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54
苏荣,男,汉族,1948年10月生,吉林洮南人,1974年1月参加工作,1970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系世界经济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1968-1974年 吉林省白城市洮安县那金公社新力大队会计、党支部副书记
1974-1975年 吉林省洮安县那金公社党委副书记、书记
1975-1980年 吉林省洮安县委常委,那金公社党委书记、岭下公社党委书记
1980-1983年 吉林省洮安县委副书记(其间:1980.09-1981.01 农业部干部培训班沈阳农学院班学习(1982.3-1983.1 吉林省委党校党政干部培训班学习)
1983-1984年 吉林省白城地委委员、扶余县委书记
1984-1985年 吉林省委党校党政干部培训班学习
1985-1987年 吉林省白城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1987-1988年 吉林省白城地委书记、行署专员
1988-1989年 吉林省白城地委书记
1989-1990年 吉林省四平市委书记
1990-1992年 吉林省四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2-1995年 吉林省委常委、秘书长(其间:1994.03-1994.05 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95-1996年 吉林省委常委、延边自治州委书记
1996-1998年 吉林省委副书记、延边自治州委书记(1994-1997年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系世界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8-2001年 吉林省委副书记
2001-2002年 青海省委书记
2002-2003年 青海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2003.03-2003.05 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3-2004年 甘肃省委书记
2004-2006年 甘肃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2007年 中央党校副校长(正部长级)
2007-2008年 江西省委书记
2008-2013年 江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2014年 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江西省委书记(至2013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至2013年4月)
中共第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
2014年06月14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苏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06月25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免去苏荣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职务、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2014年09月25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被罢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苏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2014年11月01日,由江西省选出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苏荣,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其代表资格终止。
2015年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苏荣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个人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江西省出现的严重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苏荣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滥用职权问题涉嫌犯罪。
苏荣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大肆卖官鬻爵,带坏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自身严重腐败,并支持、纵容亲属利用其特殊身份擅权干政,谋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党内政治生活,损害了当地政治生态,性质极其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苏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原副主席苏荣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7月13日,据高检网消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苏荣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荣利用担任中共青海省委书记、中共甘肃省委书记、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江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苏荣及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苏荣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苏荣利用其担任中共青海省委书记、中共甘肃省委书记、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江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亿余元;2009年,在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过程中,苏荣作为中共江西省委书记,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苏荣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0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苏荣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苏荣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并在最后陈述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7年1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苏荣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荣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苏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亿余元;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苏荣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027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荣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苏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