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07 06:20
药妆在国外称COSMECEUTICAL,在中国,并没有药妆的界定。
明清:《慈禧光绪医方选议》其中诸如长发香发方、令发不落方、洗头沐浴方等在海外产生深刻影响。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皮肤病资深学者Albert Kligman首次提出了药妆的概念,阐释药妆品是“含有药物成分,介于药物和化妆品之间的制品”,该概念在西方发达国家被广泛认可,药妆以此为基点迈入产业化时代,迅速风靡全球。
21世纪初:国内专业研究机构证实皮肤对于一般的生化保养品的吸收程度为7%,而中药保养品的被吸收程度高达13%。
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里,人们有了皮肤问题时是不会盲目地去商店买各种化妆品回来在家试效果的,而是由皮肤科开出处方,再根据医生的建议来解决皮肤问题,“药妆品”也因此诞生。相比于化妆品而言,药妆品更为细分,其针对性也更强。
事实上,中国古代早就有“药妆”这个概念,在《神农本草经》中记载的“红玉膜、浮萍膏、面黑令白方、三花除皱液”等就具有相当好的美容效果。为了保证其无刺激性及无毒性,“药妆品”其组成部分都是精选的各种天然植物的有提取物制成,其好坏主要就是看对植物性情的了解及利用度。
由于祖国医学的积累,中国中医药对植物的开发和利用在世界范围内遥遥领先,只要我们能非常有效地挖掘和利用这一宝藏,必将开发研制出符合现代生活理念的顶级药妆产品。
药妆一词须从这个字的起源讲起。在美国西元1938年法律条文中,为美容品所下的定义是,使用美容品之后,不能对皮肤结构造成任何影响。基于这个观点,所有用在皮肤上的产品,不能含有药物对人产生影响。直到西元1961年美国美容化学协会的创始人雷蒙·克里曼,在八零年代推广药妆的观念不遗余力。
美国这种狭隘的法律观念,使得某些美容品像是抗头皮屑剂、防晒乳、防蛀牙软膏就被视为OTC药品,就像皮肤科一样只能用涂的。
有些公司大多与美国红十字会合作,大力推广「药妆」这个概念,将介于化妆品与药品之间这种欧盟早就合法的药妆品,像是有除皱效果的产品引进欧洲。
由于药妆的概念在欧洲不被视为有必要推广,才不见这趋势风起云涌。具有美容效果的范围应涵盖「外用」、「防护」概念和「情况良好」等定义。「药妆」这观念要是能多加推广的话,相信立法者会对吹嘘不实的产品,投入更多心力去思考,如何界定这些产品。也许一方面随着产品注册、通过GMP检测后制造,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税额会增加;但另外一方面,跟美国的情况很类似,立法者今天在欧洲也许将化妆品以相当的税额列入为同一类,连皮肤科医师亚伯·克里曼都不认为,有将药妆归于欧盟法律条文之列的必要。98年他在赫尔辛基参加欧洲皮肤科会议就曾这样表示过。在美国他则大力鼓吹「效能」、「功效」等美容概念,跟欧洲的化妆品厂商、专家学者意见则不谋而合。
药妆店顾名思义,药妆店和化妆品商店相比,商品更为全面,除了一般市面上的化妆品之外,还卖各种药品。但药品也多以保健品居多,真正意义上的药物以感冒,肠胃病等常见小病药物为主。
上世纪90年代,全球药妆市场年销售额只有几亿美元,而2004年已达27亿美元。2015年全球药妆市场规模为302亿美元。
在欧美国家,药妆化妆品的市场份额占整个化妆品市场的60%以上。
第一类:针对敏感皮肤。成分温和,减少对皮肤的刺激,舒缓过敏现象。
第二类:针对青春痘及凹洞、疤痕。以剥离表层角质,控制油分分泌达到治疗效果。
第四类:针对暗沉、斑点及皱纹的皮肤类型,可以达到美白、紧实和光泽皮肤的效果。
第五类:以纯天然植物提取为主,成分安全温和,对补水抗衰有奇效
既然是妆字号,当然就是化妆品;那么与同样是妆字号的传统化妆品有什么区别?
化妆品从用途上来分类有:彩妆化妆品、洗护化妆品、功能化妆品;
化妆品从销售渠道分类有:专业线化妆品、日化线化妆品、药线(药妆)化妆品;
不论从用途还是从市场可以看出,药妆是属于化妆品的一个分类。
药品:有效成分浓度最高;适用严重皮肤患者;以「治疗」为目的;通路:医生开处方后,到医院或药房购买。
药妆品:有效成分浓度次于药品;敏弱、受损、轻微皮肤炎、一般人皆可使用;介于两者之间,具修复、辅助药品的效果。不若药品刺激,会稍微改变皮肤表面状况,但仍温和。
⒋通路:医院、药房、药妆店,有专业医师、药师在旁。
2010年,原国家食药监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将把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的违规行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
201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中再次指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8月29日,国家药监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340号提案答复的函》。在答复徐睿霞委员的提案时,关于“药妆”的概念,国家药监局强调,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并无“药妆”这一品类。为规范化妆品的标识和宣称,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发布《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的违规行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切实加强对化妆品标识和宣称的监管。
2019年1月10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再次明确我国对于“药妆”“医学护肤品”“药妆品”概念的监管态度——即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均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