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4 19:41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是茂名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依法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各区(县级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县级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执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问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市国土空问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政策把关、技术指导、审查报批,负责市辖区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负责全市规划资质的管理。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目常工作。
(七)负责统筹指导各县级市编制县、镇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监督各县级市编制城镇和村庄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划定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及批后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配合实施省级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配合实施省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指导发展海洋经济。组织海洋战略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落实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八)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渔业渔政执法除外)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各区(县级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市本级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配合省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依法负责本系统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省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市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市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划、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市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生态环境局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海洋资源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渔政海监机构集中行使海洋监察、海岛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执法职责。
2.与市城管执法局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要将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市城管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移送市城管执法局查处。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乡规划方面执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要将发现的问题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力口强管理建议。市城管执法局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需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专业性意见的,市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出具,必要时可通知市自然资源局到场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勘验提供协助。
3.与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2)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省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牵头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4.与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在滩涂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沿海、沿岛的滩涂由市自然资源局管理,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河海分界线(法定海岸线)向河一侧由市水务局管理,向海一侧由市自然资源局管理。滩涂列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市林业局管理。出海河口的滩涂在围垦前由市水务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市自然资源局管理。在主要江河出海河口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5.与市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洪涝、干旱、冰冻和台风防御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督办、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负责日常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二)财务科
拟定有关财务、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财政拨付、内部审计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和市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依法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对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自然资源听证、法律咨询及立法征询工作。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批后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市级许可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办理核实手续。参与规划验线。负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工作。负责案件审理工作。
(四)调查监测与测绘地理信息科
贯彻执行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指导各区(县级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五)确权登记科(市政府调处自然资源争议办公室)
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不动产档案未开放利用审批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六)权益与利用科
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编制本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相关考核标准。负责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执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市本级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
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担报省政府及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各县级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详细规划管理科
负责组织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对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管。负责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成果管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统筹推进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县级市)开展城乡更新和“三旧”改造工作。协助市城市规划区城市综合交通、道路网、市政地下管网综合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配合市区内大型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规划设计方案研究、论证工作。指导城市规划红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的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系统的动态更新。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常工作。
(九)村镇发展与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镇、村庄规划及其政策研究、标准制订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开展城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各地审批的村庄规划备案管理。负责城镇和村庄相关业务批后监管。协调跨行政区域的重大项目规划。协调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指导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推进南粤古释道修复和活化利用。
(十)茂南城乡规划办公室
根据权限负责茂南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统筹衔接有关规划。监督指导镇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茂南区范围内城市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管理区内城市勘察测量成果和城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区内城市规划基础地理信息。
(十一)电白城乡规划办公室
根据权限负责电白区(市经济功能区规划部门管辖范围除外,下同)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统筹衔接有关规划。监督指导镇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电白区范围内城市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管理区内城市勘察测量成果和城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区内城市规划基础地理信息。
(十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用途转用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理政策及相关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三)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科
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审核耕地补充方案和农地转用方案。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问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治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四)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科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管理市级地质勘查和治理项目,配合实施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海洋观测预报管理工作,配合建设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承担地质、海洋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相关预警预报信息。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地质和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五)矿产资源管理科
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六)海洋经济与规划科
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承担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相关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七)海域海岛管理科
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海域界线、大陆及海岛海岸线勘定和管理。承担项目用海、用岛的审核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
(十八)执法监督科
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指导实施。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市本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的动态巡查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工作。依法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定性和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负责自然资源信访、维稳及综治工作。配合省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
(十九)技术管理科
研究分析、综合协调自然资源工作中相关重大技术问题。牵头组织制定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类规划的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和规划咨询项目研究。负责局规划专家论证会会务组织工作。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规划许可事项的批前公示及批后公告工作。拟定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市级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体系建设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市规划资质管理。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行政审批服务科
承担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核发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组织规划验线。负责审核城市景观风貌建筑外立面。负责户外广告规划审批。负责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类市政工程的规划审批。负责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转让审批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与登记。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查询工作。负责地图及测绘项目备案工作。负责地质遗迹认定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备案。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科室做好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牵头协调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有关工作。
(二十一)人事科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和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行业相关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承担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双重管理领导干部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业务培训。
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不单独核定机关党委办公室领导职数,目常工作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负责。
局长:梁世廉
党组成员、副局长:谭颖晓
2021年6月,被茂名市无偿献血委员会授予“2019-2020年茂名地区无偿献血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1年6月,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机关党委被中共茂名市委授予“茂名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