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00:50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试行。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1.为什么要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答: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2.为什么选择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这次试点印发了一个办法和两个规定,请问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4.为什么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征后的增值税收入如何确定归属?
答: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5.改革试点为什么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答: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当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当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6.改革试点期间将如何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答: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7.纳税人在改革前需要做哪些准备?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增值税?
答:从2011年到试点实施还有1个多月的时间,希望进行试点的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上海市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申报缴纳的是2011年12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2月申报缴纳。
8.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后,对下一步推进改革试点有哪些考虑?
答:作为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上海市开展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我们将密切跟踪上海市试点运行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
北京初定于9月1日启动试点,其他地区将在准备充分后尽早试点;为确保税负公平性,各试点地区所涉行业将与上海基本保持一致。财政部已起草一份面向各地区营改增试点的操作文件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地区分批试点的启动时间,并为试点行业实施细节适用哪一文件提供索引,该意见稿即将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各试点地区征求意见,预计于8月发布。在此期间,各试点地区将加紧培训纳税人、安装增值税新系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整体来看,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市正式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龙岳辉曾表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由于营业税没有抵扣机制,营业税成本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而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发生的采购一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安永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梁因乐表示,营改增的大改革,令国内流转税的系统和国际更加接轨,并能降低重复征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在全球经济下滑的背景下,如果企业能够享受到结构性减税带来的税负下降,对其自身更有益处。
更重要的是,单一地区试点时间过长将导致生产要素向低税负试点地区流动,形成所谓的“政策洼地”,其他尚未试点地区的经济布局将因此受到破坏。
当前的稳增长必须以调结构为基础,营改增则正是为调结构创造条件,有利于原本规模较小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同时也帮助交通运输业降低综合税负成本,并间接造福其下游多个行业“财税改革在稳增长时必须超前布局,在经济增速尚未明显放缓的去年下半年,就决定在上海率先试点营改增,从而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为当前试点扩围奠定基础。”白景明指出。
按行业试点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并为增值税改革的全面完成打好基础。一位参与上海营改增试点方案设计的知情人士此前就透露:“单从税务部门的角度看,若在部分地区率先试点,由于增值税发票可以‘全国飞’,对税收征管系统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国税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则认为,按行业试点是在过去按区域试点基础上的一大突破,有利于避免税收的“政策洼地效应”。他建议,按行业试点所选取的行业,应当与此前上海试点和未来10省市试点所涉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相一致,以利于为营改增试点向全国铺开总结经验。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当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要差别规范的各类优惠政策: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到的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及解决县乡财政的问题: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当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常见问题
在营改增后的工作中,您是否遇到过以下情形:
面对营改增企业要做好哪些应对工作?除了财务部门,还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吗?
公司本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要缴纳6%的税,那税负不是上升了吗?怎么说营改增后税负会下降呢?
支付给国外费用到底要代扣代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扣完的税能不能抵扣呢?
出口服务零税率和免税有什么区别?如何享受出口服务税收优惠?
营改增的会计核算有何特殊处理?增值税的申报、凭证管理和营业税有什么区别?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根据统计上海市有89%的试点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构性减税;如何享受出口服务零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如何应对增值税下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的挑战,无疑让众多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翘首企盼。
要点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方案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为统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事情,财务部日前制订并宣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管帐处理惩罚划定》,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的管帐处理惩罚要领。
《划定》明确,一般纳税人提供给税处事,试点期间凭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划定答允从销售额中扣除其付出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划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按划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营改增”新规呈现五大变化(2013年8月1日实施)
,标志着“营改增”从地区试点向行业试点转变,税制的公平性进一步体现,过去地区试点出现的地区间资源不平等的问题也将得以解决
实行“营改增”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过去一年,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共实现减税超过400亿元人民币。
有关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前期适用于试点地区的政策相比,最新颁布的“营改增”实施办法有五大变化,体现了税收制度趋向规范和完善,对企业的减负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变化一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来说,非企业性单位主要包括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这些单位法人平常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偶尔发生临时销售行为,涉及“营改增”改革中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方面的时候,可以选择将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
“这一变化不能理解为给非企业性单位减税负。其意义主要是在制度建设上更加完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更加明确。”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非企业性单位涵盖的范围广,全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政法人几十万,涉及的经济行为主体较多,当这些单位发生试点行业的服务时,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去交税,应该界定明确,因此这一变化是制度完善上的进步。
变化二
应税服务中增加广播影视服务
白景明分析认为,之所以选择这个行业,基于两个原因。一方面,广播电视服务行业本身发展规模较小,销售额还不如亚洲一些较小的邻国。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文化消费能力随之提升,其发展空间很大。另一方面广播电视服务行业亟需政策助力。“广播电视服务行业涉及制片、后期制作、录音等,以前都是交营业税的。其特点就是小产业链条长,交税环节多,改征收增值税,可以较大幅度减少重复征税。”他说。
“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不仅扩充了营改增的范围,更有利于社会化分工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蒋震表示,因为购买广告等服务可以进行税收项目抵扣,企业就有动力去购买专业化的广告等服务,比如制造企业将广告外包给专业的广告公司。这不仅有利于制造业企业专业升级,还有利于给广告影视服务行业的企业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利于行业的繁荣发展。
变化三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其中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从销售方标注明确了发票的类别。
“以前的规定比较模糊,容易被忽视。单列出来起到提示作用。”白景明表示,货物运输业以前不征收增值税,在“营改增”试点开通后才需交增值税。单独标注出来也很有必要。在之前营改增试点中,曾出现货物运输业缴纳增值税后,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标注清楚,有利于抵扣链条更完整,缓解税负上升的情况。
蒋震强调说,值得注意的是,货物运输业还没有完全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尤其是铁路运输业还缴纳营业税。
关于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他解释说这与新规中企业用于生产消费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参与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规定是相辅相承的。
变化四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去掉“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的规定
这一变化显著降低企业的成本。“以前,如果车辆用于企业内部消费,是不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比如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等。但是如果车辆用于生产环节,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在的新规明确,无论是用于生产还是用于消费,这些交易运输工具均可以参与税收抵扣。”蒋震分析认为。
变化五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新规定缴纳增值税
新规明确,“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对企业来说,零税率比免税更实在,充分体现了税收政策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不过要注意的是,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免税只是代表不用缴税。而零税率不仅不用交税,还可以将前期的进项额度进行抵扣,进一步降低税负。”白景明说,这项举措更倾向于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适用零税率的企业范围并不广,因为前提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他进一步分析,这是在企业原来享受免税、减税的基础上,再次加大优惠力度的举措。
蒋震也分析认为,优先适用零税率,有利于企业优化税收管理工作。新规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体现了我国税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