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泽群

更新时间:2023-01-14 09:20

苏泽群,男,1953年1月生,广东中山人,汉族,1971年8月参加工作,197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学历研究生(华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管理学博士。曾任广东省广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人物履历

1971.08——1976.09 广东省革委会办事组工作人员、广东省驻番禺县路线教育工作队队员;

1976.09——1981.07 广东省委办公厅团委书记;

1981.07——1984.12 广东省委办公厅第一秘书处副科长、综合处科长、广东省委整党办秘书(1984.01);

1984.12——1986.06 挂职任南方大厦百货公司党委副书记、副经理(1980.08—1985.08华南师范大学中文系本科函授班学习);

1986.06——1987.12 广东省委办公厅综合处副处长;

1987.12——1990.05 广东省委书记正处级秘书;

1990.05——1991.04 广东省委书记正处级秘书兼省委政研室副主任(副厅级);

1991.04——1992.06 广东省珠海市委常委;

1992.06——1993.08 广东省珠海市委常委兼斗门县委书记、县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

1993.08——1997.04 广东省珠海市委常委兼斗门县委书记、县长、县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

(1995.08—1996.07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脱产学习;1995.08—1998.09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部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1997.04——1997.10 广东省江门市委副书记;

1997.10——1997.11 广东省江门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1997.11——1999.01 广东省江门市委副书记、市长(1997.06-1999.12在华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9.01——2001.08 江苏省扬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1.08——2003.04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02.05在国家行政学院省部级干部WTO专题研究班学习);

2003.04——2006.12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兼中共广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6.12——2007.01 广东省广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7.01——2011.12 广东省广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1.12——2012.01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2012.01——2014.12 广东省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领导小组专职副组长;

2014.12 退休。

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第九届人大代表;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审查调查

2020年8月,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广州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苏泽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1年2月,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对广州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苏泽群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苏泽群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以低价购房形式或退休后以提供咨询服务名义收受他人财物,长期接受民营企业主安排的打高尔夫球活动;滥权妄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行政执法;利用职权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家风不正,伙同家人收钱敛财;把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规划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苏泽群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苏泽群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1年3月,广州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苏泽群(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苏泽群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1年4月27日:日前,广东省广州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苏泽群(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苏泽群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苏泽群在担任广州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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