建设和文物安全工作;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城市紫线管理、考古等有关工作;负责对世界文化遗产、各类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城镇(村)的考古和文物市场进行依法管理;依法协助做好文物行政许可工作;审核报批全市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指导文物、博物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工作。

(九)政策法规处

负责本部门的政策法规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负责起草、审核全局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咨询、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等工作;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文化产业处

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产业政策措施的落实;推进和促进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和发展,培育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集聚区,负责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类文化产业基地的申报、管理;健全文化产业发展机制,扶持新兴文化产业的开发;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要事项,指导全市各类文化产业行业协会工作;负责文化产业专项引导资金实施和项目的申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文化产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数据库;指导和管理直属企业单位的改革和运营。

(十一)文化市场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品、动漫(不含网络、影视视听节目中的动漫节目)和网络游戏(不含网络游戏的出版管理)等市场进行管理;负责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十二)安全保卫处

负责本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安全工作计划,抓好落实;配合做好各项重大文化活动、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及时上报重大事故情况,协调组织现场抢救;指导基层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三)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拟订并实施人才建设规划;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福利、职称、人事档案、知识分子、统战、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

(十四)宣传处

负责全系统的宣传教育和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培训工作;拟订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检查、指导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指导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系统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工会,团委。

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6名(含纪委书记);正副处长(主任)2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7名(含监察室主任、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各1名),副处长(副主任)7名。

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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