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7 21:44
(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其英文全称为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for Non-clinical Laboratory Studies或Nonclinical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简称GLP。它是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必须遵守的规定。
(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英文全称为GoodClinical Practice,简称GCP。它是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其英文全称为Good Manufactufing Practice of Dmgs,简称GMP。GMP是在药品生产过程实施质量管理,保证生产出优质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GMP是国际贸易药品质量签证体制(Certification Scheme in theQuality of Pharmaceutical Moving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e)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世界药品市场的“准入证”。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其英文全称是Good SupplyPractice,简称GSP。GSP的基本原则是:“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药品经营过程质量管理的目的是,控制和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控制和保证假药、劣药及一切不合格不合法的药品不进人流通领域,不到使用者手中;做到按质、按量、按期、按品种、以合理的价格满足医疗保健的需求。
(5)《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其英文全称是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简称GAP。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是国家行使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职能的体现。它的性质是由管理的二重性所决定的,即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其社会属性反映了一定社会形态中统治者的要求,受到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制约;其自然属性反映了社会协作劳动本身的要求和生产力水平。
1.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是国家以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企业、事业单位行使管理职能,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方针。因此,它具有预防性、完善性、促进性、情报性和教育性等特点。
2.我国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具有全面质量管理的特点,是以提高药品质量为目的,实行管、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同时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特点。
1.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原则。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物质基础,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是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宗旨,也是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必须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
2.质量第一的原则。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最大限度地保证药品质量,质量问题不是水平问题,而是一个严肃的原则问题。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保证作用,就必须实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3.法制化与科学化的高度统一的原则。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社会职责,决定了药品管理工作必须立法。而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药品安全和有效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证,必须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现代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从一定意义上讲,《药品管理法》是把药品的严格、科学的监督管理手段,赋予法定的性质。
4.专业性监督管理和群众性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国家为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设立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了专业的药品监督管理。在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设立药品质检室,开展自检活动。同时,对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宣传,对药品质量实行群众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