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宪法

更新时间:2023-03-16 14:11

菲律宾共和国宪法是指现行宪法。1986年10月12日制宪委员会通过,1987年2月经全民投票通过生效。共18章287条,规定主权属于人民;奉行同一切国家和平、平等、公正、自由、合作与和睦相处的政策;文职政府无论何时都高于军事当局。立法权属于议会,但宪法明文规定保留给人民的除外。

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和副总统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不得连任,副总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依法设立的下级法院。此外,曾分别于1935年5月14日和1973年1月制定过两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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