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4-07-15 14:56

茂名市民政局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高凉中路10号,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担负着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婚姻殡葬管理、区划地名、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

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宣传、信息、外事、信访、财务等工作;草拟地方性民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民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民政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本级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优抚科

负责拥军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老复员军人和义务兵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审批革命伤残人员标准及调级换证;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救灾救济科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和上报全市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接收国内外的救灾捐赠;负责扶贫周转金的使用管理。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拟订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婚姻服务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安置科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伤病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市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军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教育、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审计、廉政建设、党群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双拥办

组织、协调、实施重大节日的拥军优属活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各单位开展拥军优属工作;组织协调驻军开展拥政爱民活动;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做好优抚、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军地双方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做好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的申报和迎检工作。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民政局。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保障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核准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收容遣送路线,指导县(市、区)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以及流浪、乞讨等7种人的收容遣送和自愿戒毒所的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和承办涉外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呈批;参与上等级殡仪馆的评定工作。

区划地名科

研究制订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解决边界争议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和管理地名档案;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市、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并仲裁。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负责全市性社团、涉外社团和市内组织的跨市(市、县)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承担国务院、广东省委托的在茂名的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管理、监督、年审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和社团重大案件的查处。

低保科

指导各地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跨区、县级市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市属区、县级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一级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属区、县级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七)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措施,负责社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区(县级市)、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区(县级市)界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和弃婴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级收容遣送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市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李院新

局长:王东雄

党组成员、调研员、副局长:郑忠强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春梅

副局长:黄伟健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君谋

党组成员、副调研员:黄广富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明文

副局长:叶培进

党组成员、副调研员:陈观光

办事指南

各类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一、优抚对象

(一)优抚对象: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家属。

(二)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如: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病牺牲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复员军、红军失散人员、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五老人员、义务兵家属。

重点优抚对象享受补助:抚恤金,生活补助,非在职残疾军人生活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医疗补助,现役军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等。

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伤残军、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抚恤标准(表二)

(三)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三)

(四)非在职残疾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四)

(五)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110元。

(六)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元/户、年)。

(七)五老人员生活补助为在乡复员军人的80%,全市为每人每月246元。

(八)残疾军人护理费、医疗补助

护理费:

1、因战、因公一至二级: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至四级,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一至四级,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医疗补助:一至二级每人每月300元;三至四级每人每月250元;五级每人每月200元;六级每有每月150元。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30元。

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凡属本市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不包括农村五保户)。

二、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救济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

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

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三)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

加劳动的;

(四)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四)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五)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四、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济数额,将《申请表》一份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一份留存归档,一份发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发放保障金的依据,并同时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经批准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领取证》和身份证到街道或乡镇指定的地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联系方法:

茂名市高凉中路10号市民政局低保科

地理位置

地址:高凉中路10号

所获荣誉

2021年6月,茂名市民政局荣获广东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2021年11月,被全国妇联权益部列入“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公示名单。

2021年12月14日,入选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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