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14:53
协会是由从事烹饪事业(餐饮业、教学、研究机构等)的单位团体及个人志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组织研究苏州烹饪文化的起源、形成、发展、提高的历史与现状,汲取国内外烹饪方面的最新科研成果,不断提高烹饪理论、工艺制作、营养美学等方面的理论和技术水平,为改善和丰富人民生活,促进全市的经济建设服务。
协会组织会员撰写烹饪技艺论文、教材、专业书籍。组织举办烹饪专业人员培训班、烹饪学术报告和烹饪技艺、餐厅服务的竞赛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烹饪界的技术交流活动。对全市餐饮行业进行烹饪技术指导和管理,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会所属烹饪技术培训学校对全市具有一定专业工龄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发证。
苏州市烹饪协会章程
二00一年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名:苏州市烹饪协会。是全国和江苏省烹饪协会团体会员,行政挂靠单位是苏州市贸易局。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烹饪实践、烹饪管理、烹饪教学、烹饪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和群众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跨系统、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专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团结全体会员和有关各方,反映会员愿望,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积极挖掘、继承和发展祖国的烹饪文化遗产,运用现代科学,研究烹饪理论,不断提高烹饪技艺,改善和丰富人民生活,促进国内外烹饪文化交流,培养开发烹饪人才,为全市的烹饪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江苏省苏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烹饪传统技艺、国内外烹饪方面的最新科研成果、以及其他烹饪理论。
(二)组织研究苏州菜点的风味特点以及餐厅服务技能,学习引进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创制更多符合现代生活的精美菜点,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饮食消费需求。
(三)组织举办烹饪专业人员培训班,烹饪学术报告会和烹饪技艺、餐厅服务的竞赛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烹饪界的技术交流活动,扩大江苏苏州菜点的影响。对全市社会饮食进行烹饪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编辑出版烹饪专业杂志,组织撰写烹饪技艺论文、教材、技术资料等。
(五)接授有权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初、中级技术特级考核评定,烹饪技术劳务的国内外输出和承办其他烹饪事业项目。
(六)对于在烹饪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鼓励并推荐给有关部门奖励并对取得的优秀成果予以宣传推广。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烹饪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烹饪事业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
(五)有志献身烹饪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作为本会个人会员。
1.三级以上(含三级)烹调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师;
2.从事烹饪方面研究、培训和教学人员以及富有经验的行业管理干部;
3.热心从事烹饪科学理论研究的医师、营养师和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所委托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进行学术研究,革新菜点工艺,提高餐厅服务技艺;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省民政厅关于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凡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本会活动或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比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人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或团体会员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2月2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