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7-22 06:25
营业税起征点指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免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征税对象全额计算征税。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下列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400元; 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120~200元;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 (日) 营业收入额15~3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历年来营业税调整一览表具体如下: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依据财税(2013)52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3万元;按次纳税的,不变。