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8 22:51
苏州市百货业同业公会是位于苏州市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苏州市百货业同业公会、苏州市百货行业协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本会是苏州市范围内百货(日用工业品)业生产经营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成立于1989年11月,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接受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和苏州市贸易局的业务指导。
本会现有会员企业118家,会员企业的年商品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会员企业中有知名度较高的大中型百货商场、商品大卖场、综合超市、连锁公司、专业市场和批发企业,也包括一批中小型专业商店。
本会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的立会宗旨;坚持面向全行业的办会理念;坚持按章程办事的理会原则;坚持经常活动的兴会举措;坚持民主协商的工作方法。多年来,在全体会员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企业要求方面,发挥了会员企业代言人的作用;在上下沟通方面发挥了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疏通渠道方面发挥了工商企业间的媒介作用;在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方面发挥了行业自律和引导促进作用;通过会讯交流发挥了信息传递作用。
本会成立以来,多次被省、市有关方面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社团组织,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2月授予本会“先进集体”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苏州市百货业同业公会,同时挂 “苏州市百货行业协会 ”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
(英文译名:Suzhou General Merchandise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G.M.T.A)
第二条 本会由苏州市区域内从事百货业(日用工业品)经营活动的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业态形式、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指引下,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的宗旨,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繁荣和发展全市百货业经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以及主管全市商贸工作的政府(授权)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 政策 法规等,并指导本行业正确贯彻执行。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指导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
(三)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确良要求和建议,当政府管理百货行业市场的参谋和助手。
(四) 推动企业改革和调整经营结构,引导企业从实际出发,改革 改组 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 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办好会讯,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变化,提供经济信息,交流改革经验和经营管理经验。根据需要收集、整理、 分析行业统计资料。
(六)举办和组织参加有关商品交易活动,推动和引导企业扩大商品流通。密切本待业企业之间的联系,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协作和交流。
(七)组织开展与国外、境外相关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接受企业委托,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引导企业重视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的开发,提高企业素质。
(九)当好会员企业的代言人,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促进企业和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者信守职业道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员会员均为企业会员。凡苏州市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百货企业,承认并拥护公会章、自愿申请、均可申请加入苏州市百货业同业公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或其常设办事机构批准后,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内的选举权限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要求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无特殊情况1年不交纳会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四 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五年,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主持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常务办事机构;
(七) 决定聘用副秘书长及日常工作人员;
(八) 制定日常管理体制;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五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不设荣誉职务 可聘请业内德高望重的行家担任驻会顾问,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 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本会法人代表未经批准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三) 捐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取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拨款。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处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2年2月27日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